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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brega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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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咩小宝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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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收集了申论作答易出现的问题和突破技巧,考生可做适当的参考:

公务员考试不足之处怎么写

293 评论(11)

panasoniccz

优点:不仅仅以知识为中心,不仅要通过考试,而且要通过政审,保证背景身家清白。品德基本达标,认真执行各项政策,不反动,不违法,不是外国国籍等等。这种都是为了保证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缺点:1.增加很多人事工作量,但是按照逻辑,这也是为人民服务的一部分,不算什么缺点。2.个人隐私会被暴露。有的人虽然赌博吸毒甚至犯罪了,但是改过了不想让人知道。不过、这种根据要求是不许外传的,所以不会有太大影响,只是伤自尊吧。

88 评论(14)

bluelove1995

政审材料的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这一部分材料可以根据本人的档案或组织上掌握的情况来写。

2.政审情况重点写清楚其关键时期的表现。

所谓关键时期,指对全国全党有深远影响的政治事件等,对这些方面问题的审查,事实要清除,证据要充分,结论要准确。政审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要说明是本人交待的还是被组织查出的或别人检举的,组织上是否做过结论或进行过处理。

3.本人要求加入公务员和组织上培养教育的过程

这一部分主要写其什么时候进行公务员考试,如何进行准备考试,采取了哪些培养教育措施,思想觉悟有哪些提高,对党的基本知识了解、掌握的情况以及进入公务员系统的动机是否端正等。

4.现实表现情况

这一部分,主要是写本人在现实的学习生活中的表现状况。

5.结论意见对审查结果综合分析后,认定其是否具备公务员条件。

扩展资料:

例文:

*某,男或女, **年*月出生,汉族,出生于***,籍贯****,**年*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年*月毕业于**大学**专业,获**学士学位。拟考**职位。

主要简历:

2002.09-2006.07 在某中学读书;

2005.09-2009.06 在某大学读书。

主要表现

有比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该同志在大学学习期间,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理论水平。关心政治,积极争取上进并且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该同志时刻注重自己世界观的改造,注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决抵制腐朽文化和各种错误思想观点对自己的侵蚀。坚持自身的政治修养及锻炼,自觉维护自身的形象。

有较强的法律理论水平和学习能力。该同志大学期间勤于学习,成绩优秀。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CET-4级、CET-6级、全国计算机二级等级考试等。连续三年获得校级二等奖学金,连续两年获校级“三好学生”称号。

有较好的组织纪律性。该同学在校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未受学校任何的纪律处分。

不足之处:实践能力不足。

参考资料: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公务员政审需要准备这些资料

198 评论(9)

fomeca刘勇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问题分析之一: 制度文本层面的分析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所有内容是由《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2个单项法规和一系列具体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构成的。从其效力上看还没有达到基本法律的层次,从内容上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公务员范围的界定问题: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以及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国会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1 。综上所述,各国公务员范围可能涉及到下列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内的人员,包括政务官、事务官(含工勤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外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军事人员、国家企事业单位人员。其中,各国公务员普遍包括事务官,其他各类人员的取舍则构成各国间的差异。同时,各国公务员法也以事务官为调整的主体。也就是说,各国总体上都把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官员以及由国库支付全年薪金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把我国公务员的范围界定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显然,这一范围不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同时,我国还规定党、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工青妇等参照公务员制度执行。这一划分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强调工作组织机构的行政性,即只有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者才属于公务员;二是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我国不实行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多党制,因而没有政务官事务官的区分问题,所以所有的政府公职人员都属于公务员;三是薪金的支付来源不作为划分的依据;四是把工勤人员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我认为这种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首先,我们知道,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之一即是在人事管理中实行分类管理,改变过去"干部"概念过于笼统,管理方法单一、缺乏针对性的弊端。分类应该根据其业务特点和性质进行。据此,我国原来的"国家干部"依其性质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共产党组织的工作人员,其根本特点是政治性,应该按照党章进行管理。尽管目前存在党组织过度介入政府职能、党组织工作人员的薪金也由国库支付等现象,但是这部分"干部"毕竟有着其自身的特点;群团组织的工作人员,其特征是社会性,应该按照其组织章程进行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特征是技术性、服务性。我国目前正在进行事业单位改革,包括人事管理制度方面的改革尝试,如建立职员制、聘任制、合同制等;国营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的管理主要应实行经济责任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人大代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和行使者。根据目前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中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这就说明其他各种"干部"有不同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应分别建立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但是在现实中,"参照执行"使分类失去意义。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探索,而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人事改革却"悄无声息",那么他们,尤其是其中的司法行政人员能否纳入"公务员"?他们与行政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本质的差异?如果有,为什么"参照执行"?将来是否有可能针对其特点分别建立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如果没有,为什么不纳入公务员范围?实际上他们都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而且在现实中他们的薪金支付同样来源于国家财政,在编制、行政级别、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各环节的管理都是统一的。有的学者认为基于我国"党政不分"的现状,党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应该纳入公务员范围,我认为不太妥当。"党政不分"尽管一时难以改变,但是把党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无疑会加重"党政不分";并且,党组织工作人员尽管履行了部分政府职能,但是他们的主要任务仍是党务工作,政治色彩浓厚,这与行政组织工作人员不同。其次,公务员范围不包括系统内的"工勤人员"是否恰当?目前,之所以把工勤人员排除在外,可能是考虑到目前这批人员量大、素质较差。但是(1)怎样确定"工勤人员"?以"职位的性质"作为依据还是传统身份制"干部--工人"的残余?将来怎样确定?(2)对"工勤人员"如何管理,以保证其素质及工作效率?这些问题都是在实际工作中必然面对的问题,但是《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扩大公务员范围,不仅把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行政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并且还应当包括各系统中的工勤人员。"参照管理"作为权宜之计,不能长期实施,必须尽快予以分解。该并入的要及时并轨,统一管理;该从参照管理系列中分离出来的,要及时分离,单独管理。因此应该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社会团体"社会化"的进程,增强其用人的独立性、自主性。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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