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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审工作由基层党组织负责进行。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可以派党员前去调查,也可以发函请有关单位的党组织协助调查。有些政审工作,由于情况特殊,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负责进行。政审的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有不同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政审不合格: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如做出不恰当行为和言论;参与或者支持迷信等。2、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或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3、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如高考、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如不赡养老人、遗弃孩子、包养情妇等。之前有位考生就因为被判定为未婚先育,而没有通过政审。所以个人作风问题也是有很大影响的。5、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受过刑事处分的,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6、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7、有违纪情形,违法犯罪行为,在学校被处分的行为的。比如: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以及贪污、行贿、受贿等行为的。8、提供虚假材料、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的。二.下列人群不能报考公务员考试1、在职公务员以及在编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高校在读非应届生;3、研究生在读非应届生;4、现役军人;5、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6、在各级公务员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7、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8、考生受过刑事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九)参加或者支持色情、毒品、赌博、迷信等活动的;(十)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十一)违反刑法被免除刑事处罚的(十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十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学籍的;(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十六)受到记过、降级、撤职、挪用(留党、留校)视察处分的;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校纪处分以上“记录”且未解除的;(十七)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十八)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合格)或者上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两次基本称职的;(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二十)配偶、直系亲属正在死刑或者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系亲属或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到政法机关报考。(二十一)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已被立案审查,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正在服刑等情形的,报考有关政法机关。(二十二)有其他违违法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加密算法
1、自从2016年起,国家公务员考试不再允许在职公务员报名,多地纷纷出台措施跟进部署。目前,除极少数省份外,在职公务员(主任科员及以下)从基层到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市直机关工作,只能通过公开遴选和选调。自从规范上升渠道后,公务员遴选和选调考试又成了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考试,竞争压力骤然加大。2、按照新时代组织路线的要求,遴选和选调考试强调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强调“干什么就考什么”,让“干得好的人考得好”,这一目标决定了遴选考试题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贴近工作岗位的实际要求。3、选和选调考试主要测试考生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律法规素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功底,也就是“四要素”。祝早日遴选成功,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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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基本特征(一)法制性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有法可依主要是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表现为录用考试的基本原则、资格条件程序、考试办法及考试类型、主考机关、甚至命题、监督及阅卷工作等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有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且指导着录用考试的进行。有法必依则是要求录用考试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实施,以确保整个录用考试过程符合公正,客观,竞争等要求。(二)实用性公务员录用考试依据国家行政机关空缺职位的要求统一进行,严格遵循"因事择人","为用而考"的原则,从行政机关的工作的实际需出发来择取人才,充分保证人才的"适材适用"。(三)特定性主要是指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主体和客体是特写的。我国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试由国家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某些工作也可以由国家人事部门委托用人部门实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试则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客体的特定性则是指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对象是特定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四)公开性我国法律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一般以公开方式进行。凡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均可报考,不受阻挠和歧视。而且报考条件、对象程序、时间和地点、考试成绩及录用等事物都应公布于众,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八点了解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报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在读的普通高等教育非应届毕业生或服现役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受到过党纪、政务处分的。不符合招录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法律法规明确不得报考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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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遴选难,难在参与考生素质较高。遴选不是大众海选,而是优中选优。参加遴选考试的考生,都是在公务员考试中成功上岸的人,其阅读理解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文字表达能力早已经过实践检验,很少有来充数的炮灰,人人都是种子选手,谁都有可能是黑马。2.遴选难,难在基层考生肯下功夫,老手多。很多公务员二十六七岁进入基层,发现自己发展空间小,工作压力大,收入水平低,非常不适应,再加上年轻人向大城市流动,他们在县城、乡镇找对象很困难。于是,许多人望眼欲穿,想通过遴选进入省会城市和上级机关。遴选之于他们,是改变困局的跳板,是迅速脱单的寄托,是获得发展的出路。不乏有人孤注一掷全力备考,甚至屡败屡战,反复遴选。这些“老手”身经百战,经验充足,遴选难度必然水涨船高。对于小白而言,想要凭运气通过很不现实。3.遴选难,难在业务性实践性强,需积累。公考中,有人裸考就能“乱拳打死老师傅“成功上岸,但这不适用遴选,遴选需要功力和积累,素质再高,不准备不积累,等于送死。这些题目不考察文字华美,而考察业务熟练,不考察素质,而考察功力。素质可以天成,功力必须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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