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觉醒
一级消防工程师挂靠自从2015年开考以来就受到很多人的重视,因为一级消防工程师挂靠价格的确是非常高,达到8-12万/年,这不是任何一个证书都可以达到的高度,那么一级消防工程师除了挂靠之外还要其他用途吗?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一级消防工程师除了挂靠还有哪些优势呢?一级消防工程师除了挂靠还有什么优势?除了挂靠之后,注册消防工程师还有以下优点:1、注册消防工程师对项目消防设施的设计评估、投入使用和安全运营有否决权;2、由公安部主管并盖章,证书有强制性;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聘为工程师,同时作为消防高级工程师考评的主要依据之一;二级可聘为助理工程师,部分取代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能。4、证书注册方面,注册消防工程师属于公安部消防部门主管,由省级消防部门注册执业,与建造师等证书不冲突,分属两个管理部门,且部门之间未联网。5、现一些重大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其门槛已开始加设“需持有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权力越大,责任越大,消防工程师对一个工程项目有着高度的决定权。 一级消防工程师主要用途: 数量在公安部第129号令第二章中是有明确规定:一级检测维保资质:10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6人;二级检测维保资质:6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3人;三级检测维保资质:1人以上;一级安全评估资质:12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8人;二级安全评估资质:8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4人;同时取得检测维保和安全评估资质:人数为两项资质所需人数之和的80%,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一级消防工程师不仅挂靠价格有优势,在执业方面前景宽广,拿下这本证书无论从挣外块的角度还是从跳槽执业来讲,都是不错的选择,备考2018年消防考试的你一定要抓住机会,争取一次通关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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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消防工程师的区别如下:
1、证书使用范围
消防工程师和建造师一样,都是职业类证书的考试。一建在全国有效,二建在所在省内有效,同样,一级消防工程师也是在全国有效,二级消防工程师在所在省内有效。
2、执业范围
一级消防工程师肯定比二级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更广,对消防知识的掌握、消防技术的操作等各种要求都要高于二级消防工程师。
3、报考条件
在报考条件上,一级消防工程师的报考条件比二级消防工程师的要严厉,对学历的要求、毕业年限以及在消防单位从事工作的年限都不一样。
4、成绩有效期
在考试成绩上,一级消防工程师成绩三年有效,三年内考试合格,就可以取得一级消防工程师的资格证书,二级消防工程师成绩两年有效,两年内考试合格,就可以取得二级消防工程师的资格证书。
5、考试内容
一级消防工程师比二级消防工程师多考核一科《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6、含金量
近几年来,国家很看重消防安全这个领域,因此这个职业在市场上是比较紧缺的,两个证书都有含金量,但肯定一级消防工程师证比二级消防工程师证要值钱,待遇也要更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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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五条 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注 册
第七条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批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格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
第十条 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备当场审批条件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注册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外,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经注册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在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制作。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样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每年12月31日之前,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当年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名册,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十六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参加公安部消防局组织的相关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无需提供);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复印件;
(六)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在取得资格证书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的无需提供)。
第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
(六)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申请变更注册。
(一)聘用单位主体变更的;
(二)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聘用单位主体变更的,应当提供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复印件,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四)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申请在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四)未达到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受到除警告、一万元以下之外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1年或者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自达到20分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70周岁的(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原注册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十一)现在公务员岗位或者现役军人岗位工作的;
(十二)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或者依法终止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年龄超过70周岁的(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原注册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六)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院)、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科研机构所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科研机构所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报备。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联合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在10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执业
第二十七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九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灭火器检查、维修;
(六)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七)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下列单位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评估
1、除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外的其他建筑;
2、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建筑(包括市场)、展览建筑;
3、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宾馆或者饭店;
4、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下的航站楼,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汽车、轮船或者火车客运站;
5、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博物馆;
6、床位数200床以下的医院;
7、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8、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
(二)除250米以上高层公共建筑、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和库房外的其他单位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灭火器检查、维修;
(六)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开展的执业活动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并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开展的执业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制作,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本人执业印章,并承担法律责任:
(一)消防技术咨询报告、火灾风险评估报告、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二)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防火检查记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记录、 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记录、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服务对象合法利益;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保证执业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五)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四)出具虚假、失实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
(六)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七)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或者数量;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继续教育作为注册消防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消防局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的工作,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级别进行,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逾期初始注册者、注册消防工程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0学时。注册期3年内累积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
