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茱莉亚罗伯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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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绝缘漆的生产厂家的工程师,我们单位主要是生产1032、1038、1042、1140、1053、1054、1151等高中档绝缘漆的,绝缘漆稀释剂的主要成分是苯类,苯类挥发出的刺鼻气体对呼吸系统和眼睛都是有害的,在长期吸入高浓度的挥发气体会导致白血病等。一定要在工作间装抽风系统,确保空气流通。根据化工部颁发的《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之规定,油漆工属于有毒有害工种。可以早退休5年。现把有关的劳动法法规发给你,你可以参考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四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第八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一)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三)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用人单位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第二十二条 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第二十三条 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一)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三)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七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有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七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前款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一)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二)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三)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四)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四十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补偿责任。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从其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补偿费用。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用品;发现职业中毒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作业场所出现使用有毒物品产生的危险时,劳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将危险加以消除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卫生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第五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涉及用人单位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经营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进行实地检查;(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第五十四条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第五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崇明区绝缘漆工程师培训

264 评论(15)

文武大叔

你好,我是许昌华中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的工程师,我单位就是生产高中档绝缘漆的专业厂家,绝缘漆的成分就是各种树脂和笨类溶剂,均为化工产品,刺鼻的气味好大,对我们的呼吸系统是有一定害处的,按照国家规定,从业人员每年要做一次体检的。工作时环境要注意通风,最好做个防护如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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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dong930

