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我爱你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表面上看好像是不行但是下面的条款解读却并非如此。《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19.3.3 关于一眼视力合格而另一眼失明或无眼球的判定 一眼失明(视力仅存光感以下者为失明)或无眼球可由多种眼病所引起。按照条文规定,只要一眼视力合格,无引起合格眼视功能进行性损害的潜在可能,合格眼经散瞳后屈光间质及眼底检查未见明显异常,作为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应视为体检合格。但应尽量排除失明或无眼球眼可能存在的危及视力合格眼的各种因素,为此,应了解致盲或眼球摘除的原因,对因严重眼球穿通伤或肿瘤而摘除眼球者,须由原经治医院提供病情摘要,说明手术摘除眼球的理由,以供做结论时参考。《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并没有对此条款做出修订,因此单眼失明的朋友是可以报考公务员,并有机会获得录取的。 我也是查阅了半天条款才知道的。网上很多人说不行,是否太武断了呢? 希望更多的单眼失明的朋友不要放弃希望,努力争取,发愤图强!
只会品菜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一只眼睛丧失视力是不可录用为公务员的,考试可以参加,但是最后体检录用是无法通过的。2.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jonathan7704
普通公务员视力要求是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9,小数视力0.8。参考者为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则不合格。公务员体检中,公安等部门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的体检对视力要求是最高的,参照的是《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而且这些部门的考核中不单单是对视力进行了要求,而是对整个眼科也作出了其他相应的要求民警察职位对视力的要求,具体有: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②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优质公务员考试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