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6

  • 浏览数

    211

忘心敛意
首页 > 公务员考试 > 公务员招录考试标准化建设

6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凭海而居

已采纳

公务员考试笔试科目两科: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申论: 一是把握几个原则。格式正确,卷面整洁,政府立场,首尾相应,这是申论写作中要把握的最基本的几个原则。首先,正确的格式,整洁的卷面,会给阅卷老师一个良好的印象,这一点,对于已经历过中考、高考的考生们来说,应该是人人皆知的道理。其次,在公务员考试中,应该树立公务员的虚拟身份,站在政府的角度看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语言要公平、公正,体现政府的立场。再次,一定要做到首尾相应,在文章结尾部分再次点明主题,和开头相呼应,这样才体现出文章的完整性。当然,掌握了这几个原则,只是写好一篇文章的前提而已。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申论写作水平的提高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是考生在日积月累过程中知识积淀的结果。 二是提炼出适合自己的答题套路。有些考生并没有深厚的文字功底作基础,而且可能常常会觉得无从下笔,或者言之无物,这个时候,不妨多看一些关于申论写作技巧和写作方法,从中提炼出适合自己的答题套路。尤其在文章的论述部分,对策分析和论证是这一部分的重点,也是整篇文章的重中之重,对于对策的探讨可以从思想认识、制度建设、政策法规、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入手,在答题时对此加以灵活运用。当然,也有不少专家并不赞成将申论写作格式化,写成毫无特色的“八股文”,这种反对是有道理的,但是,对于相当一部分基础较为薄弱的考生来说,总结答题套路仍然不失为一个较为适用而且颇有成效的选择。因为,四平八稳的写作方法虽然不会让你的文章很出彩,但它至少可以保证你不会在申论考试中分数太低。 三是提升答题高度。上述第二条只能保证你考试分数不会太低,但文无定法,真正要想取得高分,在考试中脱颖而出,必须将自己的能力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在写作时能有所创新。申论考试资料一般取材于社会生活中的时事热点,所以考生平时就应该有意识地关注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收集一些时事热点资料,掌握一些常用的基本概念,了解政府立场及政府相关机关对某些问题的应对策略和政府的大政方针,答题时将自己的思路提高到相应政策的高度,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对策方案,而不仅仅是一些空洞、抽象的套话。 一些考生在平时的备考中,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行测上,而认为申论不用备考,或者认为备考成效不大。在此,建议你,一定要走出这种认识误区,认真备考申论,多看公考教材中提供的一些规范化的范文,掌握一定的答题技巧和答题方法,同时还要有计划地做一些练习,以提高自己的答题能力。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由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在考试的性质、内容、答题方式、施测方法上都具有特殊性,多数应试者又是第一次接触这样的考试,因此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这种形式往往存在着适应上的困难。为了克服这些困难,应试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些准备工作。 一、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职业能力测验的题目一般比较简单,只要给你充足的时间,得到正确答案是不成问题的。然而,在这种考试中,试题虽易,做对却并不容易,取得满分则几乎不可能。因为这种标准化考试的一大特点就是题量大、覆盖面广、时间紧。职业能力测验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共有135道题目,需要考生不到一分钟做出一道题。显然,没有时间答完所有的试题是正常的。为了提高效率,取得好成绩,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了解测验的实施方法和程序,如答卷纸的使用方法,分段计时的要求,时间的分配方法等,做到心中有数。 (2)搞清题型特点及答题思路。测验的考题是逐年翻新的,不可能今年出与去年完全相同的题目。但是,把以前出过的题目稍加变化,作为新考题重新出来,却是屡见不鲜的。因此,仔细研究前几年出现过的题型及其特点,无疑会对而后的考试很有帮助。另外,适当选择一些模拟题来做也是十分有用的。模拟题不仅有助于熟悉题型,还可以帮助我们计划正式考试时如何在每个部分、每道题上分配时间。 (3)考试时严格按主试人员的要求进行,在规定的时间内作答规定的题目。不要越栏作答,做到有条不紊。 二、掌握正确的应考技能 有些人平时表现十分出色,但在考试时总是发挥不出应有的水平。这种情况与缺乏正确的应考技能不无关系。在考试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会有助于自己真实水平的发挥: 1 调节自己的情绪 大多数人在考试前都会出现比较高的焦虑情绪,这是很自然的事。那么,在这种时候应该怎么办呢?首先,应该树立一个信念,就是要把焦虑变为动力,从思想上让自己得到放松。其次,要检查一下自己的学习习惯,保证有足够的复习时间,使自己不会在考前最后一刻感到懊悔和紧张,更增加了自己的焦虑情绪。第三,不要把考试看得太重,只是把考试当做显露自己才能的一次机会,就会减轻许多心理负担。此外,考试前准备好必须物品,提前到达考试地点熟悉考试环境等,都有助于稳定我们的情绪,坦然地面对考试。 2 把握好考试时间 考卷打开后,不要忙于做答,先把卷子浏览一遍,了解总的题量以及各题的难度情况,粗略分配一下每道题所用的时间,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答题过程中灵活掌握。 3 先做会做的题 千万不要在难题上花太多的时间,先保证把会做的题目做完,否则得不偿失。遇到难题时,在上面划一个记号,而后跳过它们,若答完所有题时尚有时间可以再思考这些题目。 4 克服考试中的“舌尖效应” 生活中总有这样的情形,一些很熟悉的事情,就是一时想不起来,有一种话到口边却说不出来的感觉,心理学中称为“舌尖效应”。“舌尖效应”在情绪紧张时尤为明显。在考试中遇到这种情况时,不要紧张,可以暂时把这个题目放在一边,先做其它的题,过一会再回过头来思考这个问题,也许就会想出答案。 5 避免犹豫不决,重视直觉思维 在考试过程中,往往还会遇到这种情况,针对一个问题,想到了好几种答案,且觉得几种答案都对又只能选一种时,应试者往往会陷入沉思,犹豫不决,最后瞎猜一个答案。在这种情形下,建议你采纳最先想到的方案,也就是说,要重视直觉思维的结果。直觉思维是以过去的体验和知识水平为基础产生的,故有一定的正确性,它比随意瞎猜更有效一些。 三、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考试,不仅是对应试者知识、能力进行检验,同时也是心理素质经受检验的过程。良好的心理状态,恰当的动机水平,充分的思想准备,往往比考前其他方面的准备更为重要。当人们面临考试时,一般都有很强烈的取胜动机,希望自己获得成功,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过高的求胜动机,过高的期望水平,又会造成心理上的紧张和焦虑,从而影响到正常水平的发挥。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动机强度与效果之间并不是线性关系,而是成倒“U”曲线关系。也就是说,过低和过高的动机水平均不利于活动的效果,而只有当动机保持在中等水平时,才会刺激个体发挥出自己的最佳水平,取得满意的考试效果。因此,在考试过程中,不要过多地思考胜败得失问题,只是把它作为一种对自己真实水平的检验,就可以减轻心理压力,轻松上阵,坦然应对,正常甚至是超常发挥出自己的水平。