可以到街道,区职业介绍中心咨询一、信息服务类1. 电子商务师(四、三、二级)2. 信息安全师(三、二、一级)3. 数据库管理人员 四、三、二级 :数据库管理人员(SQL Server) 四、三、二级 :数据库管理人员(Oracle)4.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 四、三级:计算机程序设计员(COBOL) 四、三级:计算机程序设计员(JAVA) 四、三级:计算机程序设计员(.NET) 三级:计算机程序设计员(FPGA嵌入式应用) 三级:计算机程序设计员(嵌入式应用-ARM)5. 软件测试人员 四、三、二级:软件测试人员(JAVA) 四、三、二级:软件测试人员(.NET)6. 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四、三、二、一级)7. 网页设计制作员(四、三级)8. 网络课件设计师(四、三级)9. 网络编辑员(四、三级)10. 多媒体作品制作员 四级:多媒体作品制作员 三级:高级多媒体作品制作员11. 计算机安装调试维修员(五、四级)12. 呼叫服务员(五、四级)13. 计算机操作员 五、四级:计算机操作员 五、四级:计算机操作员(盲用级)14. 办公应用软件操作员(四级)15. 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四级)二、创意设计类16. 工艺美术设计师(四、三级)17. 广告设计师(四、三、二、一级)18. 包装设计师(四、三级)19. 工业产品造型设计师 三级:工业产品造型助理设计师 二级:工业产品造型设计师20. 室内装饰设计员(五、四、三、二级)21. 装饰美工(五、四、三级)22. 首饰设计师(三、二级)23. 游戏美术设计师(三级)24. 漫画师(四、三级)25. 家具设计师(四、三级)26. 景观设计师 四级:景观设计员 三级:助理景观设计师 二级:景观设计师27. 玩具设计师 四级:玩具设计员 三级:助理玩具设计师28. 建筑模型设计制作员(四、三级)三、工艺美术类29. 钻石检验员(四、三级、二级)30. 宝玉石检验员(四、三级)31. 宝石琢磨工(五、四级)32. 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五、四、三级)33. 贵金属首饰检验员(五级)34. 玉宝石鉴别工(三级)四、会展物流类35. 会展策划师四、三、二级:会展策划师四、三、二级:会展策划师(项目运营)36. 会务接待服务员(五、四、三级)37. 手语翻译人员(五、四、三级)38. 速录师(五、四、三级)39. 展览讲解员(五、四、三级)40. 物流师四、三级:物流师(仓储配送)四、三级:物流师(国际货代)41. 仓库保管工(五、四、三级)五、文化教育类42. 印前制作员 四级:印前制作员 三级:高级印前制作员43. 电影电视摄影师(五、四、三级)44. 数码影像技术人员(四、三级)45. 数字视频合成师(四、三级)46. 剪辑师(四、三级)47. 摄影师(五、四、三、二、一级)48. 舞台监督(四、三级)49. 舞台灯光照明工(五、四、三级)50. 音响调音员(五、四、三级)51. 钢琴调律师(五、四、三级)52. 礼仪主持人(四、三级)53. 装裱工(五、四级)六、商贸服务类54. 营业员五级:营业员四、三级:营业员(食品)四、三级:营业员(家用电器)四、三级:营业员(日用百货)四、三级:营业员(五金建材)55. 营销师四、三级:营销师(国际商务)56. 医药商品购销员(五、四、三级)57. 中药经营师(二、一级)58. 中药购销员(五、四、三级)59. 中药调剂员(五、四、三级)60. 珠宝首饰评估师(三级)61. 珠宝首饰营业员(五、四、三级)七、旅游服务类62. 客房服务员(五、四、三级)63. 餐厅服务员(五、四、三、二、一级)64. 前厅服务员(五、四、三级)65. 中式烹调师(五、四、三、二、一级)66. 中式面点师(五、四、三、二、一级)67. 西式烹调师(五、四、三、二、一级)68. 西式面点师(五、四、三、二、一级)69. 茶叶审评师(五、四、三级)70. 茶艺师(五、四、三级)71. 调酒师(五、四、三级)八、生活服务类72. 美发师(五、四、三、二、一级)73. 美容师(五、四、三、二、一级)74. 美甲师(五、四、三级)75. 化妆师(五、四、三级)76. 保健按摩师(五、四、三、二级)77. 眼镜验光员(五、四、三、二、一级)78. 眼镜定配工(五、四、三级)79. 钟表维修工(五、四、三级)80. 食品检验工(五、四、三级)81. 家政服务员(五、四、三级)82. 养老护理员(五、四、三级)83. 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五级)84. 育婴师(五、四、三级)85. 保育员(五、四、三级)86. 护工(五级)九、机电技术类87. 钳工(五、四、三、二、一级)88. 机修钳工(五、四、三、二级)89. 装配钳工(五、四级)90. 工具钳工(四、三、二、一级) 四、三级:工具钳工(冷冲模) 四、三级:工具钳工(注塑模)91. 长度计量工(五、四、三、二、一级)92. 模具设计师 三、二、一级:模具设计师(注塑模) 三、二、一级:模具设计师(冷冲模)93. 车工(五、四、三、二、一级)94. 铣工(五、四、三、二、一级)95. 磨工(五、四、三、二、一级)96. 镗工(五、四、三、二、一级)97. 冷作工(五、四、三、二级)98. 油漆工(五、四、三级)99. 数控车工(四、三级、二、一级)100.数控铣工(四、三级、二、一级)101.加工中心操作工(四、三级)102.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四、三级)103.维修电工(五、四、三、二、一级)104.电焊工(五、四、三、二、一级)105.电梯安装维修工(五、四、三、二、一级)106.