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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一、骗取考试资格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比如:伪造学历和证明材料,违规获取考试资格;故意找人串通,集中报名某个岗位,造成竞争极为激烈的假象二、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①抄袭、协助抄袭的;②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③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④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比如: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三、考卷作答内容雷同情况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考试结束后,须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试卷甄别对经专门机构检测答题信息为雷同的报考人员将给予取消当科目考试成绩、记入诚信库、不予录用等处理并将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上予以公告四、确认面试后无故弃考笔试通过后在面试前有一个面试资格审查环节这个时候是可以放弃参加面试,考生需填写《放弃公务员面试的声明》,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传真或扫描件发给招考单位即可假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放弃声明告知录用单位,就会录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五、体检作假体检时,如果刻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病史或是串通工作人员伪造数据或是替换样品等行为视为作弊,取消录用资格,并且记入诚信档案六、随意更改档案内容在政审环节中,相关人员对考察对象的档案审核越来越严格将重点审核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内容,严把选人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能力关如果考生随意更改年龄、工作经历等内容,也是会被计入诚信档案的所以,考生一定要保证自己的档案“干干净净”不要等到笔试面试都过了,政审环节出岔子七、放弃录用已经通过了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并且被公示后,又提出放弃录用资格其实,不是不能放弃,而是不能随意放弃每年有许多优秀人才想要进入公务员队伍,随意放弃了录取机会,这不仅是对他人公务员考试机会的占用,也是对招考机关招录资源的一种浪费所以这种情况也是会被记入诚信档案的
hansile2002
哪些行为会被记入诚信档案?
一般包括两个方面:(1)考生在考试过程(包括笔试、面试)中有作弊、替考等不诚信行为;(2)其它环节不诚信行为。其中在履约环节的不诚信情形主要表现为:考生已经确认参加面试却在面试当天无故弃考的行为;在报到环节表现为:有的考生在已经通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备案等环节之后又提出放弃录用资格等行为。
对于以上罗列的各种情况,考生们最易忽视的就是在考上公务员后随意放弃资格,也将被归于不诚信,甚至会作相应处罚。当然,全国各地关于考上公务员后放弃录用资格将被记入诚信档案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具体,我们来看以下几个实例:
参加国考的王先生:他原打算同时参加国考和第二年的地方省考,直到被国考公示和备案后,王先生才下定决心选择自己更为中意的省考职位,从而放弃了国考,其实这也属于占用了国考的录用机会,浪费了招录资源,结果很遗憾被记入诚信档案。
山东的郑女士:据介绍,她在入围了山东公务员考试体检后,因故未能参加体检,却未提前向招考单位说明情况,而后被取消了录用资格,且记入全省公务员考录诚信档案数据库。
广东的李先生:同样在公务员招考中不幸被记入诚信档案的还有李先生,他在通过资格复审后,已经作出了被录用后按要求到岗工作的承诺,而后却未如期参加体检,最终也被记入了诚信档案,不得不接受3年内不得再报考广东省公务员的处罚。
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很多……
国家公务员考试一般十月份出公告,十二月份考试,(历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入围分数线汇总)
queenwendy
您好,延边中公教育为您解答: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抄袭的;(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第十四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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