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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监理工程师如何进行不合格判定和处置
监理工作中,时常会遇到检验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不合格判定和处置有哪些规定,如何进行判定和处置,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该掌握的基本功。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专业监理工程师如何进行不合格判定和处置的知识,欢迎阅读。
专业监理工程师如何进行不合格判定和处置
不合格情况出现的环节中,与专业监理工程直接相关的是物资进场检验、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四个环节,但真正高频、处置情形复杂的,是前三个环节,相应的不合格处置,也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该掌握的重点,而不仅仅是不合格判定。
一、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
1、如何进行不合格判定
(1)关于如何判定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不合格,最高层级的表述源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第条规定:“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第条规定:“进场检验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确认的活动。”
(2)实际监理工作中,主要执行地标《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382-2017:
第条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进场检查验收,其质量必须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
第条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会同施工单位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验结果,按附录和 的要求签认《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3)也就是说,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该依据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会同施工单位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验结果,最终按《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设备开箱检验记录》的要求判定进场报验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尽管地标中关于设备进场检验的文字表述与《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内容不完全一致,但基本意思表示是不矛盾的,从质量控制的可追溯性出发,可以归纳得出:
A 对于材料、构配件进场报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的内容要求判定其是否合格。即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外观质量检查和复验审查三个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不符合要求,都应判定其不合格。
B 对于设备进场报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设备开箱检验记录》的内容要求判定其是否合格。检验内容主要包括随机文件(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外观(质量)检查和现场测试(复试)审查三项内容,只是三项内容没有严格意义的顺序规定,任何一个环节不符合要求,都可判定其不合格。
2、如何进行不合格处置
(1)关于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处置,最高层级的表述源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6年),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进行进场检验;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将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或者有关专业工程材料退出施工现场,并进行见证和记录。”
(2)实际监理工作中,主要执行地标《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382-2017,其中第条规定:“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将进场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退出施工现场,并进行见证和记录。”
所以,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处置,应该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在《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设备开箱检验记录》上签署否定意见,不允许使用,要求退出施工现场。
二是监督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退出施工现场,并进行见证和记录。
二、隐蔽工程质量验收
1、如何进行不合格判定
(1)关于如何判定隐蔽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没有单独明确的表述,最高层级的笼统表述源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条规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所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隐蔽工程相关的专业验收规范标准,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判定其是否合格。以钢筋分项工程为例,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第条中规定:
从专业验收规范中规定的隐蔽工程验收内容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17中给定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格内容可以看出,隐蔽工程验收是符合性验收,不存在明确允许偏差项目,没有明确抽样检验的规则,理论上应该所有隐蔽工程验收内容全部符合要求才能判定为验收合格。
(2)实际监理工作中,在地标《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382-2017第条中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的隐蔽工程验收规定:“对规定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部位,施工单位未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隐蔽验收而私自覆盖的,或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
因此,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判定分两种情形:
一是根据专业验收规范中规定的隐蔽工程验收内容,开展具体隐蔽工程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只要有不符合要求的,就应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二是对施工单位私自覆盖或对已同意覆盖的有疑问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如最终检验结果不合格,则判定该隐蔽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
2、如何进行不合格处置
(1)对于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置,最高层级的表述源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6年),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自检。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报验;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将隐蔽部位隐蔽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采取返工、检测等措施,并重新报验。”
(2)实际监理工作中,主要执行地标《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382-2017,其中第条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接到报验申请后,组织隐蔽工程验收,签署验收文件。隐蔽验收合格后,方可允许下道工序施工。”
所以,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于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置,也应该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不允许下道工序施工,要求整改后复查。
二是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将隐蔽部位隐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采取返工、检测等措施,并重新报验。
三、检验批质量验收
1、如何进行不合格判定
关于如何判定检验批验收不合格,主要的表述源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第条规定:“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第条规定:“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D判定;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第条规定:“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第条规定:“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因此,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检验批验收不合格的判定分三种情形:
一是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不合格。
二是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不合格。
三是不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另外,需要几种特殊情形需要掌握:
1、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也就是可判定为合格。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应根据建设单位等各方意见,判定其是否合格。
3、检验批验收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应以检验或试验结果最终判定其是否合格。
2、如何进行不合格处置
对于检验批验收不合格的处置,主要的明确表述源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6年),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报验;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将隐蔽部位隐蔽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采取返工、检测等措施,并重新报验。”
所以,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于检验批验收不合格的处置是: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报验。
吃不胖的妩媚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非常重要的,在其位谋其职,在享受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风险,保障自己的价值也要减少问题的发生。中达咨询就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和大家说明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规定了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有责任就有风险。监理工程师认识和防范监理责任风险已成为十分紧迫和重要的任务。1、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行为责任风险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了工程的损失,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对于工程中某些涉及到需要由设计者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认的内容,若监理工程师利用自身的权力单方面指令承包商进行相应的作业,而工程因此发生了损失,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例如,对于工作中该进行检查的项目未作正确检查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因此而使工程留下隐患或造成损失,他就必须为此承担失职的责任。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而造成工程损失。例如,由于疏忽大意,对某些该实行检查或监督的项目未进行相应的检查监督,或者虽然进行了检查监督,却未发现隐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的损失,监理工程师同样要负相应的责任。工作技能风险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例如,对于某些需要专门进行检查、验收的关键环节或部位,监理工程师虽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其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规定要求,但并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原因是他在某些方面的工作技能不足,尽管主观上他并不希望发生这样的过错。技术资源风险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例如,在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对施工过程进行了检查和监督,并未发现任何问题,但仍有可能留有隐患。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可能需要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管理风险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师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上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之间的管理约束机制。由于监理工作的特殊性,项目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和工程有关方面打交道的是总监,总监的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监理单位必须让总监有职有权,放手工作,才能取得总监负责制应有的效果。监理单位对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同样是非常重要的。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项目监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沟通渠道必须有效。职业道德风险监理工程师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社会公众对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服务存在较多的依赖。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必须廉洁自律,洁身自爱,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应的风险。社会环境风险近年来,监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无疑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的,是代表业主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因此,让监理工程师来承担或分担工程的质量责任是不正确的。2、责任风险的控制监理工程师首先必须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严格履行合同严格履行合同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于工作中涉及的所有合同,都必须作到心中有数,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合理地运用自身掌握的专业技能,勤勉地为业主提供服务。提高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监理工程师决不能满足现状,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锻炼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防范由于专业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提高管理水平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最终是落实到监理工程师身上,其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落实到人。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心十分必要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也要建立相关的管理制约机制,才能真正将风险置于控制之下。加强职业道德约束一是需要对监理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做出明确界定;二是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为;三是需要健全职业道德的监督机制。综上所述,造成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有些风险来自社会环境,有些来自工作环境,有的来自监理工程师本身。作为监理工程师,必须对监理责任风险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在监理服务中,以期有效消除和防范。“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详细信息尽在中达咨询建设通,想要的相关建筑建设信息应有尽有。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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