机械产品检验工(四、三、二、一级)107.电切削工(二、一级) 五、四、三级:电切削工(电火花线切割) 五、四、三级:电切削工(电火花成形)108.刨、插工(五、四、三级)十、电子通信类109.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师 四级: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员 三级: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师110.集成电路制造工艺员 四级:集成电路制造工艺员 三级:集成电路制造高级工艺员111.集成电路芯片封装工艺员 四级:集成电路芯片封装工艺员 三级:集成电路芯片封装高级工艺员112.电子仪器仪表装调工(五、四、三、二级)113.电子仪器仪表修理工(四、三级)114.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五、四、三、二级)115.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五、四、三级)116.无线电装接工(五、四级)117.无线电调试工(四、三、二、一级)十一、能源动力类118.热力司炉工(五、四、三、二级)119.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员(五、四、三级)120.制冷设备维修工(四、三、二、一级)121.制冷工(五级)十二、交通运输类122.汽车驾驶员(四、三、二级)123.汽车维修工(五、四、三、二、一级)124.汽车维修电工(五、四、三级)125.汽车维修漆工(五、四、三、二级)126.汽车维修钣金工(五、四、三、二级)127.汽车美容装潢工(五、四级)128.营销师(汽车)(五、四、三级)129.汽车配件销售员(五、四、三级)130.摩托车维修工(五、四、三级)131.起重工(五、四、三、二级)132.天车工(五、四级)133.叉车司机(五、四级)134.停车场管理员(五、四级)十三、化工环保类135. 废水处理工(五、四、三级)136.化学分析工(五、四、三、二、一级)137.危险化学品保管员(五、四、三级)138.化工生产运行员(五、四、三级)139.室内环境治理员(四、三级)十四、纺织服装类140.时装设计师(三、二、一级)141.服装制作工(制版)(四、三、二、一级)142.服装制作工(五、四、三、二级)143.服装跟单师(四级)十五、建筑工程类144.智能楼宇管理师(四、三级)145.物业管理员(五、四级)146.室内装饰工程管理员(四、三级)147.水电工(五、四、三级)148.管道工(五、四、三、二级)149.机泵操作人员(五、四、三、二级)150.建(构)筑物消防员(五、四、三级)151.建筑物清洁保养工(五、四级)152.工程测量工(五、四、三、二、一级)153.架子工*(五、四级)154.砌筑工*(五、四级)155.手工木工*(五、四级)156.精细木工*(五、四级)157.钢筋工*(五、四、三级)158.混凝土工*(五、四级)159.抹灰工*(五、四级)160.镶贴工*(五级)161.电工(建筑)*(五、四、三级)162.安装起重工*(五级)十六、农林牧渔类163.花艺环境设计师(四、三级)164.插花员(五、四、三级)165.绿化工(五、四、三、二级)166.护林员(五、四、三级)167.花卉园艺工(五、四、三、二级)168.有害生物防制员(五、四、三级)169.水产养殖人员(五、四级)170.瓜果栽培工(五、四、三级)171.菌类园艺工(五、四、三级)172.蔬菜园艺工(五、四、三级)173.农业产业化经营者(四、三级)174.农作物植保员(五、四级)十七、其他175.消防管理员(四、三、二级)176.保卫人员五级:初级保卫员四级:中级保卫员三级:助理保卫师二级:保卫师一级:高级保卫师177.创业咨询师(四、三、二、一级)178.职业指导师(四、三、二级)179.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180.社会工作者四、三级:社会工作者(社区助残)十八、专项职业能力181.软件外包服务技术▲ 专项职业能力:软件外包服务技术(对日) 专项职业能力:软件外包服务技术(对欧美)182.陶艺制作技术▲(专项职业能力)183.琉璃制作技术▲(专项职业能力)184.色彩管理技术▲(专项职业能力)185.芳香美容(专项职业能力)186.母婴护理(专项职业能力)187.家政服务(专项职业能力)188.现代测量技术▲(专项职业能力)189.气液电控制技术▲(专项职业能力)190.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专项职业能力)191.计算机辅助制造技术▲(专项职业能力)192.传感器应用技术▲(专项职业能力)193.可编程控制技术▲(专项职业能力)194.变频控制技术▲(专项职业能力)195.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专项职业能力)196.化工生产安全技术▲(专项职业能力)197. 蔬菜瓜果农药残留检测技术▲(专项职业能力)198.大棚蔬菜(专项职业能力)199.林木栽培(专项职业能力)200.西红花栽培(专项职业能力)201.葡萄栽培(专项职业能力)202.白山羊饲养(专项职业能力)203.河蟹养殖(专项职业能力)204.梨树栽培(专项职业能力)205.桃树栽培(专项职业能力)206.水稻栽培(专项职业能力)207.生猪繁育(专项职业能力)208.插秧机操作(专项职业能力)209.插秧机修理(专项职业能力)210.水产监管(专项职业能力)211.对虾养殖(专项职业能力)212.柑橘栽培(专项职业能力)213.崇明老白酒酿造(专项职业能力)214.农家乐服务(专项职业能力)215.高尔夫球童服务(专项职业能力)216.创业能力▲(专项职业能力)十九、专项培训项目217.