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竟谁陈
考两门:一是质量专业综合知识,二是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四、报考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2. 报考质量专业初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3.报考质量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5)取得博士学位。(6)《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之日(2000年12月22日)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二)获准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一个科目的考试;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三)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考试,其报名资格审查依照国人部发〔2005〕9号和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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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考初级,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 (二)报考中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考一科,其中:具备助理工程师资格的考生报考初级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取质量专业初级职业资格证;具备工程师资格的考生报考中级只参加“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取质量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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