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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主要招录高校应届毕业生。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设置10%—15%的计划,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区)级及以下直属机构(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按照《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要求,采取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条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推动工作力量向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曾在市(地)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0年10月。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一见卿心711
为满足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6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10月15日至1997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2016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4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注意: 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央机关直属市(地)级机构职位、县(区)级及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0%左右的职位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中央机关直属机构县(区)级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61号)采取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曾在市(地)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5年10月。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胡来,任性
时至今日,公务员是一个相当吃香的职业,但是要想成为公务员,就需要通过国家的考试与层层选拔,最终才能够成功跻身进公务员的行列。
现今的公务员如果放在古代,多多少少也算是个朝廷官员了。下面大家就一起来看看我国古代的选官制度吧,然后看哪个朝代的公务员最难考。
一、夏商周的世卿世禄
其实早在夏代我国就已经建立起了初步的选官制度,但由于史料记载不全,所以具体情况不太明晰。
到了殷王时期,有记载“殷正百辟”的记载,即指殷王直接统治地方的各种官职,而这些官职主要来源就是靠着王室贵族和奴隶主们的直接册封,这种一般都是子孙后代为官。而另一种则是从非世袭的贵族中挑选比较贤明的人来做官。
这两种形式都有一个特点,就是都是由君主或者诸侯们凭借自己的意志来认定,没有什么规范的制度,这大概就是早期的官职任选制度。
到了西周和春秋时期选官的制度变成了,以宗法制和分封制作为基础的世官制制度,当然这一时期也并不全部官职都是来自于世家贵族,与世官职相伴随的还有“选贤与能”,就是说这一时期也会从下面的民间选拔少数人进朝为官。
但是这一时期从民间选拔上来的官吏都不会掌握重权,大多担任的都是一些基层的官位。
然而到了春秋晚期诸侯争霸,各国大量笼络贤才,这一时期又有了自荐的任官模式,例如苏秦、张仪等人都是通过游说自荐然后直接被封为宰相的。
随着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崛起,他们大部分人都并不是贵族出身,但在一方却拥有很庞大的势力,因此他们希望能够获得与自己身份地位相匹配的官职。
这样旧的选官制度就不再适用于当前的社会形式了,各诸侯国为了能够笼络更多人才,只能对新兴地主阶级妥协,在选官制度上做出一定的改变。
二、秦的选官制度
秦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具备一套非常完善的选官制度了,这套制度在秦统一全国后受到大力推行,这套选官制度对官吏选拔的条件、任免、考核、奖惩都进行了明细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忠君的政治标准。要求被选拔的官吏必须忠于自己效忠的君主,维护皇帝的专制和国家政权的统一,这是作为最基本的要求。
德才标准。这里的德才标准指要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和封建政权,这里判断一个人的德才合不合适的标准是以地主阶级的标准来判断的。
品格与作风标准。
《秦简·为吏之道》中写着“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私,微密纤蔡,安静毋苛,审当赏罚。”
且还明确的规定了凡是为官者必须要遵守“五善”“五失”的规则。
“吏有五善”“: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
五善的意思就是为吏者要忠顺朝廷,尊敬上级,廉洁奉公不能以权谋私,办事要谨慎妥当,要多做利国利民的好事而且还要懂得谦虚礼让,同事之间要和睦相处。
“吏有五失”“:一失夸以世,二失姿以大,三失擅制割,四失犯上弗知害,五失贱士而贵贝货。”
五失的意思是说不要只知道夸夸其谈,不去做为,也不要总是自我吹嘘,更不要总是自作主张,轻易许诺,胡乱表态。不可以目无王法,犯上作乱,不要看轻人,贪慕名利。
爱民、勤政标准。明确的规定了要做到爱民凡事要亲力亲为,做到人民的表率。
之后秦统一全国后又增加了两种选拔方式。
军功选拔制度。
军功选拔顾名思义就是按军功行赏,秦初秦国中央和各级地方官吏的组成结构大致分为三类。
是秦国的原班人马,通过战功行赏继续继任。
是在统一战争中战功显赫的人,秦统一后新组建的官吏体系大部分官吏都是从这类人中选拔出来的。
是原六国的旧部,秦吞并六国后,六国有些残余势力选择归顺秦国,秦便选择了其中一些任用。
试吏法。
试吏法就是秦通过各地的舆论反映来选择在当地比较有声望的有志之士,通过一定的测试后如果合适,便选任为当地的基层官吏。这种因地制宜的选拔方式让各个地方能够更好的发展。
