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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亭不再送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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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澈ka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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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是想增加原油、石油,需要什么手续

安全工程师考试加油头像

357 评论(8)

冬日红葉

这个可以从考试的教材中得知,共分为两部分:1、基础部分:包括微生物学、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环境监测等等一系列基础知识的掌握2、专业部分:各种工艺要掌握,并且要精通各种污水处理工艺的计算、事故处理等等这个需要漫长是时间来积累,加油吧!相信自己一定成为一名污水处理工程师的!

217 评论(9)

可爱滴娃

你好,我有危险化学气体厂,气瓶充装的,现在能充装氧气,氩气,我想在厂子增加个二氧化碳,需要怎么办理

310 评论(11)

wo洒脱小姐

案例研究 囚犯两难处境的比赛假想你正与被关在另一个屋子里的“嫌疑”人进行囚犯两难处境的博弈。而且,再设想这种博弈不是进行一次而是多次。你博弈最后的得分是你被监禁的总年数。你希望使这种得分尽可能地少。你应该用什么战略?你应该从坦白还是保持沉默开始?另一个参与者的行动会如何影响你以后的坦白决策?多次的囚犯两难处境是极为复杂的博弈。为了鼓励合作,参与者应该相互惩罚不合作行为。但以前描述的杰克和吉尔的水卡特尔的战略——只要另一方违约,一方就永远违约——得不到宽恕。在反复许多次的博弈中,在不合作时期之后,允许参与者回到合作结果的战略,可能是较合人意的。为了说明哪一种战略最好,政治学家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Robert Axelrod)进行了一场比赛。人们通过输人为反复进行囚犯的两难处境而设计的电脑程序进入比赛。每个进行博弈的程序都对应于所有其他程序。得到狱中总年数最少的程序的是“赢家”。赢家结果是被称为一报还一报的简单战略。根据一报还一报,参与者应该从合作开始,然后上一次另一个参与者怎么作自己也怎么做。因此,一报还一报参与者要一直合作到另一方违约时为止;他违约到另一方重新合作时为止。换句话说,这种战略从友好开始,惩罚不友好的参与者,而且,如果对方改变就给予原谅。令阿克塞尔罗德惊讶的是,这种简单的战略比人们输人的所有较复杂的战略都好。

297 评论(14)

宇晨yuchen

消防工程师难考的原因就在于以下几点:

1、记忆点众多:除了三本官方指定教材还有一些消防规范的内容,在备考的时候不容易抓住重点,不知道哪些内容是常考的,哪些是从未考察的,通篇复习。

2、知识点相互关联:3个科目的知识点相互关联,消防规范的内容也分布其中,在考试的时候尤其是考试《案例分析》这一科目的时候,如果没有形成模块知识体系,那么很容易就会回答不完整,不易得分。

3、备考周期长,平时工作忙,容易放弃:好多同学都是在职考试,毕竟消防工程师的报名条件要求在那里放着,面向的就是社会考生,考试一年考试一次,3年通过3科即可,比较长的备考周期,不但意味着长时间的复习,能够复习更加充分,也意味着中途有人很容易坚持不下去。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

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110 评论(8)

LuckyXue521

此种情况需要重新提交资料办理危化证,以下是国家危化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加粗),  看头像咨询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5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2年7月17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

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统计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48 评论(13)

别吃哥的菜

为什么一级消防注册工程师证书考试怎么那么难考呢?因为日常生活中接触不到消防相关的知识,所以我们学习起来还是有难度的。一级消防工程师的备考时间我建议是8个月及以上。

一级消防工程师难在哪里?

考试共考三科,《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加起来差不多一万个知识点,需要理解、记忆、串联和应用,考试本身难度就难在这里。

如何有效考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①熟教材,划范围(1个月时间)

刚接触消防工程师,对那么厚的一本本教材不知如何下手,可以先听老师的精讲课件,都是常考的知识点,听完后,对消防就有了一定的了解,对考试的范围也有清楚的认识。第一遍可以不用听案例分析这门课,因为这是知识的运用,没有知识储备,也谈不上运用。这个过程可以快速完成,不用去特别记忆和纠结什么东西。争取在1个月内完成。

②抓重点,懂原理(3个月时间)

(1)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是消防考试的重点,这里的抓重点当然就是花时间去学好这两部分。对消防安全管理、性能化设计、消防法这些章节前期是可以不用太多时间去关注的,因为这些主要是需要记忆的内容,不牵涉到多么深奥的原理和理解,太早记忆考试时也会忘记。

(2)建筑防火设计,直接从建规开始学,结合《13J-811改-建筑防火设计图集》对照看,也可以听相应建规的课件,建规学完后直接按照技术实务--综合能力--案例分析的顺序将建筑防火篇系统学完,在学习过程中,可以自己做一下总结,也可以收集相关的资料、公式、口诀便于后期记忆。这部分火灾危险性分类、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距离等表格是需要记忆的,也有相应的公式和方法,不在这里展开。

(3)消防设施占真题半壁江山,重要程度不用多说,实务、综合的章节几乎都是一一对应的,对一个系统来说,两本教材讲的内容框架就是实务讲系统的分类、组成、工作原理、适用范围、主要参数、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综合讲安装前检查、安装调试、检测验收、系统维护,案例就是系统知识的运用。学习时建议根据系统并结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按模块合并学习。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外行,先听课件,自己看书要看懂是很花时间和精力的。

