摇滚喵喵
2021年全国两会开幕进入倒计时,
让我们一起回顾,
去年全国两会涉煤 建议 提案,
相关部门是如何答复的!
01 人大代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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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支持煤炭企业加快智能化开采的建议》摘编
2020年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急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科技 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 《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2020﹞28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智能化煤矿建设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对验收通过的智能化示范煤矿,给予产能置换、矿井产能核增等方面的优先支持。在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上, 对积极推广应用井下智能装备、机器人岗位替代、推进煤矿开采减人提效的煤矿予以重点支持。 对新建的智能化煤矿,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优先考虑。 将煤矿相关智能化改造纳入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范围, 探索 研究将相关投入列入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研究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智能化煤矿的支持力度。 鼓励企业发起设立相关市场化基金, 形成支持煤矿智能化发展的长效机制。
财政部出台有关普惠性优惠政策,如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 科技 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对企业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按照75%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购置用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2018年起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这些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煤炭企业均可享受。
下一步, 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研究有关支持政策,支持鼓励煤炭企业加快智能化开采。 >>点击查看详细
2
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大力支持现代化大型露天矿建设的建议》 摘编
目前,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编制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拟规划开展优化煤炭生产开发布局、建设煤炭调出中心、推进煤炭行业智能化发展、加快矿区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工作。在推动上述工作开展中,将 继续引导支持露天煤矿在规划指导下有序建设, 为保障能源供应发挥积极作用。
“十三五”以来,国家累计核准露天煤矿项目21处、建设规模亿吨,占同期核准煤矿总规模的24%。 下一步,对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矿区总体规划要求、落实产能置换政策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将依法依规履行项目核准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建设投产。
下一步, 将按照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对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强指导协调,促进智能化技术在露天煤矿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露天煤矿生产效率。 >>点击查看详细
3
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深入推进5G+智慧矿山建设的建议》 摘编
将5G技术与煤炭工业发展相融合,是煤矿智能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能源局局高度重视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煤炭领域的推广应用,积极会同有关方面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促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能源局将煤矿智能化发展作为“十四五”规划的重要内容。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煤炭行业融合发展,是煤矿智能化建设的主攻方向, 国家能源局在研究编制煤炭“十四五”规划的过程中,已将有关内容纳入国家和地方规划。 同时,在《能源技术创新“十四五”规划》编制的研究过程中,对智慧能源技术进行重点研究, 拟将煤矿井下5G无线通信平台、智慧矿山工业互联网平台、矿山物联网等技术列为“十四五”时期煤矿技术装备创新发展的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
下一步, 国家能源局将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同配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进程,鼓励引导5G+智能化煤矿建设,推进煤矿井下5G全覆盖,支持煤炭企业加快智能化转型发展。 >>点击查看详细
4
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支持新疆煤炭开发建设的建议》 摘编
哈密市煤炭资源丰富,查明资源量占新疆总量的25%左右,是“疆煤外运”和“疆电外送”的重要支撑。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哈密市煤炭资源开发,加快推进各项审批工作,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根据全国煤炭工业“十三五”规划以及新疆生产建设煤矿现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批复新疆“十三五”煤炭规划建设生产工作方案,确定了“十三五”新疆规划建设煤矿项目名单。其中,三塘湖矿区规划建设煤矿项目2处,建设规模620万吨/年,分别为石头梅一号露天煤矿一期项目和巴里坤鑫源煤矿一期项目,目前均已核准。
随着一批先进产能煤矿陆续建成投产, 新疆已成为我国第四大产煤省,煤炭及下游转化产品已全面参与全国能源供需平衡, 为下一阶段新疆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十四五”期间,新疆煤矿项目产能置换及项目建设事宜将按照全国统一政策标准执行, 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不再单列具体煤矿建设项目。>>点击查看详细
5
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加快推进废弃矿井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议》 摘编
在编制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过程中,组织开展了煤矿关闭退出规划及长效机制研究。 下一步,将从煤炭立法和规划编制层面,着力加强废弃矿井资源开发利用的顶层设计和综合配套。
下一步, 将继续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废弃矿井能源资源开发利用。 >>点击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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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答复
《关于加快煤炭企业井下机器人研发与应用的建议》 摘编
将进一步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召开煤矿智能化建设现场推进会, 交流和推广煤矿智能化建设先进经验,推动煤矿智能装备和机器人更加广泛应用;
二是联合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煤矿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分解细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关于智能化建设相关任务,促进煤矿智能化发展短、中、长期目标任务的落地落细;
三是推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将煤矿智能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应用列入国家发展“十四五”规划重点工程、国家《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
四是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沟通合作, 搭建产需对接平台,推动企业和用户联合攻关,加强典型产品示范推广,支持相关企业突破煤矿机器人技术后,按程序申请纳入首台(套)保险补充政策支持范围,鼓励机器人企业用好人工智能重点任务“揭榜”渠道。 >>点击查看详细
02 政协委员提案
1
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推动露天煤矿高质量发展的提案》 摘编
关于推进露天煤矿智能化无(少)人化建设:
