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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义务制,但是中国人口过多,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这个荣幸履行这个义务的,当然如果有通知单来要你去服兵役那就没办法了,一定要去体检,不过当时要是得了点小病什么的体检不合格就不会让你服兵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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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经纪人资格考试:一、报考条件:报名截止前,年满十八周岁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港澳台地区)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二、报名地址: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网三、考试内容1、考试为全国统考形式,采取闭卷、计算机考试方式。2、考试分为《政策法规及经纪实务》和《舞台艺术基础知识》两个科目,考试不设单科考试和单科合格,每次均需完成两个科目考试。演出经纪人备考建议:可以采用钉题库APP进行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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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怕的,现在当兵不容易,你想去都可能没机会中国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慕兵制。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27年建立以来实行的兵役制度,大体经历以下几下发展阶段: 从建军之日起到建国初期的1954年,一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自愿参军的人员,长期地在军队服务。 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 从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78年3月7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并对现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适当延长。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现役的时间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新的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兵役法修正案对《兵役法》11个条款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个条款。新兵役法删掉了原兵役法中的“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新修订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根据兵役法和其他法规,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服役制度。中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在现阶段,凡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公民,都属于服现役。现役分为军官的现役和士兵的现役。现役士兵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在现阶段,凡是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都属于服预备役。预备役区分为军官的预备役和士兵的预备役。 (二)衔级制度。衔级制度分为现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和预备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军官衔级制度和士兵衔级制度。现役军官的军衔制度,包括军衔等级的设置,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军衔的首次授予,军衔的晋级、降级、取消和剥夺,以及军衔的标志和佩戴等一系列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 (三)兵役工作领导管理体制。中国兵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其管理体制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第二,各军区的兵役工作,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由各军区负责。 第三,省、地、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兵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 第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县的安排和要求,依照兵役法规定完成本单位(地区)的兵役工作任务。其兵役工作业务,由人民武装部或指定单位办理。 (四)平时征集制度。征集方式: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范围、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规定。平时征集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征兵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征集程序:包括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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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的准备比较简单。需要得证件有:最高学历证明。寸照4张。身份证复印件。需要看得书籍有;经纪人管理办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演出条例。 为了严格文化经纪行业准入制度,保证经纪执业人员整体具有良好素质 一、报名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申请经纪资格前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犯罪记录;非国家公务员;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具有从事文化经纪活动所需的基本技能,有一定的文化经纪专业知识。 二、报名时须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1张; 2、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3、学历证书原件及学历证书复印件2张 三、考试科目 1.经纪人基础知识 2.经纪实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颁发证书 个人感觉不是很难考 你可以打电话问一下 一般每个礼拜都有考试 考前会有专门的培训 需要看哪些书他们会告诉你 上海交大也有考点 全国只有上海和北京2个地方有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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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对于违反兵役法的惩处,第十一章专门进行了介绍 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协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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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务员考试专业类别(参考河南省2017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需求类别):
(一)文秘类:汉语言文学、文秘、对外汉语、中国语言文化、应用语言学、新闻学、哲学、逻辑学、伦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
(二)法律类: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商法。
(三)财会金融类:财务管理、会计学、金融、证券、审计学、投资学、财政学、税务、税收、统计学、银行学、保险。
(四)经济类:经济学、经济管理、国民经济管理、宏观经济管理、国际经济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工业经济、农业经济、贸易经济、劳动经济、金融学、企业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
(五)计算机类:计算机应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信息、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信息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信息安全与管理、软件技术、信息技术、信息安全。
(六)行政管理类:行政管理、公共管理、人事管理、劳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七)英语类:英语、英语教育、应用英语、商务英语。
(八)电子通信类:电子、电子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学、电子信息工程、微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科学、无线电、通信、通信工程。
(九)机械类:机械制造、机械设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设备工程、过程装备及控制工程、工业设计、机电设备、机电一体化。
(十)医学类:医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康复治疗学、医学技术。
(十一)药学类:药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药理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中药药理学、药物制剂、制药工程、药品检验、应用药学、化学制药技术、现代中药技术、中药资源与开发、化工与制药、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十二)贸易类:贸易、国际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工业外贸、国际商务。
(十三)土建类:建筑学、建筑设计、建筑装饰、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城市规划、给水排水工程、工民建。
(十四)交通运输类:交通运输、交通工程、交通设备信息工程、交通设备与控制、公路运输、铁道运输、民航运输、船舶运输。
(十五)材料类:材料科学、材料物理、材料化学、材料工程技术、冶金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
(十六)新闻出版类: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编辑出版学、出版信息管理。
(十七)教育类:教育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人文教育、科学教育、教育技术学、教育管理。
(十八)生物类:生物科学、应用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生物信息学、生物信息技术。
(十九)地矿类:采矿工程、石油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工程与技术、矿业工程。
(二十)水利类: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务工程。
(二十一)环保类: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环境规划与管理。
(二十二)农学类:农学、农业、农副产品加工、畜牧、园艺学、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
(二十三)林学类:林学、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工程、林业技术。
(二十四)食品类: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制糖工程、粮食工程、油脂工程、食品卫生与检验、粮油储藏、农产品贮运与加工、水产品贮运与加工、冷冻冷藏工程。
(二十五)化学类:化学、应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
(二十六)医疗器械类: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医学工程技术、医用电子仪器、医学影像。
(二十七)纤维纺织类:纺织工程、丝绸工程、针织工程、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棉花加工与检验、服装、染整工程。
(二十八)监所管理类:监狱学、监所管理、狱内侦查。
(二十九)公安类:公安学、公安技术一级学科下的各研究方向,治安学、侦查学、国内安全保卫、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警犬技术、公安管理学、涉外警务、安全防范工程、交通管理工程、警务指挥与战术、禁毒学、犯罪学、公安情报学、网络安全与执法、消防工程、消防指挥,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特警、警察管理、公共安全管理、警察指挥与技术、刑事侦查、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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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滔地威星百胜将韩滔韩滔,排梁山好汉第四十二位,马军小彪将兼远探出哨头领第五名。宋江兵马攻破了高唐州。徽宗皇帝派呼延灼率领陈州团练使韩滔为正先锋,征讨梁山泊。韩滔人称“百胜将”,使一杆枣木槊,驱赶三千连环马先打败梁山人马。后梁山泊用汤隆计谋骗来金枪手徐宁,用钩镰枪破了连环马,活捉了韩滔。韩滔见宋江待人忠厚,当即归顺梁山。在宋江征讨方腊,攻打常州城时,韩滔不幸被南军冷箭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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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公务员招聘考试中的历史专业应该是在中文和文秘中不招考的。详细您可以致电咨询下招生单位,看看能否招考您历史专业。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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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国服役采取的是自愿原则,如果你不愿意去,没人能勉强你。在部队中考学、晋级等一切活动也是自愿原则,义务兵服役两年后可以选择退役或者转改士官,也就是说,只要你愿意,当两年兵就可以走人。 当兵是一种全新的体验,不是你想象这么可怕,祝你好运!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998年12月29日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 兵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 惩 处 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紧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七条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30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 第二十三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至35岁。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 (二)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 (四)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战时,现役军官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可以直接任命为军官的士兵; (二)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 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 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 (四) 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 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在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以后的30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进行登记,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事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第三十二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同等院校结业生的安置办法安置。 第三十三条 学员因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事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同等院校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第六章 民 兵 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第三十八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除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三十九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3个月至6个月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四条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现役军官与高等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六条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七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四十九条 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36岁至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第五十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二条 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 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第五十八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或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五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第六十条 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残废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第十一章 惩 处 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协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文职干部条例另定。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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