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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中落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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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州(地、市)、县(区、市)、乡(镇)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三条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也应予照顾。具体照顾办法由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实施。第五条录用国家公务员采取分阶段逐次淘汰的办法进行。其基本程序是:(一)编制考试录用计划;(二)发布招考公告;(三)报名及资格审查;(四)考试;(五)考核;(六)体检;(七)录用与试用。第六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因职位特殊或因专业特殊公开招考难以形成竞争的,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根据需要简化或重新确定录用程序。第七条考试经费除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报考费外,按照《财政部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由各级政府列入预算,统筹解决。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省政府人事部门是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州(地、市)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承办上级委托的考试组织工作。第九条省政府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规定、办法、细则;(二)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三)审批全省特殊职位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方案;(四)组织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五)负责组织国家委托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第十条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门的具体职责:(一)制定本地区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和年度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二)负责组织本辖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乡(镇)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四)办理录用主管机关委托的其它录用考试工作。第三章录用计划的编制和报批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必须在编制定员内,按照录用计划、拟补充职位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二条省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编制后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第十三条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本地区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其具体程序是:(一)由各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对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二)各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并汇总县(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计划,统一上报州(地、市)级政府人事部门;(三)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各县(市、区)及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四)将已确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四条乡(镇)录用国家公务员计划报批程序按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对待。第十五条特殊职位录用国家公务员计划,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一)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空编数和拟增人数;(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三)录用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等。用人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在预测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的录用计划。并在每年一月底前分别报省、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第十七条录用计划确定后,应在考试前一个月由主管机关和录用部门联合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的内容包括:(一)录用部门、职位、名额;(二)招考范围、对象及所需资格条件;(三)报名时间、地点和考试时间;(四)其它须知事项。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八条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四)报考州(地、市)及其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市、区)及其以下政府工作部门的一般应具有中专或高中文化程度;(五)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报考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须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七)具有录用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考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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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200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选拔人才工作,保证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三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和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第三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以照顾。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转业、复员军人应予以照顾。第五条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须进行公开考试录用。第六条录用担任县(市)区政府机关部门副局长(副主任等)、城区街道办事处领导职务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公务员(具有学历、学位证书),可以采取考核的办法录用,也可以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录用。第七条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是:(一)编制录用考试计划(二)发布招考公告(三)报名、资格审查(四)考试(笔试、面试)(五)体检(六)考核(七)录用第八条按本办法录用的人员,即为国家公务员。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市人事局在省人事厅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负责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省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规定、办法,制定本市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二)负责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三)负责市及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审批工作;(四)完成主管机关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第三章录用计划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定员内,按拟补充的职位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第十一条市人事局负责审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县(市)、区各工作部门公务员录用计划。其具体程序是:(一)由各县(市)、区人事局对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录用公务员计划进行初审;(二)各县(市)、区人事局确定各部门录用公务员计划,并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市人事局申报;(三)市人事局审核各县(市)、区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录用公务员计划,按照各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总体录用公务员计划;(四)市人事局将已确定的录用公务员计划报省人事厅审批。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一)用人部门的名称及编制数、缺编数及拟录用人数;(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三)招考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录用方法;(四)招考机关根据职位要求确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三条市人事局编制的录用公务员计划经省人事厅审批后,作为录用公务员考试工作的依据。该计划一经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第十四条市人事局根据录用计划向社会统一发布公告,也可委托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发布招考公告。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五条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四)报考市政府直属机关及城区(含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乡政府机关,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其中录用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经市人事局批准,年龄界限可适当放宽;(六)具有录用审批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六条考试前要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和相应职位要求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市直和城区机关由市人事局负责或由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县(市)、乡镇政府机关由县(市)人事局负责。凡符合报考条件者,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由县(市)人事局核发准考证。第五章考试第十七条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全面测试应试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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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zzandwzy

每个省市的不一样呢。不知道你想要哪个省的?不过那也是大同小异,给你一个山东的看看。山东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单位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第五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六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第七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第八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或发生不良行政行为被投诉查实一次;(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或发生不良行政行为被投诉查实两次或两次以上;(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第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凡因公务员有不良行政行为被投诉查实的,该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得高于百分之十。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出勤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情况,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二)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对本机关公务员进行群众评议;(三)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汇总公务员平时考核、社会评价、群众评议情况;(四)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社会评价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六)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八)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二)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第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第五章 相关事宜第二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第二十二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第二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考核实施办法;(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的考核工作;(三)负责受理公务员对不称职等次的申诉。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考核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机关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第二十九条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定本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案(二)指导、监督本部门考核工作;(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评价意见以及提出的年度考核等次意见;(四)受理公务员对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复核申请。第三十条 各级机关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本机关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三十一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三十二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设区的市和省直各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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