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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里五块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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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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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试中,传递纸条,还有采用一些手机等仪器作弊都是违法的。

公务员考试违纪案例

186 评论(15)

hinomoonna

如果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这个人再也不能够参加考试,同时它也会变成一个失信的人,不能够去贷款也无法有信用。

254 评论(13)

duxingdejimi

要好好复习,不要投机取巧。考试记得带证件和考试用具。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去铤而走险选择作弊,这种大型考试作弊好像会入刑,这样做反而会在自己的人生中留一个污点,得不偿失。

180 评论(8)

妮裳风云

山东省某部门在2022年7月25日查处了公务员考试违法违规的行为,涉及公务员考试,一切都需要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而某些机构却顶风作案,通过违法的手段来收集考生的个人信息。经过警方的调查,某机构模仿山东省录用公务员的报名平台,通过违法手段收集考生的手机号以及姓名,考生需要在该网页填报个人信息之后,才能够进入公务员报名平台的链接。

机构的负责人也作出了回应,表示设置该网站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目的是为了查询考生的考试情况以及培训情况,可以向考生提供针对性的辅导资料,而且也可以诱导考生报名,达到一种精准营销的目的,但该机构的行为无疑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山东省某部门查处的另一起违规行为是一名考生想要通过利益交换的方式来获取考试资格,这种行为无疑已经扰乱了报名秩序,相关部门对证明考生进行了惩罚,取消了本次的报名资格,并且在5年内不能够报考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与很多考生的利益都有着极大的关系,如果在公务员考试的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那么相关部门一定会给予严厉的打击。人们在考试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并不能够做出违法的行径,人们需要维护良好的考风考纪,要诚信考试。

如果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就会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也会给予罚金的处罚,情况比较严重的还会处以三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为他人提供作弊的器材或者其他帮助,那么也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罚。如果向他人非法出售与考试有关的答案或者试题,也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因此人们需要辨别网上的信息,并不能够被虚假信息所影响。

314 评论(12)

紫枫2007

注意遵守考场纪律。公务员考试是很正规的国家考试,考生一定要严格遵守考场的纪律。

234 评论(13)

梦叶草2011

在现在就业压力如此巨大的情况下,考公务员就成为了很多人得到一份较好工作的方式。每年我国都会举行公务员考试,一般来说,这种国家级的考试是绝对不能出现违纪情况的,出现违纪情况被写进档案的话对于当事人会有非常巨大的影响。但是最近在福建举行的一场公务员考试里,却有多达52人被查出考试违纪,这到底是什么情况?根据官方的通报,这次福建省的公务员考试一共抓出了52个违纪人员,他们违纪的情况有没有在考试之前将手机或者其他通讯工具放置指定的位置,还有考试时间到了还未交卷,甚至还有一个人在考试的时候拿出手机进行作弊。毫无疑问,这些人事后受到了处罚,具体的处罚是全部取消考试成绩,并且将违纪行为纳入档案。虽然违纪行为在档案里只放五年,但是这对于参加考试的人来说也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了。这五年里边这些人不可以参加任何国家级考试,甚至在找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看到档案里的违纪情况也会决定不录用。总之,他们不仅没捡到芝麻,还丢了西瓜。那么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时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呢?主要要注意下面几个地方:1.考试之前一定要确定手机没有放到身上,或者最好不带手机去考试。2.考试的时间一定要把握好,时间一到一定要停笔交卷。3.考试时不能出现任何与考试无关的举动,比如交头接耳,四处乱看等,眼睛最好一直盯着试卷。

要做到以上这几点,就不会有违纪的问题。面对这种国家级的考试,我希望每个人都能够自觉遵守考试几率,毕竟作弊这种事情不仅关乎成绩,还关乎人品。

335 评论(14)

馒头的馒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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