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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牛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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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有关乙肝的条款改成第七条 肝炎: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也就是说只检查肝功不查乙肝了,只要肝功正常,乙肝携带者就可以当国家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体检要查乙肝吗

84 评论(9)

tomoyasaki

公务员考试部分岗位的会体检乙肝,除特警职位外,不检查乙肝。《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其中对备受关注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可否录用为公务员的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关于肝脏的检测项目中,除特警外,一律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因此,除特警职位外,乙肝病原携带者只要不是肝炎现症病人的,只要不是肝炎现症病人的,均可录用 。

该标准的第七条规定,各种患有急慢性肝炎者,不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但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除外。

拓展资料:公务员考试体检注意事项

1、血压超出范围

2、视力不合格(特殊岗位)

3、肝功能常规检测中谷丙转氨酶超出范围以及腹部B超不合格

4、血检中白细胞、血小板超出范围

5、尿检中的各种不合格

6、其它问题

参考资料:人民网:健康考生国考“被乙肝” 体检疑成刷人潜规则

157 评论(14)

纳木错dolphin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07年公务员体检标准中是需要检查乙肝两对半的,但对于乙肝病原携带者,检查排除肝炎后,算是可以录用的。祝你健康!

200 评论(11)

丨加小菲丨

据我所知目前公务员体检不查乙肝,但是需要查肝功能。如果肝功能是正常的,一般体检可以通过;如果肝功能是不正常的,就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检查明确肝功能异常的原因。

276 评论(13)

贝贝克2011

不查。

根据2017国家公务员体检新标准,入职的时候不会检查乙肝,只会检查肝功能,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可以报考公务员的。只要没有器质性肝炎,一般都是可以通过体检的。

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关于肝脏的检测项目中,除特警外,一律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因此,除特警职位外,乙肝病原携带者只要不是肝炎现症病人的,均可录用 。

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只要肝功能正常,还有其他的指标,都正常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正常的公务员的考试的,现在公务员的体检是不检查乙肝的,只要肝功能正常,还有其他的指标,正常的话,就可以正常的通过体检,不需要太担心。

参加公务员录用体检要注意事项:

第一要做好体检的相关准备工作。如准备好体检表所需的相片等资料,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不要熬夜、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在采血、B超检查前 禁食8~12小时。

第二要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在体检过程中,要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不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不做x光检查。

第三要遵守体检相关规定,在体检过程中不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不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

322 评论(9)

我是小鹿呀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234 评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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