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dy5056315
二级注册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是5月14、15号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时间是5月14、15号、21号、22号
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是6月11号、12号
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是9月3号
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时间是10月22号、23号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时间是10月29号、30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中除了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时间是11月6号外其他考试时间都是号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是11月5号、6号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是11月12号、13号
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是11月19号、20号
二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是11月5号
建筑类证书含金量排名
1、消防工程师证书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在报考时没有太多限制,而且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含金量越来越高,虽然消防工程师考试在难度上略高于一建考试,但通过近四年的考试数据来看,一级消防工程师的通过率在报考人数逐年增多的前提下仍保持上升的趋势。在发展前景上,与安全工程师情况类似,消防工程师也关乎安全问题,是工程中必不可少的角色之一。
2、一级建造师证书
据最新的数据显示,全国建筑业施工企业有10万多个,从业人员约有3600多万,而持建造师证的人数却只有几十万。很明显供求比例失衡,中高端人才决定着一个企业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一级建造师人数是远远不够的。
在发展政策的激励和需求下,一建市政、水利、航空等专业方向有着巨大的发展前景,而且一建可报考专业增项,使一建证书越来越值钱。毕竟,综合性全能型人才更能顺应时代进步的要求。
3、造价工程师证书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非常广泛,目前造价工程师证书约有100万的人才缺口,造就了国内众多企业对造价工程师的高薪争夺战。再加上当前政策对企业必须具备在册造价工程师的硬性要求,造价工程师证书的含金量持续飙高。
4、监理工程师证书
近两年监理工程师的热度迅速蹿红,监理工程师考试难度较低,但证书价值相对于其难度来说,性价比还是很高的。不过监控工程质量的工作覆盖面较单一,所以后期发展可供的选择道路也不是很多。如果结合考取其他工程类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很好的加分项。
5、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
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现在垫底的位置,主要原因是国内建企对安全问题仍然不够重视,缺少严格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导致全国约半数安全工程师仅仅拿到证却不去注册,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注册安全工程师虽对工作年限要求较高,但考试难度相对较简单,相信随着国内“安全整顿风”的大力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能重新被正名,为坚守安全生产工作身体力行。
以上排名仅供参考。
小花肚子饿
相关事项
资格制度
1999年4月7日,人事部、建设部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国家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明确了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政策规定。
2000年2月23日人事部、建设部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确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实务》;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
2001年5月24日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资格审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管理机构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7月份。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免考条件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符合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科目及时间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月份,分四个半天进行
扩展资料
证书管理
初始注册:
1、通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和特许,并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一个注册期内(3年内),均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登记。
2、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因离职、出境等原因超过3年以上者,须在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办理初始注册登记。
延续注册:
3、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仍继续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可申请办理续期注册或登记。
4、已经注册登记的人员,因故延时续期注册登记(含因故被撤销注册登记的人员),须在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后,可申请办理续期注册登记。
变更注册:
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或登记的有效期内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5、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返聘,而应聘于其他单位的;
6、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变化的(撤销、合并、转制等);
7、工作调动的(含异地调动、辞职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城市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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