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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方面:1、有很稳定的收入,也有一定的生活保障;2、公务员的收入虽然不是最高,但是福利可以说是非常好;3、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好评;4、职业的方向是确定的,工作没有太大的变动;5、是国家机构员工,有一定的荣誉性。弊端方面:1、工作很枯燥没有挑战性,忙起来非常忙忙,闲起来非常闲;2、考试有很多,升职总是和考试、考核挂钩;3、有些机关人际关系很复杂,勾心斗角;收入是很稳定,但没有很大的提高,只能保持平均水平;其实,大学生如果是有意向从政的人并且有权利欲望的人,还有想要一个工作很稳定的人都可以去考公务员;如果是因为家长的想法选择公务员的工作,那很有可能因为平淡反复的工作磨平了想要前进的动力。所以呢,考公务员还是要慎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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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好处虽说体制不能给人长期的安全感,但短期的稳定还是有的。在企业里,老板说的算,一言不合可以让你走人。比如之前某企业因为几个月饼就把人fire了,还有的企业因为你34岁人老色衰就让你回家。很多在企业里工作的女性生孩子前会很默契地找老板辞职。而体制里的人是有制度保障的,除非你真的有重大过失,否则领导就算看你再不顺眼也不能随便开除你。这一点对于女性十分重要。不管体制内工作有多少缺点,至少我在四个月的产假里可以十分安心地调养身体、带娃子,不用担心工作岗位流失,也不因为失去收入仰老公鼻息。当然,根据网络鸡汤的观点,如果你在企业里有很高的不可替代性,那你也不用担心工作的问题。但是,大部分女性生孩子的时候毕业还没几年,工作都没有非常上手,要产生非她不可的重要性是很难的,很多人一辈子也修炼不出这样的重要性。2、婚姻市场的青睐。不管你喜欢不喜欢,体制的身份在婚姻市场上就是能给人一定的优势。对于校园情侣,有没有体制工作没有影响,但是如果走上了相亲的不归路,体制身份能让你自带光环。曾经我有个朋友还没毕业时去相亲,事后介绍人说,男方对她挺满意的,但由于男方家庭条件比较好,得等女方找了公务员或是老师这样的稳定工作才会开始追她。虽然我那个朋友霸气回应:老娘是不是公务员都轮不到你。但这确实反映出某种社会偏好,就像女孩长得漂亮男人有钱会受青睐一样。社会就是这么操蛋,你拿它没办法。二、坏处1、进体制毁专业虽然报考的时候对专业有诸多要求和限制,但是进入体制后你可能干的是跟专业八竿子打不着的工作。我报考的岗位要求英语研究生学历,入职后,我就没干过一天跟英语有关的工作。为数不多的几次翻译都是在给别人义务帮忙。其结果是我的英语水平还不如我读书的时候。不仅是我,我们单位大部分人从事的都是跟自己专业没有半毛钱关系的工作,唯有财务部门例外。当然,并不是每个单位都这样。同样是体制,不同单位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也有很多单位是对口招人。这就需要你报考之前有所了解。2、体制里很多工作缺乏成就感。因为是体制,所以难以避免地要做一些根正苗红的事,比如及时学习上级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各项规定。时不时地写个分析总结汇报,经常性地批评与自我批评。平时要记录各种工作台账,每年总有几次监督检查,还有比大姨妈还准时的各种工作例会、月度计划、月度总结、数据上报。如果从价值观上不认同这些工作,很可能觉得这些活又累又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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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是目前为止比较好的一种招录公务员的体制。可以说,通过这种办法,为国家招录了大量的合格公务员,当然,这种考试也有它存在的问题。一个是这种考试一般都是以考定终身,就是说通过公务员考试以后,基本上都是铁饭碗了,可能不容易激发工作热情。第二,公务员考试这种方法,可以让那些擅长学习擅长考试,特别是擅长面试的人,有很大可能通过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但是,另外一些人,可能不擅长考试,但是又确实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却被公务员考试制度拒之门外。三是公务员考试的题目,包括试题范围,是不是适合公务员选拔,目前为止还是可以讨论的。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对公务员考试制度进行动态调整,对通过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加强动态考核监督,建立起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公务员管理体制。二是探索建立公务员推荐制度,对于那些工作能力比较强的人,可以实行举荐制度,并加强考核监督,对推荐人给与相应的奖励或者处罚措施,防止滥用举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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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问题分析之一: 制度文本层面的分析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所有内容是由《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2个单项法规和一系列具体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构成的。从其效力上看还没有达到基本法律的层次,从内容上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公务员范围的界定问题: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以及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国会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1 。