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荷丽景
你也担心也太多余了,公务员体检也是入职体检呀,怎么可能检查到颅腔,只要你的血常规尿常规,心肺功能没问题,其它地方表面没有严重缺陷就检查不到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1. 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2. 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3. 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廊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形腿或“o”形腿;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4. 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臂,断腿,断脚,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5. 双眼矫正视力各低于4.9者。双眼有一眼失明者。病理性眼球突出,有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6. 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者。7. 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8.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9. 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肝炎、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等。10. 器质性慢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11. 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12. 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腹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13. 血吸虫病未治愈。14. 血管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15. 严重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或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有胆管、胆囊、胰腺疾病。16. 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17.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18. 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肝病(含各种肝炎、肝内囊肿等)。19. 有性传播病史者。20. 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12颗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的,可视为合格:1. 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1,女性高于8克/d1。2.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钙化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肺外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淋巴腺结核无症状。3. 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下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4. 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脾在肋缘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肝功能、b超检查和乙肝化验结果(见附件一)正常者。5. 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乙肝五项检查中单纯表面抗体(hbsab)阳性、表面抗体及e抗体(hbeab)同时阳性、单纯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而肝功能均正常者。6. 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症者。7. 急性肾炎、急性肾孟炎经治愈后达一年,无症状和体症、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8. 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9. 中心30度周围视野,矫正视力两眼均为4.9以上,视功能正常者。10.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者:收缩压 12.00—18.66kpa (90mmhg—140mmhg)舒张压 6.00—12kpa (60mmhg—90mmhg)11. 男性身高1.60米、体重48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体重42公斤以上。第十三条 除本章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体检标准外,有其他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门同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确定。第十四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有以下特别要求:1. 身高:女性1.58米以上,男性1.68米以上;2. 视力:双眼裸视5.0以上;3. 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抗原hbeag、乙抗体hbeab、核心抗原hbcab阴性、表面抗体hbsab阴性或阳性。
美妙琴色
应该没有什么影响。一 先天性遗传性1.毛根鞘囊肿:过去114度脂腺囊肿属常染色体显性遗传。2.多发性脂囊瘤:为常染色体显性遗传。3.皮样囊肿:为先天性生后即有。4.支气管源性与甲状腺舌骨导管囊肿为先天发育不良异常所致。5.阴茎中线囊肿为先天发育异常所致。6.发疹性炭毛囊肿病因不清有的报告认为属常染色体显性遗传。二 原因不明性1.新液样囊肿。囊肿2.粟丘疹:原发性者原因不明继发性者多见于表皮大疤性松解症、先天性外胚叶缺损、迟发性皮肤叶林症皮肤磨削术后。3.表皮囊肿:原因不明。鉴别诊断前言囊肿形态大多为圆形突出皮肤表面为半圆形。一般多位于真皮及皮下组织。因有囊壁包裹故边缘光滑整齐,与周围组织粘连少,故触之光滑有弹性及囊性感其表面皮肤多无炎症,而呈正常皮色。一般发展有限局性不会无限扩大造成局部压迫症状。一、位于真皮内新液样囊肿多发生于40-50岁女性皮损好发于远端指关节背侧面,多单发。大小约3-15cm呈半透明、光滑:柔软,为皮肤色囊肿腔液,其中散在有星状纤维母细胞。粟丘疹多见于女性任何年龄原发性者原因不明;继发性者多发生于大疤性表皮松解症,先天性外胚叶缺损,迟发性皮肤咔琳症皮肤磨削术后。原发性皮损好发于眼睑、颧部;继发性者好发于耳廓手背、前臂。大小为粟粒大质硬,挑破见白色皮脂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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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答另一个标准啊。。他们说的那个是普通公务员。。还有就是警察的啦。。分给我啊 人民警察体检项目 和标准(暂行)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六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 .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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