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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蜜h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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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汇总 篇一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

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防护的要求,其生产企业的安全条件至关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安全标准作出了规定。

1.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3)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4)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出厂检验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其产品出厂前,应当自行检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并对其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经检验符合标准的,出具产品合格证;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具体办法,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10月13日制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执行。

2.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这里强调了两点:

(1)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资质。资质许可是市场准人的监管措施,是对检测检验机构实施行政审查的法律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从事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资质认可后方可从事检测检验业务;未取得或者经审查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不得从事检测检验业务。

(2)检测检验业务范围

3.检测检验要求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从事检测检验业务,必须符合下列两项要求:

(1)检测检验依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的标准、规范以及检测检验程序、方法和要求,是检测检验机构实施检测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违反这些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检验。

(2)检测检验责任。《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强调权利、义务与责任的一致性,要求检测检验机构对其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4.新产品检验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后,方可生产、使用。”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经营单位条件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必须依法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必须有满足经营需要的固定经营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

2.经营要求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汇总 篇二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定》(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二)专项经费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必要的经费保证,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一部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专项经费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购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用。

2.禁止以其他方式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保证物尽其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的使用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要求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汇总 篇三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居民El常生活的化学产品或者日用化学品的。

(2)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关安全设施、设备的。

(3)未按规定使用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4)未按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技术说明书、标签的。

(5)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

(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安全管理规定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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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第一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了解) 2002年9月3日,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一、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基本要求(了解) 1.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决定实施的一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法定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是依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并经注册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或者委托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有权依法从事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业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然,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违规从事业务活动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用范围 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英文译称为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4.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重点) (一)考试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人事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二)报考管理 1.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相关业务满7年;或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相关业务满9年的。 (2)取得。。。专科,满5年;或满7年的。 (3)取得。。。本科,满3年;或满5年的。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满2年;或满3年的。 (5)取得。。。硕士,满1年;或满2年的。 (6)取得。。。博士,或其他专业博士学位,满1年的。 2.涉外人员的报考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规定要求的,也可以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并申请注册执业。 (三)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重点) (一)注册制度 1.考注结合原则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2.注册管理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二)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三)申请注册的条件、审查 1.申请注册的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2.注册的审查 (四)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1.注册的变更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注册的注销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1)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受刑事处罚的。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5)同时在2个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的。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重点) 1.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务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3)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4)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5)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6)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3)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4)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法律责任 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安全工程师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 (2)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的。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5)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安全技术报告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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