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培训项目218.技能类定向培训项目219.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项目220.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项目221.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项目222.技师继续培训项目223.专业教学法师资培训项目224.校企合作培养项目225.高师带徒培养项目226.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227. 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项目228.“直通车式”双证融通培训项目229.服刑戒毒人员培训项目说明:1、职业(工种)等级名称统一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五级相当于初级,四级相当于中级,三级相当于高级,二级相当于技师,一级相当于高级技师)。 2、带*号的项目按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方式实施鉴定。 3、补贴对象参加带▲号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的培训或鉴定,可按中级项目培训补贴有关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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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培训目录(2007年度) 以下为政府公布2007年全部补贴项目,并非全部属于五加一办学项目 商业类 1、商品营业员(四、三级)2、商品经营师(二、一级)3、医药商品购销员(四级)4、中药调剂员(五、四、三级)5、中药购销员(五级)6、中药经营师(二、一级) 7、珠宝首饰营业员(五、四级)旅游产业类 8、客房服务员(四、三级) 9、会务接待服务员(五、四、三级) 10、餐厅服务员(五、四、三级) 11、中式烹调师(五、四、三、二、一级) 12、中式面点师(五、四、三、二级) 13、西式烹调师(五、四、三、二级) 14、西式面点师(五、四、三、二级) 15、食品质量检验员(四、三级) 16、营养指导师(四、三级) 17、茶艺师(五、四、三级) 18、茶叶评审师(五、四级) 19、调酒师(五、四、三级) 文化产业类 20、印前制作员(师) 四级:印前制作员 三级:高级印前制作员 21、包装印刷制作工(五、四、三级) 22、平版印刷工(五、四、三级) 23、工艺美术设计师(四、三级) 24、广告设计师(四、三级) 25、包装设计师(四、三级) 26、音响调音员 五级:助理音响调音员 四级:音响调音员 三级:助理音响调音师 27、有线电视机线员(四、三级) 28、舞台灯光师 四级:舞台灯光员 29、摄影师(五、四、三级) 30、数码影象技术人员(四级) 31、钢琴调律师(四级) 32、装裱工(五、四、三级) 建筑交通业类 33、架子工(五级) 34、砌筑工(五级) 35、水电工(五、四、三级) 36、管道工(五、四、三、二级) 37、废水处理工(五、四、三级) 38、室内装饰工程管理员(四、三级) 39、室内装饰设计员(师) 五、四级:室内装饰设计员 40、装饰美术设计师(五、四、三级) 41、仓库保管员(五、四、三级) 42、物流师(三、二级)43、汽车驾驶员(四、三级) 44、汽车维修工(五、四、三、二、一级) 45、汽车维修电工(五、四、三级) 46、汽车维修漆工(五、四、三级) 47、汽车维修钣金工(五、四、三级) 48、汽车美容装潢工(五、四、三级) 49、汽车配件销售员(五、四级) 50、摩托车维修工(五、四、三级) 信息产业类 51、电子商务员(师) 四级:电子商务员 三级:助理电子商务师 二级:电子商务师 52、计算机操作员(四级) 53、计算机辅助室内设计员(师) 四级:计算机辅助室内设计员 三级:计算机辅助室内设计师 54、计算机辅助机械设计员(师) 四级:计算机辅助机械设计员 三级:计算机辅助机械设计师 55、数据库管理人员 四级:数据库管理员(oracle) 数据库管理员(SQL Server) 数据库管理员(Sybase) 三级:数据库助理管理师(oracle) 数据库助理管理师(SQL Server) 数据库助理管理师(Sybase) 56、计算机程序设计员(师) 四级:程序员(VB) 57、程序员(JAVA)(四级) 58、程序员(.NET)(四级) 59、 计算机安装调试维修员(五、四级) 60、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四、三级) 61、计算机网络与系统管理员(四级) 62、网页设计制作人员 四级:网页设计制作员 63、多媒体作品制作员 四级:多媒体作品制作员 三级:多媒体作品高级制作员 农林渔业类 64、绿化工(五、四、三、二级) 65、护林工(五、四级)66、花卉园艺工(五、四、三级) 67、有害生物预防控制员(五、四、三级) 生活服务业类 68、美发师(五、四、三、二级) 69、美容师(五、四、三、二级) 70、美甲师(五、四级) 71、化妆师(五、四级) 72、芳香美容(模块) 73、保健按摩师(五、四、三级) 74、眼镜验光员(五、四、三、二、一级) 75、眼镜定配工(五、四、三级) 76、家政服务员(五、四、三级) 77、养老护理人员(五、四级) 78、保育员(五、四、三级) 79、母婴护理(模块) 80、建筑物清洁保养工(五、四级) 81、插花员(四、三级) 