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着拖拉机飚车
因为3登记了呀,所以选B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过时了。物权法出台后,担保法很多条款都失效了,所以司法考试考抵押都是考物权法里的抵押权,担保法只有基本原则,第三人免责这些小考点还有可考性。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条说的是动产抵押,对抗原则。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采用自愿登记原则,登记对抗主义。)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此条直接废止了担保法担保法第五十四条) 司考一定要看最新的讲义,一定要听讲座。几乎每个老师都有讲过你问的这个知识点。抱着几年前的三大本看,抱着十年前的法条看,不错才怪。看法条要看指南针出的,不仅把重点法条绿底突出,而且还有讲解,被废止的条款全部都有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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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是不对的。这个是王某的债务,赵某没有义务帮他偿还修理费。这里有个留置的问题,我不太明白。我觉得卡车抵押在先,应该属于赵某的抵押权。王某应该付11万。如果王某破产,先行抵押应该有优先清偿权利。或者按照比例分割。既然题目这么写了,可以看看相关条文,学习一下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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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纠纷,别避重就轻掩盖违法行为,房产证与现档案不一致,就是假证件,不用说就是有人伪造的,这样一来房子的事就可以考虑诈骗了。知道存在假证件,查档案容易的时候就别提证件了,直接说档案,政府工作就是以档案为准
我还是杰
《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之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由此房屋所有权按照公示原则归属于丙,除非甲有证据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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