三、汉代的察举制
汉代开始为了选拔更多优秀人才,开始推行察举制,汉政府通过这个方式为中央选拔了不少人才,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政府的正常运转。
察举制就是皇帝下诏书面向全国公开征求人才,中央或者各地方的官吏向朝廷推荐民间的人才,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择优授予官职录用。
由于汉代开启了独尊儒术的局面,因此两汉期间举荐的人士只能是儒家学子,其他各家弟子均不能被举荐。察举制算是初步开启了考试选官的制度,察举制的考察主要分两大类。
特举特科
特举特科是指皇帝因为时势需要临时规定一些考察科目,因此这种考察方式并不会定期举行,正因为这种考察方式并不是定期举行的,所以通过这种选拔方式入朝为官的人数并不算多。
岁举特科
岁举就是每年都要进行的选举方式,科目是孝廉和茂才,孝廉就是历史上说的“举孝廉”,推举能尽孝悌,正直清廉的人。茂才原本应该称为秀才,但是因为与光武帝刘秀的名讳冲撞了,因此改为茂才。茂才主要是选拔文采出众的读书人,在当时茂才的地位是要比孝廉的地位高的。
汉代的察举制是对世卿世禄制度的彻底否认,但很显然汉代的察举制作为选官制度还是不够完善,存在很多漏洞,毕竟举荐人才的权利还是掌握在当朝权贵大臣们手中的,因此也导致很多真正的人才并没有办法出人头地。
因此汉后期有句话“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洁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就是对察举制度很好的讽刺。
三、曹魏之后的九品中正制
因为东汉中期后世家大族、党派、外戚、宦官等之间的争斗愈发激烈,导致社会危机加重,汉代的选官制度逐渐崩坏。曹魏时期曹丕接受陈群的建议,推行九品中正的选官制度。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选官事宜主要由各品的中正官负责。这就对中正官的要求很高,中正官要具备慧眼识人的才能,还要像官职的名字一样,不偏不倚中正纳贤。
九品中正制是把士人和官吏总共分为了九品,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这九个等级,然后通过士人的品阶来分配不同品阶的官职。九品中正制的品地品评有很严格的程序,需要层层审核、申报。
这期间评级的品级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很有可能根据每个中正不同的评价,最终导致品阶与最初的评级有所不同。九品中正制的评级依旧有三项。
簿阀:就是指家世出身。
状:是对行为才德的评价,也包括任官时所做的政绩。
品:就是九品里的评级。
采取九品中正制来选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纠正汉代察举制腐败的现象,通过中正的逐层评级可以最大程度的杜绝朋党勾结等现象的出现,使选官的权利成功的收归了中央。但到了东晋中后期,这种制度弊端也开始显现出来了,九品中正制逐渐沦为加强门阀统治的工具。
四,隋朝之后的科举制
科举制作为我国古代最科学的“公务员”选拔制度。
科举考试是从隋唐到清代、历经了一千三百多年的“公务员”选拔制度。科举是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做科举。
从隋朝开始,开始科举制,使得任何参加者都有成为官吏的机会。允许自由报考(即''怀牒谱自荐于州县'',与察举制的''他荐''相区别)和主要以成绩定取舍三个显著的特点。
科举制从隋朝大业元年(605年)开始实行,到清朝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为止,经历了1300年。
科举制的出现,彻底改变了隋朝以前出身寒门的普通人无法步入仕途的缺点,为寒门名士提供了入仕的机会。
科举制这一制度自从出现后一直到近代,才由学校彻底取代,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科举这种选官制度比起之前的那些选官制度真的是公平实用很多了。虽然清朝后期的八股取士限制了人们的思想,但不能否认,科举制在历史上的功绩是功大于过的。
都说现在考公务员难,实际上,不管是在哪个朝代,想当个公务人员看来都不是件容易的事。
我国的公务员选拔制度发展到现如今已经是相当完善了。如果你也有一颗考公的心,那不如去试试看,万一一不小心就考过了呢。
刹那恍惚28
从古至今,中国各朝各代选官的标准大致可以分为能力和门第两种,能力比如上古时期部落以贤能选举,秦朝喜好军功授爵,两汉崇尚察举和征辟,自隋以后建立的科举制等考试制度,门第例如夏、商、周时期的世卿世禄制,魏晋南北朝的门第之争等,中国各个朝代的官员选拔制度虽各有偏好,但无一不都跟本朝的皇位继承制度,比方说禅让、世袭等,有着密切的关系。
部落时期的人们崇尚仁德贤能的人才,他们常常有贤名传于四周,因此部落选举人才和首领常常要看一个人平时的行为举止,看他是否是个有大智慧的人,是否能带领部落走向安稳的生活;而在夏、商、周时期,诸侯盘踞,世袭制决定了血统的高贵地位,血统越高贵,他们能获得的官职越高,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就越大,这就是世卿世禄制。
春秋战国之时各地割据,只有强大的军事能力才能统一中原,这也就是秦朝决定以武固国、军功授爵的原因。而在汉朝,为了更好的休养生息,强盛国力,朝廷大量吸纳人才提取建议,他们通过自上而下的征召和自下而上的举荐来获得人才,即征辟和察举,衡量标准类似于部落时期的贤能。
魏晋南北朝实行的是九品中正制,前期是为了防止官员结党营私,于是将选官和品评的权力收归中央设立了大大小小的中正官,然而到了后期这些中正官都是出身于地方门第,于是考察人才的标准就变为了门第。隋文帝为了改变这种现象,开始分科考试选官,隋炀帝时期增设进士科,科举制正式成立,在沿用之际,科举制又被增加了武举、殿试等科目,进一步得到了完善,直到如今的省考、国考等公务员考试。
心在翠微
国家公务员考试包含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含行测科目和申论科目两部分,公共科目是所有考生必须考的科目。而专业科目是部分要求有专科科目考试的岗位要考察的科目考试另外8个非通用语职位会进行外语水平测试。
百年帝国
基本条件是:领取公务员考试备考资料(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国家公务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包括:1、政治素质,2、专业知识,3、智力素质,4、心理素质,5、身体素质。除此之外,还需通过相应的体检要求。查看更多国家公务员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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