煤矿智能化是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技术支撑,对于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关制度和政策,大力支持和推动煤矿智能化发展 。
一是 202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21年,建成多种类型、不同模式的智能化示范煤矿,露天煤矿基本实现固定岗位的无人值守与远程监控;到2025年,露天煤矿实现智能连续作业和无人化运输。
二是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及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等列入鼓励类项目。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煤矿机器人重点研发目录》(2019年第1号),将露天矿穿孔爆破机器人、露天矿电铲智能远程控制自动装载系统、露天矿卡车无人驾驶系统等纳入煤矿机器人重点研发目录。
三是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项行动,遴选山西科达自控公司矿山装备远程运维服务试点示范等项目,推动智能制造新模式在矿山装备领域推广应用。
四是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支持三一集团公司岩巷掘进机等项目,促进首台(套)智能矿山装备的推广应用。
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大对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指导协调,推动智能化无(少)人化技术在露天煤矿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安全水平和生产效率。 >>点击查看详细
2
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加强煤炭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提案》 摘编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围绕煤炭行业人才需求,通过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加强校企联合培养,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有效提升了行业人才培养质量。
下一步, 教育部等部门将根据煤炭行业发展对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要求,指导各地结合区域经济特点持续优化相关专业布局;以“双万计划”“双高计划”为带动,不断加强相关专业内涵建设;总结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向其他院校相关专业推广;同时发挥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鼓励职业院校面向煤炭行业企业广泛开展继续教育和职工技能培训,推进培训资源建设和培训模式改革,助推煤炭行业劳动力整体素质的提升。 >>点击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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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加强国家千米矿井冲击地压源头防治的提案》 摘编
国家高度重视煤矿冲击地压特别是千米矿井冲击地压灾害防治工作。国家有关部门2016年修订《煤矿安全规程》,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单独列为一章,条款增加到21条;2018年5月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提高了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2018年10月,山东龙郓煤矿发生“10·20”重大冲击地压事故后,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应急管理部、煤矿安监局等部门,深入事故矿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煤矿企业、专家和一线技术人员意见,于2019年4月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从严格控制新建冲击地压矿井、分类处置存量冲击地压矿井、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强化冲击地压防治 科技 支撑和投入保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方面提出了冲击地压源头治理措施,持续督促指导各产煤地区和重点企业抓好落实,取得阶段性成效。
尽管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成效显著,但是防治冲击地压作为矿山工程领域一项世界性难题,致灾机理尚未完全研究透彻,灾害威胁也将随着煤炭开采延深而递增,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任重而道远。 下一步,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紧盯源头治理重点措施落实,开展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安全“体检”处置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专项监察,严把煤矿建设关口,最大限度减少新增冲击地压矿井,积极推进冲击地压防治国家级 科技 创新平台建设,加强冲击地压防治基础理论研究和深部煤炭安全智能化开采等技术创新,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广应用“110”“N00”等无煤柱自成巷开采技术,不断提升冲击地压矿井灾害防治能力和水平。 >>点击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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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评管理工作的提案》 摘编
在煤炭资源开发统筹布局方面,国家能源局将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立足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和能源转型,认真编制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坚持“上大压小、增优汰劣”,继续发挥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不断优化全国及各产煤地区的煤炭资源开发布局,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同时, 国家能源局和生态环境部将共同结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管理工作,对煤炭资源实行梯次开发、有序开发,坚决杜绝一哄而上、遍地开花,加大对区域内小煤矿的资源整合力度,确保我国煤炭开发稳定接续和可靠供应。 >>点击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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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答复
《关于为煤矿安全监管一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提案》 摘编
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19年9月向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转发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为应急管理系统特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要求各省级煤矿安监局依法依规为一线煤矿安全执法人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截至2019年11月,全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已参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130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一线执法人员肩负着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推动煤矿企业安全高质量发展的 社会 责任,每天面对瓦斯、煤尘、透水、冒顶等灾害威胁开展执法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且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重大风险,是一项高风险的特殊职业。国家煤矿安监局积极为一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不仅有利于保障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励执法人员履职尽责、严格执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也减轻了执法部门的执法风险,避免因执法工作造成意外身故残疾等产生的纠纷。
下一步,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向财政部申请资金支持,完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相关制度。 >>点击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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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征集 2021年全国两会来啦!你最关心什么?
