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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可以。
法律依据: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
1、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2、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所以,只要乙肝患者肝功能检查正常、HBV-DNA阴性且无肝炎症状的就可以报考,但是如果以上三项中只要有一项异常,都不能报考公务员,须经过治疗待病情恢复稳定后才可报考。
扩展资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7 年5 月18 日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的第二条规定:" 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主要包括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等。"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参考资料:人民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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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乙肝是可以报考公务员的,因为乙肝或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乙肝病毒载量正常和肝功正常的情况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了军人、警察和从事幼儿教育等特殊岗位,以及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外,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拒收乙肝这一类人,这是因为乙肝或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乙肝病毒含量和肝功正常的情况下,一般没有不适的症状,也就是说基本都没有传染性,因此,不会把乙肝传染给他人,在这种状态下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从事公务员一类的机关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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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按照国务院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根据文件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且公务员体检所有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关于“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条文解释:
(乙肝没包括在内,所以可以参加考试)
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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