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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工期延长有两种情况:工程延期和工期延误,两者都是使工期拖延,但性质不同,承发包各方的责任不同,处理的方式也有所不同。(1)工程延期1)工程延期的条件。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申请,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的规定批准其工期延长时间: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导致工程量增加。合同中涉及的任何有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干扰。除承包方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工程延期。2)工程延期的审批程序。工程延期事件的发生。承包人提出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核实,承包人提出详情报告。是否做出临时延期的决定。承包人最终提出工程延期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工程延期。3)工程延期的审批原则。监理工程师在审批工程延期时应当坚持的审批原则是:坚持合同有关工程延期规定的条件。只有当延期的事件发生在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作,才批准工程延期。已批准的工程延期必须符合实际情况。4)工程延期的控制。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延期事件的发生,以减少业主的损失。控制的方法是:合理选择开工指令发出的时机。协助业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妥善处理工程延期事件。(2)工期延误工程延误是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控制工期延误。对工期延误常用的制约方式有:停止付款。追究工期延误的误期损失赔偿。终止对承包方的雇佣,并追究承包人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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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办理工程延期的手续为:1、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申述报告。2、监理工程师收到该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准确地确定出工程延期时间。3、延期事件结束后,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的详情报告。4、监理工程师应复查详情报告的全部内容,与业主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然后确定该延期事件所需要的延期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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