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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原惠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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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从而从根本上废除了干部职务终身制,解决了官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提高了政府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机关作风和服务意识。现行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明确规定了必须通过严格、公正的考试程序,方能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政策,从而结束了公务员选拔的非制度性、非程序性和随意性。这无疑是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巨大进步。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制度也在随着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完善。相关的法规是1993年8月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这个条例存在一些不足或缺陷,如与西方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相比,不仅在数量上不够,而且在内容上也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加快与公务员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一方面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公务员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内在需要。2005年4月27日下午《公务员法》草案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顺利通过。这部将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里程碑意义不言而喻。公务员范围扩至七类人即“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中这条的备受推敲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得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公务员考试条例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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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lycai4141

您好,华图教育为您服务。

今年公务员考试政策改革的目标是完善中央机关的人员结构,重点是提高公务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今年公务员招录政策的改变“似小实大”,很有深意。

1、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关招录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从70%上升到85%分析:选拔应届毕业生去基层锻炼,再定向招考,体现了国家对基层经历的重视,对大学生的引导。大学应届毕业生流动性较大,相比之下,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满意率和稳定性都要高。基层经历将越来越受重视,预计到2012年,除少数职位外,这些机关会要求全部职位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常识判断模块增加了对社情、民情的考察,言语模块增加了语句表达,数量关系模块也从侧重技巧转向侧重能力等。分析:该调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政策导向。希望学生们注重现实经历,灵活掌握。其次,应届硕士毕业生和博士毕业生报考年龄放宽至40周岁,而且报名时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增加了考生笔试之前与机关的接触机会,有利于国家更大范围地去选才。

3、规范管理,打破“学而优则仕”的传统。分析:今年政策出台前,有关村官加分各个省的政策是不一样的,现在各省都取消加分,就体现出规范管理了。

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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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梦似路长!

您好,华图教育为您服务。您好,华图教育为您服务!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考察与体检;(五)公示、审批或备案。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第五章考 试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应当组成考(论坛)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第二十八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第二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第三十二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如您还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平台提问。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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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凉凉2779

一般情况而言,公务员报名资格需符合以下规定,具体报名资格,以你所报考省份所报考岗位要求为准,以下信息作为参考:一、不得报考公务员的情形《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二、报考公务员的普适性条件《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报考公务员的选择性条件《公务员法 》第23条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1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四、报考公务员的详细具体要求(1)以上是《公务员法 》规定的报考公务员的基本资格条件,而无论是国家公务员考试还是地方省(区、市)公务员考试,都会在当年的招考公告中有更为详细、更为具体的报考条件说明,包括了《公务员法》中未细致规定的条件。因此,报考公务员的考生务必要仔细阅读招考公告,详细了解当年的招考政策。(2)国家公务员局和有些省份的公务员局会与招考公告同时发布相应的《报考指南》。该报考指南更为具体地回答了大部分考生存有疑问的资格资质、报考政策和报考技术问题,务必要认真查看。国考每年都会发布官方的报考指南,山东、湖北等地也会发布官方的报考指南。五、招考职位专业要求的匹配性1、专业分类问题(1)很多考生在报名时,对自己所学专业是否符合招考职位的专业要求存在疑问,这主要集中在一些所学专业较为冷门的考生身上。判断自己所学专业是否符合招考职位的专业要求,需要查看专业分类目录。(2)然而,需要说明的是,专业分类是个令所有报考者头疼的问题,国考与各地省考在招考时适用的专业分类并不完全统一。首先,国考没有发布统一的专业目录,通常认为参照的是教育部公布的专业分类指导目录.(3)其次,部分省份探索性的发布了本省的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目录,而其他省份有的明确说明是参考教育部发布的目录,有的则直接不提专业分类这回事。(4)所以,考生在报名时对专业要求有任何疑问的,建议直接拨打招考单位的联系电话咨询。以上信息作为参考,具体报名资格,以你所报考省份所报考岗位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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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要开心哦

公务员考试制度是我国的公务员考试选聘制度(招录制度)的简称。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从而从根本上废除了干部职务终身制,解决了官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提高了政府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机关作风和服务意识。现行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明确规定了必须通过严格、公正的考试程序,方能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政策,从而结束了公务员选拔的非制度性、非程序性和随意性。这无疑是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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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爱吃

一、公务员录用凡进必考制度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我国对非领导职务层次公务员实行“凡进必考”制度,想成为公务员必须参加公开进行的公务员考试。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公务员的公开招录考试就是我们平时口头说的公务员考试。而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都是非领导职务层次的公务员。这也就是说,通过公务员考试考上公务员后,属于非领导职务层次,而不是领导。想要今后成为领导,则有选拔任命、遴选竞聘等渠道。二、公务员考试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主要是面向体制外这项考试是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考的,任何符合条件的人均可报名考试。也就是说,这项考试主要是面向体制外(还不是公务员)的人进行的招考。在职公务员想参加这项考试有很多政策限制,具体看每一年的招考公告等政策就可知道。根据国考最新政策,国家公务员考试不再面向在职公务员(包括参公人员),以后在职公务员(包括参公人员)想要进入中央机关工作,需要通过选调遴选的方式。如今,有一些省份对于自己本省的公务员考试(省考),也跟随国考的脚步,实行了这一政策。没有实行这一政策的省份,有的则加强了限制,要求在职公务员必须服务满一定年限,方可再次参加公务员考试。但目前并不是所有省份都限制了在职公务员报考,有的省份仍然允许。不过,今后预计会有更多的省(市)向国考看齐,禁止在职公务员(包括参公人员)参加公务员考试。具体哪些省份禁止、哪些省份不禁止、哪些省份加强了限制条件,请查阅不同省份的最新考试公告和报考指南文件。三、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分类公务员考试按照组织、实施考试的主体的不同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地方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两种。(1)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是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由人事部组织(属于职位考试)。(2)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是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由各省、市人事厅(局)组织(有的地方属于职位考试,有的地方属于资格考试)。总的来说,我国目前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已趋于完善,客观公正的考试制度有利于保障公平,同时也是对考生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的阶段性考察和评价,提高考生的素质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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