综上所述,各国公务员范围可能涉及到下列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内的人员,包括政务官、事务官(含工勤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外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军事人员、国家企事业单位人员。其中,各国公务员普遍包括事务官,其他各类人员的取舍则构成各国间的差异。同时,各国公务员法也以事务官为调整的主体。也就是说,各国总体上都把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官员以及由国库支付全年薪金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把我国公务员的范围界定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显然,这一范围不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同时,我国还规定党、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工青妇等参照公务员制度执行。这一划分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强调工作组织机构的行政性,即只有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者才属于公务员;二是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我国不实行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多党制,因而没有政务官事务官的区分问题,所以所有的政府公职人员都属于公务员;三是薪金的支付来源不作为划分的依据;四是把工勤人员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我认为这种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首先,我们知道,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之一即是在人事管理中实行分类管理,改变过去"干部"概念过于笼统,管理方法单一、缺乏针对性的弊端。分类应该根据其业务特点和性质进行。据此,我国原来的"国家干部"依其性质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共产党组织的工作人员,其根本特点是政治性,应该按照党章进行管理。尽管目前存在党组织过度介入政府职能、党组织工作人员的薪金也由国库支付等现象,但是这部分"干部"毕竟有着其自身的特点;群团组织的工作人员,其特征是社会性,应该按照其组织章程进行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特征是技术性、服务性。我国目前正在进行事业单位改革,包括人事管理制度方面的改革尝试,如建立职员制、聘任制、合同制等;国营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的管理主要应实行经济责任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人大代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和行使者。根据目前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中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这就说明其他各种"干部"有不同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应分别建立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但是在现实中,"参照执行"使分类失去意义。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探索,而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人事改革却"悄无声息",那么他们,尤其是其中的司法行政人员能否纳入"公务员"?他们与行政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本质的差异?如果有,为什么"参照执行"?将来是否有可能针对其特点分别建立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如果没有,为什么不纳入公务员范围?实际上他们都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而且在现实中他们的薪金支付同样来源于国家财政,在编制、行政级别、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各环节的管理都是统一的。有的学者认为基于我国"党政不分"的现状,党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应该纳入公务员范围,我认为不太妥当。"党政不分"尽管一时难以改变,但是把党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无疑会加重"党政不分";并且,党组织工作人员尽管履行了部分政府职能,但是他们的主要任务仍是党务工作,政治色彩浓厚,这与行政组织工作人员不同。其次,公务员范围不包括系统内的"工勤人员"是否恰当?目前,之所以把工勤人员排除在外,可能是考虑到目前这批人员量大、素质较差。但是(1)怎样确定"工勤人员"?以"职位的性质"作为依据还是传统身份制"干部--工人"的残余?将来怎样确定?(2)对"工勤人员"如何管理,以保证其素质及工作效率?这些问题都是在实际工作中必然面对的问题,但是《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扩大公务员范围,不仅把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行政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并且还应当包括各系统中的工勤人员。"参照管理"作为权宜之计,不能长期实施,必须尽快予以分解。该并入的要及时并轨,统一管理;该从参照管理系列中分离出来的,要及时分离,单独管理。因此应该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社会团体"社会化"的进程,增强其用人的独立性、自主性。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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