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香杜鹃7366
第一条为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第三条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第四条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组织考察;(五)决定与任职。第六条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第七条公开遴选机关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拓展资料: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二)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三)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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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其鲜明的特点:
(一)突出党管干部的原则
1.政策的制定、解释归中组部负责。(第三十五条)
2.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要求,明确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第三条)
3.强调机关党委(党组)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在资格审查中把好“第一关”的责任。(第十一条)
(二)把政治标准贯穿遴选工作始终
1.在工作原则中突出政治标准。(第三条)
2.在报名资格要求中明确政治标准: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第十二条第一款)
3.在测查内容中突出强调新思想的运用。(第十六条)
4.在考察中强调政治标准:突出政治标准,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重点考察政治理论学习情况,严把政治关。(第二十一条)
(三)突出法治思维,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结合
1.调整开展遴选工作的党纪党规依据。新增以《公务员转任规定》为根据。删除《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这是由于绝大部分遴选选调的是工作人员而非领导干部。
2.强调与党纪和国法的衔接。新增报名职位回避规定,与《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衔接。对违反纪律法律的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强调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整为“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四)收回权力与部分赋权并行
1.解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授权。强化遴选政策“一盘棋”的取向。(第三十三条)
2.赋予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机关部分权限,包括对遴选工作程序调整的权限(第五条);统筹本辖区内公开遴选工作的权限(第七条);适当调整报名资格条件的权限(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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