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舞清香
阳性考生”的考试权要保障且不得歧视,“疫情防控措施也要落实,那么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律是如何处理呢?《突发事件应对法》给了我们答案。该法第十一条告诉我们“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权益的措施。”当疫情防控常态化时,有关部门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是否“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态度,对待可能为此遭受损害的少部分公民利益,考验的不仅是一种智慧,更是“人民至上”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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