82、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五、四、三、二级) 制造业类 83、钳工(五、四、三、二、一级) 84、机修钳工(五、四、三、二级) 85、工具钳工(二、一级) 86、模具制造工(四、三级) 87、车工(五、四、三、二、一级) 88、铣工(五、四、三、二、一级) 89、磨工(五、四、三、二、一级) 90、镗工(五、四、三、二、一级) 91、冷作工(二级) 92、油漆工(五、四级) 93、起重工(五、四、三级) 94、工业产品造型设计员(师) 三级:工业产品造型助理设计师 95、数控机床工(五、四、三、二级) 96、数控机床维修工(四、三级) 97、热处理工(三、二级) 98、热力司炉工(三、二级) 99、维修电工(五、四、三、二、一级) 100、电子电工(四、三级) 101、电子仪器仪表装调工(四、三级) 102、现代测量技术(模块)(三级) 103、快速成形技术(模块)(三级) 104、气液电控制技术(模块)(三级) 105、电焊工(五、四、三、二级) 106、中央空调工(五、四、三级) 107、制冷设备维修工(五、四、三、二级) 108、电梯安装维修工(五、四、三、二、一级) 109、机械产品检验工(二级) 110、时装设计师(三、二、一级) 111、服装设计定制工(五、四、三级) 112、服装制版师(四、三、二、一级) 113、化学分析工(四、三、二级) 114、危险化学品保管员(五、四级) 115、集成电路制造工艺员 四级:集成电路制造工艺员 三级:集成电路制造高级工艺员 116、集成电路芯片封装工艺员 四级:集成电路芯片封装工艺员 三级:集成电路芯片封装高级工艺员 117、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师 四级: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员 三级: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师 118、钻石琢磨工(五、四、三级) 119、宝玉石琢磨工(五、四级) 120、钻石检验员(四、三级) 121、宝玉石检验员(四、三级) 122、钻石交易员(三级) 123、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五、四、三级) 124、首饰设计员(师) 三级:首饰设计员 125、无线电装接工(四、三级) 126、无线电调试工(四、三级) 其它类 127、呼叫服务员(四、三级) 128、消防管理员(四、三级) 129、建(构)筑物消防员(五、四级) 130、保卫人员 五、四级:保卫员 三级:高级保卫员 二级:保卫师 一级:高级保卫师 131、职业指导员(师) 四级:职业指导员 三级:助理职业指导师 二级:职业指导师 132、开业咨询人员(四、三、二级) 133、专业教学法师资培训项目 134、技师、高级技师新技能提升(模块) 135、创业培训 136、新职业试运行培训项目 137、准高级(预备技师)培训项目 138、校企合作项目 说明: 1、 职业(工种)及模块等级名称统一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五级相当于初级;四级相当于中级;三级相当于高级;二级相当于技师;一级相当于高级技师)。定向培训的职业(工种)可不受本目录限制,一事一报。 2、 经批准后的准高级项目纳入政府补贴范围。 3、 经批准后的校企合作项目纳入政府补贴范围。 4、 本目录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区域性政府补贴培训目录 (2007年度) 1. 大棚蔬菜(模块) (限崇明、青浦、松江、奉贤、金山、南汇、浦东、嘉定、宝山) 2. 花卉栽培(模块) (限崇明、青浦、松江、奉贤、金山、南汇、浦东、嘉定、宝山) 3. 林木栽培(模块) (限崇明、青浦、松江、奉贤、金山、南汇、浦东、嘉定、宝山) 4. 西红花栽培(模块) (限崇明、青浦、松江、奉贤、金山、南汇、浦东、嘉定、宝山) 5. 河蟹养殖(模块) (限崇明、青浦、松江、奉贤、金山、南汇、浦东、嘉定、宝山) 6. 瓜果栽培工(五、四级) (限崇明、青浦、松江、奉贤、金山、南汇、浦东、嘉定、宝山) 7. 食用菌栽培工(五、四级) (限崇明、青浦、松江、奉贤、金山、南汇、浦东、嘉定、宝山) 8. 蔬菜园艺工(五、四级) (限崇明、青浦、松江、奉贤、金山、南汇、浦东、嘉定、宝山) 9. 农业产业化经营者(四、三级) (限崇明、青浦、松江、奉贤、金山、南汇、浦东、嘉定、宝山) 10. 商品营业员(超级市场类)(五级) (限服刑服教人员) 11. 计算机操作员(五级) (限服刑服教人员) 12. 办公应用软件操作员(四级) (限服刑服教人员) 13. 插花员(五级) (限服刑服教人员) 14. 布绒玩具制作技术(模块) (限服刑服教人员) 15. 箱包设计与制作人员(五级) (限服刑服教人员) 16. 缝纫工(上岗) (限服刑服教人员) 17. 护工(五级) (限服刑服教人员) 18. 便携式电脑设备维护人员(五级) (限服刑服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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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边的溶剂对身体一定有害,这个工种是国家法定的有毒有害工种;操作人员是有补贴的。你的工作有毒的地方包括:1:电机加热 拆除时的绝缘漆蒸汽、铜粉尘(毒害神经系统)等;拆过电机后抽烟,感觉是甜的,这个毒害很大。2、绝缘漆里边的溶剂蒸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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