超级好奇诶
一般煤矿企业都有这样的培训机构,可有的就没有就要借助了像一些学校机构,特别是煤矿院校。分什么工种学习什么书籍,比如我是采煤司机这个工种就学习《采煤机司机》这本书。在煤矿工种里面最难考的就是采煤机司机。
金舟创元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 定,贯彻安全第一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预防各类事故和增强 抢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强法制观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 泛宣传”的原则,对职工实行正规的培训。 第三条 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各级安全监察部 门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和规划,并指导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业务建设和监督 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培训的主要对象是: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正副区( 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特殊工种(包括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防爆检 查员、井下电钳工、绞车司机、电车司机、信号工等)。其中重点培训对象是:安 全矿长、正副区(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等。 第五条 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通过正规培训,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 本标准: 1.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国务院颁发的《 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 3.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并会抢救、会自救。 第六条 通过正规培训,下列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 1.懂得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及其制定的依 据。 2.能制订、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会正确组织指挥抢救险灾工 作。 3.具备检查处理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 的能力。 二、正副区(科)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 1.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2.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的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 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 3.熟悉掌握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程及班组长: 1.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 3.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 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第七条 新入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两 个月(包括井下参观、现场实习),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四个月,考核合格 后可独立工作。 第三章 培训办法及任务 第八条 批准下达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应同企业其它考核指标一样,必须按 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可以实行培训计划与奖罚挂钩。 第九条 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 安监局(处)长、通风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中心师资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 的安全资格考核;基本建设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基本建设系统安全专职人员、处、 区、(科)队长及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省( 区)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本省统配煤矿及地方煤矿处级干部、安全专职人员、 区(科)队长、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学人员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 考核。 第十条 各矿务局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充分发挥作 用。其任务是: 1.负责区(科)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承担本地区地方 煤矿安全培训任务,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 2.具体落实本局的职工安全培训计划。 3.指导帮助矿安全教育室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工作。 4.为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举办专题讲座或知识更新培训 班,收集储存国内外安全技术情报资料,为提供安全技术交流服务。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室是基层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矿都要建立。其任 务是: 1.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 1.负责经常性、广泛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的安全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 煤炭部矿山救护培训中心的任务是: 1.负责培训全国矿山救护队长以上的指挥员。 2.承担矿山救护队大队长级干部的每年再培训二十天的轮训任务。 3.编写矿山救护的培训教材。 4.对救护队指挥员进行安全资格考核。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的教学,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 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 第十四条 正规的安全技术培训是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 要求和部颁教学大纲内容,有专职教师、有教材、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以及相应的形 象化实验教学设备的整个教学过程。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内容,除必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 规性文件外,各类专业工种必须有按教学大纲编写的教材。教学内容要少而精,重 点突出,尽量利用直观形象化教学手段,重视实验,实习操作等实际教学方法,提 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领导班子必须符合“四化”的要求,主要领导 成员应是专职的。重视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的建设,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在编 职工的35%。矿安全教育室的教师由矿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师担任。 第十七条 脱产培训的职工,在培训期间享受本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影响评先 进和工资升级。其工资待遇:井下区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工人和井下一般工种 工人,不论实行计时加奖励或实行计件工资的均按本队月平均工资发给(不含井下 津贴)。奖金按学习成绩优秀、良好、及格三种即100%、80%、50%发给。 不及格及不参加考试的不发奖金。 第五章 安全资格证书与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从事煤矿工作的所有原煤生产人员、矿建施工及火工品生产人员实 行“安全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制度。 1.干部和工人必须带《证书》上岗工作。否则,干部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工 人不准上岗。职务、工种变更时必须重新培训,考试取得新职务、新工种的《证书》 方准上岗。 2.《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并每年必须复试一次。 3.资格《证书》分类与授予单位: 一类:红色。正副局、矿(处)长,总工程师,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 二类:蓝色。专职的安全监察局(处)级干部,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其 他专职安全监察干部和工程师由省(区)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三类:棕色。区(科)队长和技术员,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四类:紫色。救护大、中队长,由煤炭安全监察局授予。 五类:绿色。特殊工种的工人,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六类:黄色。其他原煤生产人员,由矿安监处或矿安全教育室授予。 4.不带《证书》上岗者,按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各类工作人员必须经资格考核,合格者才能取得《证书》。资格考 核办法是: 1.必须按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完成学习计划。 2.培训单位对其在安全技术基本理论,专业技术和安全法规考试及格达到第 二章规定标准。 3.考试方法:培训单位应根据教学大纲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命题,可公开复 习题。考试方法应是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培训卡片管理制度。即在取得《证书》后,培训单位填写 安全培训卡片,包括姓名、选送单位、培训时间、培训科目、考试成绩、鉴定评语、 班主任签字、培训部门盖章,一式两份,培训部门和学员的单位各一份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证书》的吊销与返还,由各级安监部门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吊销《证书》: 1.重伤以上(包括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要停止工作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考试合格者返还《证书》。本人拒绝接受培训时,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 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院舍、经费、编制及教学设备 第二十二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要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发挥安全培 训基地作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改变它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目的,不准用其它 名目挤占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校舍,平调其固定资产及各种设备。必须按资金渠道 和规定单独建帐,严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以办短期脱产培训为主,只有在教师的数量、 质量和教学设备等条件具备时,并符合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 准后,方可开办大、中专安全技术专业班,按规定定向招收在职职工,毕业后发给 文凭,但招生人数不得超过设计规模的15%。 第二十四条 矿务局属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可按照财政部〔八十二〕财 企字三十七号文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范围内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 本,如不足需要可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纳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资 金用于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基本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的其它基建费用中开支。省级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由省局(厅)、公司自行解决。 第七章 考评 第二十五条 考试不合格者必须经再培训,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培训, 只发生活费。对无理取闹故意考试不及格者应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而分配工作的,以违章论处。未经培训的 职工造成事故,应追究分配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严格按部颁发的教学大纲组织好培训。若 发现培训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时,即应学未教的要追究培训单位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在执行中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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