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4

  • 浏览数

    240

丁国栋3
首页 > 公务员考试 >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含义

4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哼哼郭Eva

已采纳

考试是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人事管理中具有突出重要的地位与作用,考试有利于提高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水平。

国家政权的实际管理权在行政,行政的推动力在人事,人事的关键在选用。考试可以说是公务员队伍管理建设的基础,是确保公务员队伍素质高、能力强的前提,是现代人事管理的起点。如果把公务员队伍比作人体的血液,那么只有不断新陈代谢,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考试就是为血液提供新生力量的输血管。

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包括:

①发布招考公告;

②报名和资格审查;

③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

④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⑤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⑥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⑦试用与培训,其中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符合的取消录用。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含义

184 评论(15)

秋刀鱼与禹

您好!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考试录用的适用范围。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素质,要把好“进口关”。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2.考试录用的组织机构。实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必须明确主管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专门机构,这是推行这一制度的组织保证。我国公务员法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3.考试录用的条件。报考公务员,有一定条件限制,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公务员法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11条规定的条件: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同时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是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是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此外还规定机关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4.考试录用的程序。考试录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实施,其基本程序是:(1)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2)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3)进行公开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4)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5)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公示。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6)规定试用期。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312 评论(13)

单眼皮姐姐

民主参与公民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任国家公务员。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明文规定了公民的这种权利,并且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加以保障。例如德国的《基本法》明确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按照其能力与成就,依据法律规定担任官职的权利”。美国的《文官制度法》规定:“任何一级官位都对考试成绩优秀者开放”。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对阻扰公民行使这种权利的人进行惩处,以保障公民这项权利的行使。平等竞争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参加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在平等的条件下被择优录用,不得由于性别、种族、出身、党派和家庭背景等因素而遭受歧视或享受特权。如美国的《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保证人人机会均等,经过公开的竞争性考试,只根据能力、知识、技能来决定录用和提升”。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国民不分民族、信仰、性别、社会身份、家庭出身、政治见解和政治所属关系,在本法面前一律平等。”德国的法律规定:所有公民都有“依据法律规定担任官职的权利;一律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区别”。法国的法律也规定了实行“平等原则”,对于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对待,不分性别、出身、信仰、哲学观点和政治面貌,都以实际水平和品行作为录用的标准。信息公开国家公务员的招考、考试、成绩和录用,都是公开的。报纸、电视台和电台要公开发表或广播,让全社会的公民都知晓,争取最广泛的人报考,在最广泛的范围内选择优秀人才。在招录公务员之前,美国不仅在报刊和电视广播中公开报道国家公务员的报考事项,而且联邦政府在全国设立一百个“职业情报中心”。八百个免费的“热线”电话号码,供全国各地报考者使用,询问有关公务员报考、考试的事宜。日本规定,考试公告必须写明考试的职务、责任、待遇、报考资格、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考试的科目,按政府各部门的特点和要求由法规统一规定。为了方便报考国家公务员,日本政府人事院在各地举行很多次“考试说明会”,仅初级考试的说明会平均每年就举行200多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公告迅速发到全国各地,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拖延或扣压考试公告者,处一年以下徒刑或三万日元以下罚款”。由于真正实行国家公务员的考任公开原则,日本每年报考国家公务员的人数达到六百多万人。竞争择优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竞争分为两种,一种是“非公开竞争考试”,全部报考者中的合格者都被录用;另一种是“公开竞争考试”,是在少数合格者当中再选择成绩最优秀者录用。随着报考人数的增多,许多国家采用第二种竞争性考试,以求选择最优秀的人才。例如,日本1979年度的公务员考试报考者共有365697人,合格者26532人,录用者只有13454人,录用者只占报考者的3.6%。其中高级考试的录用者更少,如在 1981年的国家公务员高级考试中,报考者 40770人,合格者1361人,合格者只占报考者的3%。其中录用者658人,只占报考者的 1.6%。竞争择优还体现在被录用的公务员的文化水平上。1987年的日本,国立大学教职员中,大学毕业者占99.1%;中学教职员中,大学毕业者占98.5%;医疗工作者中,大学毕业者占100%;研究机关的人员中,大学毕业者占87.6%(包括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研究所的所长、医院的院长、学校的校长和事务次官中,大学毕业生占99.4%。考任为主西方发达各国公务员的录用制度主要有四种: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选任制适用于政治领导人,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类。委任制适用于长官的助手和秘书等辅助人员,目的是能与长官密切合作。聘任制适用于在社会上有一定名望的学者专家,他们有公开著作,公众了解他们的水平。考任制是适用范围较广的任用制度,被大多数国家采用。它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最广泛地罗致优秀人才担任领导和业务职位。通专标准如何通过考试来择优,发达国家的标准和做法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通才”标准,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才”标准。所谓“通才”标准是在考试选拔中注重应考人的一般教育程度、文学素养、掌握知识的多寡、以及综合、推理和判断的能力。据统计,英国历年来助理次官以上的文官中,毕业于牛津、剑桥两所名牌学校的人员比例为 60%左右,有时高达80%,至于象常务次官这样的最高级文官中比例还要大。所谓“专才”标准则注重应考人所具有的职务上的专业技艺,强调个人在某个领域中的一技之长,重视专家的地位和作用,并经常吸收专家学者参加领导工作。据统计,美国从罗斯福总统到肯尼迪总统这30多年中的800多名部长助理中,有一半人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对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均有精深的造诣。

190 评论(15)

爱爱囡囡

公务员考试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从而从根本上废除了干部职务终身制,解决了官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提高了政府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机关作风和服务意识。现行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明确规定了必须通过严格、公正的考试程序,方能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政策,从而结束了公务员选拔的非制度性、非程序性和随意性。这无疑是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巨大进步。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制度也在随着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完善。相关的法规是1993年8月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这个条例存在一些不足或缺陷,如与西方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相比,不仅在数量上不够,而且在内容上也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加快与公务员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一方面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公务员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内在需要。2005年4月27日下午《公务员法》草案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顺利通过。这部将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里程碑意义不言而喻。公务员范围扩至七类人即“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中这条的备受推敲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得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331 评论(10)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