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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鹏飞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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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眼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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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盖你所在单位的公章。希望能帮到您!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盖假章

316 评论(11)

食客小冬

单位意见" 是盖单位的章

280 评论(9)

发呆2011

双方都要盖章,不过单位为主

300 评论(15)

在路上8848

第十六条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执业 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脏、索贿、贿赂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63 评论(14)

一个M精彩

据说全国绝大多数地方都没有这个东东,我也去注册的地方明确的问过。总的来说还是国家对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重视程度不够,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所谓的注册章就是在有需要他签字的地方起到签字的作用,而国家重视不够的时候,注册安全工程师签不签字都没有什么所谓,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注册章渐渐作废并不再发放。

229 评论(15)

小袅袅09

1.主管部门就是你公司的上级部门,盖你公司上级部门的章就行了.2.现在通常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你就在单位栏盖本单位人事章,主管部门栏就盖公司行政章.3.人事局的章不是你盖的.空着.是批准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机关盖的.4.很简单的事不要搞复杂了,不要学别人走大大的弯路.还自以为是.

230 评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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