第四十条 因生病半年以上、生育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按照本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逾期初始注册者和注册消防工程师,可向原注册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向后延长一个年度,在下一年度增补完成上一年度未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四十一条 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不予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及时通知原注册审批部门。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作出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并将其注册证、执业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自行申请注销的;
(三)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受到除警告、一万元以下之外行政处罚或者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六)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的;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
(八)一年内完成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项目少于3个或者消防安全评估咨询项目少于2个;
(九)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一)要求被检查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提供注册证和执业印章、签署意见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二)进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四)纠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不得妨碍注册消防工程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下列情形:
(一)聘用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具备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行为;
(五)其他依法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管理,记分周期为3年,满分为20分,从注册证、执业印章领取之日起计算。注册消防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对其予以注销注册。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20分、10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五十条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第五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20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第五十二条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布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等有关信息,并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格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十五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未办理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未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报备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信息,致使他人盗用其注册证、执业印章出具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原注册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制作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或者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签名、盖章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或者执业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四)出具虚假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
(六)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七)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或者数量。
第六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赔偿后,可以向注册消防工程师追偿。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
(二)违法法定程序准予注册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消防技术专业人员,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附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0分:
(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受聘、执业的;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四)出具虚假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指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行为,既包括伪造证明文件,也包括出具形式合法而内容虚假的文件);
(五)经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未完好有效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六)竣工消防验收前检测中,将不合格的消防设施综合评定为合格的;
(七)在受委托的消防安全评估范围内,单位或者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发现并提出整改意见的。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0分:
(一)以个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超出执业范围、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的;
(三)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或者数量的;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未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制作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或者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经维修、保养未完好有效,或者消防设施、器材未完好有效而未检测发现并报告的),根据具体违法情形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一处记3分、2分或者1分(见附表1)。
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中,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管理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根据具体违法情形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一处记3分、2分或者1分(见附表2)。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中,注册消防工程师对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未发现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按照附表1予以记分。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未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报备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信息,致使他人盗用其注册证、执业印章出具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
(二)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签名或者盖章的。
(三)出具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指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在内容上存在不符合实际的错误)。
梦中的纸马
⑴ 环境工程能考注册消防工程师吗
环境工程能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放心报考吧。 公安部消防局:根据《注专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属行规定》有关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对于符合专业、学历、相应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建筑设计院的设计人员或者消防工程公司从事消防设计和消防工程施工的人员具备建筑学、给排水工程等专业优势,我们鼓励上述人员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只要具备相应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要求,并符合其他报考条件的就可以报考。
⑵ 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算不算消防相关专业
这个是不算的,它与园林园艺属于相关专业。
⑶ 环境工程专业能考消防吗
可以的,消防对于专业没有太多限制,对于体能要求比较高。
⑷ 环境工程专业 考试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
你好,报考一复消需符合专制业和年限:1、消防工程专业6年(大专)或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4年 2、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7年(大专)或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5年,如果你是环境工程专业可以考虑代报名参加考试!希望能够解决你的问题。
⑸ 应用化学,消防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环境工程,给水排水工程 这几个专业哪个较好
实话实说,环境工程你们这个专业好些的一般有两个方式,一是考环评师,听说这个首先要工作两三年,才具备考试资格,然后再复习,超级难考,我举个例子你就知道这个环评师好不了,一般考下来,你一年啥也不用干,光把自己的资格认证书出租出给某一个环保公司,一年你就能拿十几万的报酬。二是卖环保设备,像很多工厂国家规定都需要对自产的污水、废气、废渣等进行处理后再排放,所以就需要一些处理设备,这些设备一般都是上百万上千万的大型设备,卖出去一套你自己的提成是非常高的,但一套卖不出去等无没工资,实质就是做销售。这就是环工专业就业比较好的。其它的,算稳定一些的,就是到一些环保局啊,但待遇要看实际地方政策了,还有进公司的,比较好的大型公司,有保障。
⑹ 环境工程专业 考试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
您好,环境工程专业属于消防相关专业,本科毕业满5年可以报考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您2019年是可以报考的。
⑺ 但是看消防相关专业里面没有环境工程这个专业啊,是不是需要毕业六年才可以
消防、环境分属不同的专业,
⑻ 本人本科为外语专业,后取得环境工程专业工程硕士学位5年,消防工作5年,是否有资格参加消防工程师考试
您好,中华消防网校为您解答!
