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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达果味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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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提高考试录用公务员科学化水平,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考试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第四条考试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录用计划,制定实施方案;(二)发布招考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笔试;(五)资格复审与面试;(六)体检与考察;(七)公示;(八)审批。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第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省设立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日常工作。第七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实施等综合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一)贯彻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二)提请制定本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相关制度;(三)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以下各级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五)承办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六)对在考试录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第八条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用人单位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第三章录用计划与职位条件设置第九条考试录用公务员,每年至少一次。考试录用公务员采取按职位招考,以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少数紧缺或者急需专业的职位,可以按专业集中进行招考。第十条考试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满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亟须录用公务员的,用人单位应当专门报经同级编制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根据其编制限额、职位空缺和职位职责要求,按照优化人员结构、实际工作需要和适量补充的原则,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拟录用公务员的职位名称、数额和报考条件等。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本级录用计划。县(市、区)、设区的市录用计划逐级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省垂直管理系统的录用计划,逐级上报汇总后,由其省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录用计划数额应当经同级编制管理机构审核。编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履行职责需要,科学、合理、合法审核用人单位的录用计划数额。第十二条录用公务员计划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第十三条录用公务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名称、核定编制数量、编制限额和拟录用人数;(二)招考职位的名称、类别、职责、计划数量,以及职位条件;(三)招考对象、范围;(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第十四条招考职位条件的设置,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职能、层级和职位职责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体现公平原则。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户籍、地域、学历等限制,禁止性别歧视。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目录,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依照专业目录设置招考职位专业条件。专业技术类职位可以设定具体专业,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专业要求不得过细。用人单位对招考范围、招考方式、报考职位条件等有特别要求的,应当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拟定公务员招考工作方案,报经审定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公务员考试录用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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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eflower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录用德才兼备的人员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国家公务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第四条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给予照顾。第五条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全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根据国家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办法;(二)审批省级用人单位和市(地、州)、县(市、区)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方案;(三)组织省级用人单位统一招考和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四)审批全省各级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方案;(五)指导、监督省级用人单位和市(地、州)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六)完成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前款所称特殊职位,是指按国家规定不宜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或招考中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第六条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本地区教育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办法;(二)编制本级以及所属县(市、区)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方案,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三)组织统一招考和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四)指导、监督市(地、州)用人单位和县(市、区)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五)完成省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第七条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国家、省和市(地、州)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计划与报考第八条有职位空缺的用人单位,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本级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具有下列内容的录用方案:(一)用人单位的职位空缺数和拟录用的总人数;(二)拟录用职位的名称、代码及所需资格条件;(三)招考的时间、范围。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批准的录用方案,制定具有下列内容的招考公告:(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二)拟录用的职位;(三)报名的时间、地点,报考人员的条件、范围。招考公告报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公开发布。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自愿报考国家公务员;(一)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二)享有政治权利;(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四)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及工作经历:1、报考县(市、区)及其以下用人单位国家公务员的,应具有高中或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2、报考市(地、州)级用人单位国家公务员的,一般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3、报考省级用人单位国家公务员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五)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有关回避的规定;(六)符合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发布的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和省对有的行业、地区、单位的人员对外流动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招考公告指定的地点报名。第十一条省、市(地、州)用人单位的个别职位因工作需要可招考高中毕业或中专毕业文化程度的人员。对按招考公告规定条件报考省级用人单位国家公务员而被录用的无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安排其到基层工作1至2年。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报名人员的人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制报名人员的性别。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对报名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发给准考证。单个职位的报考人数不足5名时,人事行政部门可在征得报考者同意的前提下适当调剂,仍不足5名的,应停止该职位的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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