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20600531014
一、考试性质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准入考试,凡符合条件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国家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其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考试目的为了实行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全面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既有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又有药事管理和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药师队伍,以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三、考试时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每年10月举行一次,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时间每场小时。
四、考试方法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方法为笔试(闭卷)。试题类型全部为选择题,应考人员的固定的答案中选择正确的、最佳的答案,填写在专门设计的答题卡上,无需作解释和论述。
五、考试科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和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执业药师共同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为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和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为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选择药学类或中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为药理学、药物分析,药学专业知识(二)为药剂学、药物化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为中药学、中药药剂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为中药鉴定学、中药化学;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除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外,每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前,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规章,如纳入考试范围,以当年国家主管部门的通知为准。
六、考试要求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科考试大纲的内容,均按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要求。在考试内容中,掌握部分约占60%,熟悉部分约占30%,了解部分约占10%.四个科目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份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证书申请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说明: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药师注册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项印发通知明确:从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并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对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除按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外,还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并同时提交复印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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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网上预报名工作。第一次报名的考生需先进行账户注册,老考生则直接凭原账号登录即可。请考生如实准确填写信息,并仔细核对;按照就近的原则选择考区、考点,凡因弄虚作假、填报信息错误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参加考试、影响后期证书的发放等,后果由考生自负。在网上预报名信息提交后,请注意打印报名申请表,报名申请表是现场确认的必须资料。二、现场报名确认考生需在完成网上预报名后,在规定的时间携带要求资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报名确认工作。现场确认按属地原则进行,一般在当地卫计局或人考中心,对于现场报名确认时间及地点的疑问,可直接电询该部门。三、报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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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有药学专业的毕业证
(一)卫生初级(药、护、技)
1、士类: 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师类: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卫生中级(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4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2年; 5、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
拓展资料: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范围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专业及级别范围:药学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
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二、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取得方式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三、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
百度文库
如何考药士证药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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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师资格证考试一般包括两个部分,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以下是药剂师资格证考试的具体步骤:1.报名:前往当地人社局或者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查看具体报名时间和流程。2.缴费:按照规定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考试费用。3.参加理论考试:理论考试主要测试考生对药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药理学等方面的掌握情况。4.参加技能考试:技能考试主要测试考生的职业素养、实际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5.等待成绩:考试结束后等待成绩公布。6.领取证书:合格者可以凭借相关材料,前往当地人社局领取药剂师证书。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考试内容、时间、费用等可能会有所不同,请考生在报名前仔细阅读当地的考试通知和规定。更多详细资讯请前往阿虎医考的官网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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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药士资格证报考条件具体如下: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3.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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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含有各种主管药师、初级药士、初级药师、初级护师、主管护师等相关职务介绍,以及安卓医考、润德医考、天天师兄、医考巴巴、医学押题、医考押题各年真题及相关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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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药士考试报名流程具体如下:
(一)中国卫生人才网网上预报名。
(二)现场确认:由各报名点公布现场确认时间,考生携带规定的资料到指定确认点现场进行。
(三)缴费:考生现场确认完成,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缴费成功才算报名完成。注意:未按期完成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扩展资料
考试科目
药学职称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各个科目所涉及的考试内容如下:
基础知识:生理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天然药化、药物化学、药物分析
相关专业知识:药剂学、药事管理
专业知识:药理学
专业实践能力:医院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总论)、医院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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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资格认定的,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一份,需用A4纸双面打印),申报评审的,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一份,需用A4纸双面打印);
2.信息录入表;
3.贴相片页;
4.个人学历原件及复印件;中专学历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或鉴定表;大专以上学历提供验证证明(核对后退回原件留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退回原件留复印件);
6.员级证原件及复印件(申报员级评审助理级的需附);
7.大一寸免冠彩色相片一张;
8.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
9.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省人事厅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考试的合格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报评审的要提交);
10.驻店药师需提供驻店药师资格证、驻店药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008年医药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尚未正式下发,请耐心等待,并留意我局网站,或参照《关于做好2007年深圳市医药专业高、中、初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反叛的路鲁修
一、报考条件
参加药士资格考试取得药学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二、报名时间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5年初级药士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
1、网上报名步骤:
步骤1、考生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查看报名声明,阅读并同意后点击进入报名流程。
步骤2、查看报名流程:了解报名顺序及注意事项后点击开始报名,进入报名页面。
步骤3、进入网报系统,注册并填写网上报名申报表。考生可以在12月报名后,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4、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现场确认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2月初,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2015年药学职称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考生持所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申报表盖章:考生应携带申报表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签字,交费。
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以当地报名通知为准)
1、《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一份(A4规格);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原件或聘用证明原件;
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原件;
6、工作岗位变动的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现岗位的有关证明;
7、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以往考试成绩单或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考生在确认单上签字后,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所选考点或其下设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三、考试时间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考试。
201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已确定为:2015年5月16、17、23、24日,其中2015年初级药士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四、考试科目
药学职称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各个科目所涉及的考试内容如下:
1、基础知识:生理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天然药化、药物化学、药物分析
2、相关专业知识:药剂学、药事管理
3、专业知识:药理学
4、专业实践能力:医院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总论)、医院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各论)
五、通过标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各专业、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六、成绩管理
初级药士考试成绩可凭本人准考证号和报名时填写的证件号码(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登录唯一官方网站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查询成绩,一般在每年7月份左右。
初级药士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已参加初级药士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在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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