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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开始的发行了“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3年3月,人事部、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国家对从事公用设备专业性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全国勘察设计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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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册给排水工程师考试时间全国统一:已确定为10月23日、24日。考试科目如下:
注册公用设备(给排水)工程师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
基础考试包括基础上和基础下两部分内容;专业考试包括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个科目,专业知识分为专业知识上和专业知识下两部分内容,专业案例分为专业案例上和专业案例下两部分内容。
基础考试。
高等数学、普通物理、普通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电工电子技术、工程经济、水文学和水文地质、水处理微生物学、水力学、水泵及水泵站、水分析化学、工程测量、职业法规。
专业考试。
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
申请材料:
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
初始注册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凡2013年3月31日以前提交初始注册申请的,不需提供本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给排水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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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或相近专业(详见人发〔2003〕24号文附表(点击查看),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扩展资料: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详见本网站公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年度计划。
基础考试包括基础知识上和基础知识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考试时间4小时,专业考试包括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个科目,专业知识分为专业知识上和专业知识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考试时间3个小时。专业案例分为专业案例上和专业案例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考试时间3个小时。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现场或网上缴费的方式,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填写并提交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确认符合报考条件后,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考试费用(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关文件。
参加基础或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考试成绩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或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网站发布。
考试合格,由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用印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各省(区、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收回《资格证书》,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参考资料: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人民网
优质工程师考试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