公务员招录考试标准化建设

108 评论(9)

土耳其电信

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于2007年11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 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2019年11月26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五)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

(七)审批或者备案。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有残疾人参加考试时,根据需要予以协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 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四)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公务员录用有关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考试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承担。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四条招录机关根据队伍建设需要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五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第二十一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重点测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 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一)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需要专门测查有关专业技能水平的;

(三)专业人才紧缺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 体 检

第二十六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并进行体检。

第二十七条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 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重新体检。

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报考者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报考者有关心理素质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考 察

第三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等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 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第三十五条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客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可以实行差额考察。

第八章 公示、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六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三十八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章 试 用

第三十九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进行初任培训。

第四十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任职定级。

第四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试用期间发现新录用公务员有不具备公务员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四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的人员名单,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取消录用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停发工资、转递档案以及转接社会保险关系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录用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录用工作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录用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报考者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报考者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公务员录用工作接受监督。报考者可以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考试机构提出意见建议;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信访、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考试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139 评论(10)

小嘟嘟呀呀

考专科的就可以了

187 评论(11)

宝宝不胖c

体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执行。

264 评论(14)

你好,朋友们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公务员报名对象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10月15日至1994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1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比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底。

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应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上服务期满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底。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更多详情咨询公务员考试网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112 评论(11)

我是一只喵

体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进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公务员办公室关于审查公务员体检通则(试行)和公务员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6]140号)。

293 评论(14)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