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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风携妻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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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冭冭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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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考方法:各地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入口不同,考生需根据当地人事考试网发布的报名公告到指定入口进行报名。二、报名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二)对于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一般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详细信息以各地区具体规定为准。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可报名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

市政监理工程师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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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客jismkll

2023年山东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为 2023年3月10日9∶00—3月16日16∶00

拓展:

新疆(新增浙江省3月10日-16日报名)

2023年度新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报考人员统一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报名平台)报名,报名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10:30--3月20日19:30,缴费截止时间为3月20日23:00。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缴费,逾期不予补报。

山东:

2023年山东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为 2023年3月10日9∶00—3月16日16∶00;缴费时间为2023年3月18日9∶00—3月22日16∶00。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应试人员须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报名和缴费。

河北:

2023年河北监理工程师考试报考人员最晚于3月14日前完成注册, 3月10日9时-16日17时30分网上提交报考信息。我省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3月20日17时30分。

监理工程师考试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

设有《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共4个科目。

为什么要考监理工程师

1.国家政策

2020年3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适当延长考试成绩有效期、适当放宽考试报名条件、依照部门行政职能和专业划分等政策条例...极大程度优化了监理考试相关规则,隐藏着对监理师市场的推动。

2.国家重视

改革后,监理工程师考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分别负责。四个部门的强强联手,足以体现国家对监理工程师的重视程度。

而且,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根据目前的政策和最新的资讯,监理行业监管体系的加强,市场环境的净化,有利于行业的积极发展。

3.市场需求大

目前,我国拥有各类资质的监理企业6200多家,但对合格监理人才的竞争十分激烈。按照规定,每3万平方米建筑必须有5名以上监理,全国各省需要约60万名监理人才。

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注册监理工程资格人员近20万人,但其中一些人被列入了设计院政府部门和高校的工作范围,因此监理工程师仍有较大的人才缺口。

4.可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2019年12月住建部、发改委所下发的《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进一步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

这份文件意味着监理工程师证书的适用范围和从事的工作范围都得到了扩大,当然含金量也会更高,未来也将是从事建筑行业必不可少的证书之一。

5.一证双用,对应职称

监理工程师直接对应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工程师职称是个人职业晋升的敲门砖,也是证明个人能力和水平的有力证件。

在国企事业单位中,职称对工资待遇、职位补贴有很大影响。拥有工程师职称人员可享受相应的技术人才补贴,不同工程师职称的人才,可获得不同等级的职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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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无敌暴暴

延续注册所需材料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1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1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复印件);3、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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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anqiqing

这主要是为了简政放权的形势需要。改革我们举双手欢迎,但是好像真么做其实倒是扩充了协会捞钱搞培训的黑权,对监理们来说未必是好事。对于一级建造师、造价、监理、咨询师共同、共通部分进行免考是合理的,分行业专业进行监理也是合理的。这个标准估计起码今年要讨论一年,就是修改发布也得到2015年了。你们如果考试请今年下定决心一战成功,否则改来改去,搞得你无所适从,考试难度又要增加。13年建标44号文一发布,那个投资的经济的造价的随之要改啊,前面的书本教材作废啦。加一把劲,不管这帮家伙怎么改,在新政策颁布之前先考证到手。附件2: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标准(拟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同时,也为方便监理工程师报考、申请注册和维持执业,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提供衡量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依据和准则,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标准。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监理工程师分为一级监理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两个序列。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一级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考试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参加过省级监理协会举办的监理师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证书满三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相关业务满7年;(二)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相关业务满5年;(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硕士毕业后,从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相关业务满3年;(四)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博士毕业的,可不考核省级监理师培训及其相应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相关业务满1年即可。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6月30日。第七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科目:(一)《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二)《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进度控制》;(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五)《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第八条 通过科目(一)至(三)考试的人员,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二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通过全部科目的人员,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一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合格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发布,考试成绩三年内滚动有效。第九条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及《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三科。享有三科免试者,须同时具备下列二项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或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二)从事监理工作满3年。适用免试条件的人员,考试成绩两年内滚动有效。二级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条件,不设免试科目。第十条 取得二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取得一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予取得证书之日起,三年内参加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组织的专家面试,取得面试合格证书后。再按照规定向相应的注册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第三章 注册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分级管理制度。一级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为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二级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十二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本标准划分的专业注册。一级监理工程师,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二级监理工程师每人限一个专业注册。第十三条 取得一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取得二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信息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注册工作统一由网上申报办理。受理工作日自申报材料在网络平台上传成功之日起计算。对申请初始注册的一级监理工程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依本标准分别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于网上公示10日无疑义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通知(含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对申请初始注册的二级监理工程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于网上公示10日无疑义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通知(含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一级监理工程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二级监理工程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作出书面通知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无论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对于申报材料中需要验证其真伪的证件或其它文件,申报单位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送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窗口予以验证。对不予批准的,注册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五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5年。第十六条 初始注册者,应当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凡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逾一年后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四)没有本标准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五)一级监理工程师还应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组织的专家面试合格。取得面试合格证书。初始注册需要网上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均为扫描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和近三个月的社保凭证(均为扫描件);(四)申请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扫描件):(五)一级监理工程师申请人的面试合格证书(扫描件);(六)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扫描件)。第十七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5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5年(剩余年限不满5年的,按实际年限计)。延续注册需要网上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和近三个月的社保凭证(均为扫描件);(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四)申请人工作业绩一览表;(五)申请人注册证书原件(领新缴旧)。在注册有效期内,施行注册监理工程师验证制,验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监理企业为单位统一验证,每年2月28日为验证基准日,每年验证一次,初次注册不满6个月的免于验证。验证需要网上提交下列材料:(一)验证人年度验证表(二)验证人社保凭证(扫描件);(三)验证人在验证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未通过验证的,由验证机关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取消其注册资格。第十八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需要网上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和社保凭证复印件(均为扫描件);(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退工单、退休证(均为扫描件)。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已经在其它单位注册的;(五)经查实,在报考时有欺瞒行为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第二十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第二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注销注册的;(三)有本标准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发生的;(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六)受到刑事处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标准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第四章 执业第二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四条 执业范围:注册一级监理工程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职务,并可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数量,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同时兼任总监理工程师。注册二级监理工程师可在注册所在地外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职务,或在注册所在地内担任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职务,但只可以担任一项职务,不允许同时兼任。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在承担道路、桥梁、给排水管线工程的监理业务时,若所学专业为交通工程、公路工程与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其专业可不受注册专业限制。第二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章的使用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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