③做总结,多记忆(3个月时间)

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对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和掌握,现在我们需要把三本教材从头到尾地学习一轮。把松散的知识点整理,归类和串接,横向纵向建立一定的体系,按模块学习。

④多练习,会答题(1个月时间)

消防考试题目是灵活的,这就需要我们考前多练习,多模拟+做真题。这阶段的练习就不要去找一些基础的章节和填空式选择题做,选择一定深度和成套模拟题,按考试时间要求来进行模拟考试,每做完一套题,认真分析错题,做到举一反三。也可以把往年的真题拿出来认真做做,熟悉真题的题型和难度及思路。

最后,祝愿你考试顺利。

173 评论(13)

豌豆大晟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难考的原因总结为以下几点:1、出题灵活多变从2015年开考以来,消防工程师考试题型主要分为三类,单选、多选和案例分析,而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绝对是考试中最容易丢分的部分,不像其他职业类考试,有很多简单的识记题目,记住书本知识即可拿到分数。消防考试题目中有很多题目都不能在书本中找到确切答案,想要做出题,不仅需要将大量需要背诵的内容记住不能有偏差,而且需要在记忆的基础上理解,将教材和实操相结合才能做出,考试中死记硬背的题目很少。2、考试范围广消防考试在备考时,几乎书本上的每句话都是重点,而且有时一道题不仅只考一个知识点,它还会涉及好几个知识点,需要考生将所学内容连成体系,综合考虑出题内容。且有时所记知识点的关键点会在题干中全部给出,所给选项内容也几近相同,这就需要考生掌握准确,在复习时面面俱到,不要记混考点内容。3、考题出其不意有些你认为是重点的,他不考,你认为不重要的,在考试中偏偏出现了。例如17年考试有考生反馈说考前着重复习了计算题,结果考试时一道也没有。这种情况就需要考生将书中所有内容都看到,而不是考前临时抱佛脚。4、考试严格相比较一建泄题事件,消防工程师考试试题保密工作做得非常到位,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出现泄题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考试的公平公正性。且作弊惩罚严格。考试时要求考前30分钟进场,迟到5分钟不准进考场,也有考生反映,迟到一分钟就不能考了。如果发现作弊,会列入刑法处理,直接判刑3-7年,考风考纪远远好于其它职业资格考试。

234 评论(14)

斯蕾油画

需要到当地辖区重新提交资料办理 增加你想要增加的经营范围

207 评论(12)

阿tin逐梦游

你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为什么这么难考?为日常生活中接触不到消防相关的知识,所以我们学习起来还是有难度的。一级消防工程师的备考时间我建议是8个月及以上。

一级消防工程师难在哪里?

考试共考三科,《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加起来差不多一万个知识点,需要理解、记忆、串联和应用,考试本身难度就难在这里。

如何有效考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①熟教材,划范围(1个月时间)

刚接触消防工程师,对那么厚的一本本教材不知如何下手,可以先听老师的精讲课件,都是常考的知识点,听完后,对消防就有了一定的了解,对考试的范围也有清楚的认识。第一遍可以不用听案例分析这门课,因为这是知识的运用,没有知识储备,也谈不上运用。这个过程可以快速完成,不用去特别记忆和纠结什么东西。争取在1个月内完成。

②抓重点,懂原理(3个月时间)

(1)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是消防考试的重点,这里的抓重点当然就是花时间去学好这两部分。对消防安全管理、性能化设计、消防法这些章节前期是可以不用太多时间去关注的,因为这些主要是需要记忆的内容,不牵涉到多么深奥的原理和理解,太早记忆考试时也会忘记。

(2)建筑防火设计,直接从建规开始学,结合《13J-811改-建筑防火设计图集》对照看,也可以听相应建规的课件,建规学完后直接按照技术实务--综合能力--案例分析的顺序将建筑防火篇系统学完,在学习过程中,可以自己做一下总结,也可以收集相关的资料、公式、口诀便于后期记忆。这部分火灾危险性分类、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距离等表格是需要记忆的,也有相应的公式和方法,不在这里展开。

(3)消防设施占真题半壁江山,重要程度不用多说,实务、综合的章节几乎都是一一对应的,对一个系统来说,两本教材讲的内容框架就是实务讲系统的分类、组成、工作原理、适用范围、主要参数、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综合讲安装前检查、安装调试、检测验收、系统维护,案例就是系统知识的运用。学习时建议根据系统并结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按模块合并学习。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外行,先听课件,自己看书要看懂是很花时间和精力的。

③做总结,多记忆(3个月时间)

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对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和掌握,现在我们需要把三本教材从头到尾地学习一轮。把松散的知识点整理,归类和串接,横向纵向建立一定的体系,按模块学习。

④多练习,会答题(1个月时间)

消防考试题目是灵活的,这就需要我们考前多练习,多模拟+做真题。这阶段的练习就不要去找一些基础的章节和填空式选择题做,选择一定深度和成套模拟题,按考试时间要求来进行模拟考试,每做完一套题,认真分析错题,做到举一反三。也可以把往年的真题拿出来认真做做,熟悉真题的题型和难度及思路。

最后,祝愿你考试顺利。

307 评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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