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紫檀
没有说不得人为设卡。因为现在你还是他们单位的,对你能否离开,他们具有决定权。因此我们这儿都要提供单位允许报考的证明。也就是说单位不让你考,你就不能考。还是和领导沟通一下吧。也许会没问题的。
弱智好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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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考察或称比较性考察、竞争性考察,即考察对象人选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在同一职位通过对不同考察对象的分析比较,好中选优,选出符合职位要求的领导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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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考察扩大了考察范围,增加了考察人选,比如一个职位录3个人,但考察的人数是5个,差额(数额之差)为2名,这样走完前面的考录程序,体检合格之后的考生多了一份考察机会和录用可能,而排序靠前的原定考核对象则多了一份在考察环节中被其他人选比下去的可能性。这样增加了最终考录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强考察环节的竞争性。
在单位对岗位匹配、人岗相似、优中选优、对考察人选的有关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比较,按照人岗相适原则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不单纯以考试成绩作为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依据时,就会实行差额考察!
在公务员面试时,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只要面试第一,录取就十拿九稳了。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准确,毕竟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综合成绩第一才能上岸。对于国考中的一部分岗位来说,成绩第一仍然不保险,因为引入了一种新的政审方式——差额政审。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差额政审主要出现在国考当中,而且是一些比较重要的岗位才会采取。原本是面试后按照录取人数1:1进行政审,比如岗位只招1人,那就只对第一名进行政审,合格者直接录取。
但是这种方式虽然很公平,但会出现一个弊端:很容易出现岗位不匹配的情况。很多重要单位招到人后发现不好用,但是因为编制问题又无可奈何。于是引入“差额政审”,不再以1:1的比例进入政审,而是改为2:1甚至3:1,综合成绩前3名的考生一起进入政审环节,然后考察小组经过多方评估,选择出最适合岗位的人选。
在差额政审中,相当于又多了一道筛选程序,针对特定岗位会不一样的要求。考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被淘汰,比如北京就曾出现过第一名被刷的情况,原因就是第一名已经33岁了,第二名分虽然低一点,但是在24岁,单位觉得年轻人更匹配岗位,于是录取了第二名。
差额政审的初衷肯定是好的,为了给单位招到更合适的人才,考察多人明显更加全面。但也有人提出,实行差额政审,是否有违公务员考试的公平原则?毕竟成绩才是最令人信服的,因为年龄、性别等因素被单位刷掉,对考生本人来说太不公平。更何况,出现差额政审后,会不会出现“关系户”,不录取第一的考生,而是录取后面的考生?
其实,这些担心早就在考量当中,采用差额政审的单位也早已做出应对方法。差额政审并不是单位想录谁就录谁,如果不录取第一名,就必须给出充分理由,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人事部门审核,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大部分情况下,只要第一名没有明显问题,都会录取第一名,被刷掉的总归是少数。
而关于录取“黑幕”就更不用担心了,因为即使在原有的政审模式下,也可能出现第一名政审不合格,后面依次递补的情况,难道就能说这是政审故意卡人吗?采取差额政审的单位往往都是部委等高级机关,能在这里动手脚的人,恐怕也不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了。因此在公平性这一块上,差额政审依旧能得到保障。
其实,任何事物都是发展的,公务员考试的流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差额政审的出现,给招录单位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同时也给考生造成了更大压力。大家对差额政审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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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mine1995
不能。用人单位能否阻止员工考公务员用人单位不能以违背员工承诺不考公务员,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因为《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当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领取公务员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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