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小可爱
1.政府机构改革的动因 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动因来自政府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因素:①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②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③精简机构和人员的需要;④减轻财政负担的需要;⑤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 2.政府机构改革的方式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总体上采取了渐进的方式,与此相适应,政府机构改革也是采取渐进的方式,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阶段进行适应性调整和变革,带有明显过渡性,但也取得了阶段性的突破。 3.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 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 4.政府机构改革的原则 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原则是:①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结构,实行精兵简政,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发展社会中介组织;③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④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实现政府机构、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中国特点是:①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强调公务员必须坚持无产阶级的党性原则和社会主义政治原则,从而根本不同于西方要求公务员保持“政治中立”’的公务员制度。我国的公务员必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务员中的共产党员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这与西方国家的公务员不得带有党派政治倾向性的所谓“政治中立”要求,有着本质区别。②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是独立于党派之外的政府人事管理系统。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组成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政治待遇平等,升迁途径一致,可以互相转让。西方国家则把公务员严格区分政务官和事务官,两者不能相互转让。③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西方国家则强调利益分割、公务员是独立的利益集团。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时代特点是:①引进了竞争机制,实行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②强化了新陈代谢机制,建立、健全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③建立了勤政、廉政的约束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和促进公务员的廉洁奉公。④明确界定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干部’’实行分类管理。⑤具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国家公务员依法管理。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时代特点是:①引进了竞争机制,实行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②强化了新陈代谢机制,建立、健全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③建立了勤政、廉政的约束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和促进公务员的廉洁奉公。④明确界定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干部’’实行分类管理。⑤具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国家公务员依法管理。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时代特点是:①引进了竞争机制,实行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②强化了新陈代谢机制,建立、健全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③建立了勤政、廉政的约束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和促进公务员的廉洁奉公。④明确界定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干部’’实行分类管理。⑤具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国家公务员依法管理。
奔跑的窝妞妞
法律分析: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虾虾霸霸kat
【法律分析】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1.调整基本工资结构。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2.调整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一般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3.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1.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四)。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附表四)。2.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1.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2.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考虑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界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适当增设津贴类别,合理体现地区之间艰苦边远程度的差异。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区艰苦边远程度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政策性因素,确定实施范围和类别。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的动态调整机制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实施范围和类别。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资金,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3.完善岗位津贴制度。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地区、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调查比较。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幅度。各类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办法,结合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另行制定。(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对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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