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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张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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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叫小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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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公务员考试预计4月下旬笔试,行测分值100分,总题量120道。而官方没有公布具体的2016年四川公务员考试行测分值分布,只能结合以往考试情况大概估计。四川公务员考试行测各题型分值分布如下:行测常识判断分值分布:考查政治、经济、法律、历史、地理、自然、科技等常识,总共20道题,每题分值在0.5分左右。行测言语理解分值分布:选词填空20道题,片段阅读20道题,总共40道题。每题分数在0.6至0.8分左右。行测判断推理分值分布:定义判断10道题,图形推理5道题,类比推理10道题,逻辑判断10道题,总共35道题。每题分数在0.6至0.8分左右。行测数学运算分值分布:总共10道题。每题分值在1分左右。行测资料分析分值分布:分为三份资料,每份资料有5道题,总共15道题。每题分值在1分左右。

达州公务员考试题目分值

308 评论(8)

蓝色天机

四川省公务员考试行测试卷各部分分值:言语理解与表达部分24分、数量关系部分20分、判断推理部分23.5分、常识部分12.5分、资料分析部分20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用来测试应试者与拟任职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是考查应试者从事公务员工作所必须具备的一般潜能的一种职业能力测试。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等部分。

扩展资料:

公务员考试的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测

329 评论(15)

湘剑狠皖

行测分值参考了历年国家考试真题及地方的常见分值分布,旨在能够帮助考生了解试卷分值比重。国家公务员考试专家提醒考生:行测分值会根据其题目数量及难度进行调整,该分值分布仅供参考,不作为评分标准。

222 评论(13)

sml90050056

以下是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各部分分值:

1、言语理解与表达部分,总共40个题目,每个题目0.6分,共计24分;

2、数量关系部分,总共20个题目,每个题目1分,共计20分;

3、判断推理部分,总共35个题目,图形推理每个题目0.5分,定义判断每个题目0.8分,类比推理每个题目0.5分,逻辑判断每个题目0.8分,共计23.5分;

4、常识部分,总共25个题目,每个题目0.5分,共计12.5分;

5、资料分析部分,总共20个题目,每个题目1分,共计20分。

国家公务员考试,又名“国考”,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是国家部、委、署、总局招考在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一种方式。

国家公务员考试招考条件相对比较苛刻、严格,一般均要求全日制本科应届、历届毕业生,部分职位要求硕士研究生和英语四级、计算机二级;考试时间相对比较固定,一般集中在每年的10至11月份。

国家公务员,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以前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

300 评论(15)

一抹熙云

2015年四川省公务员行测考试分值统计有两种: 1.一个是看参加此次考试考生的整体成绩,按照部分加权得分。所以较难的部分你答对了分值就高。2.另外一种是按照不同部分给定具体的分值,平均每个小题0.8分上下,一般是语言文字类要比数字计算类的分值相对高一点。这个是出于公务员职业特点来考虑,平时工作中文字理解要多于计算的原因吧。砖题库提供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历年真题及模拟题下载。在线刷题,提高笔试成绩,就用华图砖题库。用砖题库App随时随地做题,一点一滴进步。2015四川公务员考试公告:

190 评论(14)

兜里五块糖

这个没有准确。基本上数学题一分,其余0.6---0.8

303 评论(14)

蓝天勒蓝天

言语理解与表达40道题

数量关系15道

判断推理40道

资料分析20道

常识判断20道

拓展资料

四川省公务员考试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四川人事考试网 — 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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