报考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学历学位;二是专业背景;三是实践经验。您为硕士学历,所学专业属于其他专业,需要工作年限5年,消防工作年限4年,符合报考条件。
建议关注所报考省市的人事考试网,每年8-9月份公布考试通知,报名时间在8月-9月初。报考要求请查看下面的信息。
一、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报考条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其中报考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学历学位。一级资格考试报考人员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级资格考试报考人员为中专以上学历。所持有的学历学位证书(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还是函授)都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二是专业背景。考虑到消防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与消防工作的紧密联系性,并结合消防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将报考人员的专业背景分为“消防工程专业”、“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和“其他专业”三类。对于不同专业背景的考生,在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上做了一定的要求,对“消防工程专业”、“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和“其他专业”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梯次递增。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名称请参照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附件一《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表中“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三是实践经验。要求报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人员不仅需要掌握专业理论知识,而且需要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实践经验。
2、注意事项
(一)毕业前和毕业后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在“满×年”的计算上,可以从从事消防技术工作时间计算到考试当年的年底。
(二)取得与消防工程专业无关的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可以报考注册消防工程师,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三)公安消防部队在职人员取得消防工程专业、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或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并符合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要求均可报名。公安消防部队在职警官从事防火、灭火工作年限可以视为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其他岗位的工作经历和士兵岗位的工作经历不能视为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
(四)从事消防技术工作主要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和管理工作,包括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灭火器维修、消防咨询、消防安全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以及从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中从事消防设计、消防施工工作;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消防研究、消防教学工作等。
(五)鼓励建筑设计院和消防设施施工企业人员参加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其所从事的消防设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工作年限可以视为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
(六)合同制消防员和辅助执法的消防文员工作年限对照公安消防部队在职人员要求处理。
(七)在异地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可以报考本省的一、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但二级注册工程师资格只在本省有效。
(八)外籍考生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考生目前不能参加考试。
3、免试条件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其免试条件要求的有关问题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167号令)以及人事部、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人发[2001]5号)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包括土木、结构、公用设备、电气等专业,并采用专业分类命名执业注册名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师不属于该范围。此外,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如实行一二级分级管理的,以取得相应专业一级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作为免试条件。
二、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组织形式和报名方式
1、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时间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下发考试计划,人事考试中心会公布具体考试时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定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每年考试时间由各省人事考试中心确定。
2、考试报名时间和报考方式
按国家统考资格考试惯例,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将发布《考试公告》,公告内容会明确: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设置、考试时间及报名日期、地点、报考条件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的形式确定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人社部公布考试通知后,会在人社部中国人事考试中心网或省人事考试网开放报名窗口。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方式和报考条件等问题请查阅各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布的报考文件或咨询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3、考试地点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地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准确地点会在准考证上显示。
4、考试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在《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由各地考试中心向考生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请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收费由各地人事考试部门收取,收费标准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核定。
5、考试科目和考试题型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考试题型有客观题和主观题。《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考试题型为客观题,《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试题型为主观题。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前一科题型为客观题,后一科题型为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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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环境工程专业算考消防工程师的相关专业吗希望专业人士回复。
不属于消防专业的,如果考核注册消防工程师的需要毕业年限和工作年限都增加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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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消防工程师建议选择优路教育,优路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授课思路清晰,提供在线教育,通俗易懂。【点击在线咨询问题】《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报考条件有3个:1、学历要求大专及以上,学信网可查,不限专业均可报名,如果学历不符,可以报考成人大专;2、毕业年限符合毕业工作年限即可;3、消防工作经验年限需单位开具工作证明,如果没有消防相关工作经验是不可以报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消防工程师的相关信息,推荐咨询优路教育。优路教育的教研讲师通过举办一建教学研究会等方式,不断研究考试规律,相互激发和探讨,以扎实的教研推动教学工作,为学员保驾护航。如果说教学质量是枝干,那么教学服务则是绿叶。二者密不可分,共同滋养出教学的“枝繁叶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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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如下:
1、证书使用范围
一级消防工程师也是在全国有效,二级消防工程师在所在省内有效,这个是本质的区别。
2、执业范围
一级消防工程师肯定比二级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更广,对消防知识的掌握、消防技术的操作等各种要求都要高于二级消防工程师。
3、报考条件
在报考条件上,一级消防工程师的报考条件比二级消防工程师的要严厉,对学历的要求、毕业年限以及在消防单位从事工作的年限都不一样。
4、成绩有效期
在考试成绩上,一级消防工程师成绩三年有效,三年内考试合格,就可以取得一级消防工程师的资格证书,二级消防工程师成绩两年有效,两年内考试合格,就可以取得二级消防工程师的资格证书。
5、考试内容
在考试的内容上也有区别,一级消防工程师比二级消防工程师多考核一科《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6、含金量
近几年来,国家很看重消防安全这个领域,因此这个职业在市场上是比较紧缺的,两个证书都有含金量,但肯定一级消防工程师证比二级消防工程师证要值钱,待遇也要更好一点。
限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扩展资料: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注册消防工程师
优质工程师考试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