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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pei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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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只头俩只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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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重点区域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办法所称一般区域是指除重点区域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市政、道路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的备案管理,具体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组织实施。区(县)建设交通委及其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和监管。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重点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委托相关区(县)环保局设立许可受理点。区(县)环保局负责所辖重点区域的夜间房屋类建筑施工许可的受理、现场核查及许可后的监管工作,以及一般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市拆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备案管理,区(县)拆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环保部门许可后的房屋拆除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三章 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第十六条 (备案办理部门)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的夜间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备案手续。第十七条 (可以夜间施工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保障白天交通畅通须实施的夜间道路管线施工外,禁止建设工程从事夜间施工。第十八条 (施工天数要求)在重点区域内,同一路段的市政道路管线工地和轨道交通施工工地连续夜间施工除遇有即将发生的灾害性天气的外,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两次获准的夜间施工之间必须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同一路段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20天,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定天数的,需递交道路所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一般区域内,市政道路管线和轨道交通夜间施工天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夜间施工要求)获准夜间施工许可或备案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一)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二)禁止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应确保轻卸轻放;(三)实施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重摔重放;(四)禁止使用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金属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五)获准夜间实施钻孔灌注桩施工的,晚22:00时至次晨6:00时的时间段内禁止实施混凝土浇捣;(六)进出建设工地的所有车辆禁止鸣号。第二十条 (夜间施工备案材料)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样式和规定,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在拟实施夜间施工5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辖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递交下列备案材料:1、相关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施工单位、工程转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管部门发)或《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执照》(市政管理部门发)和《道路施工安全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2、施工工地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周边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和施工布置图(包括施工设备布置情况);3、施工进度计划表、现场夜间连续施工的具体时间和工程量(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件(见附件8);5、施工单位与当地居委会的《夜间施工谅解协议》;6、夜间文明施工承诺书;7、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第二十一条 (备案流程) 市重大工程或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直接受监的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跨越两个及两个区以上的项目工程,由市市管处直接受理夜间施工备案;其他市政工程、道路管线、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由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受理夜间施工备案。工程所辖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备案申请时应按规定严格审查备案材料,接受备案申请后应在2日内派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核实,对于情况属实且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当于2日内在《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中的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并及时签发《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审查意见书》(附件4)返回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不予备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条件。(一)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对施工时间较短,完全可以避开夜间施工的;(二)不符合许可或备案要求的施工作业;(三)中高考期间或市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时间段内的夜间施工申请;(四)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或缺漏的;(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六)获准夜间施工的当月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并造成严重扰民的;(八)当月累计施工超过规定天数的。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送及公示)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日17:00前将当日获准的市政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工地夜间施工备案信息通过邮箱报市市管处,市市管处每2日在市建设网等政府网站上公示。第二十四条 (施工告示)经获准可以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提前1天在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内和周边主要居民点予以张贴获准批件(施工铭牌处应张贴原件)。第二十五条 (备案后的监管)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备案办理和施工现场监管检查并加强后期监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各级环保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把关,从严许可。对于不如实申报,或不按时限、超权限、超范围准予许可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 各级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把关,从严审查,加强对所辖施工工地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责令整改,减少群众投诉。市、区(县)及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受理市民投诉,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对违反夜间施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单位,环保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对屡教不改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行为恶劣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降级或吊消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信访处理)本市因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产生的信访及投诉,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区(县)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和化解;因市政工程(含养护)、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产生的信访及投诉,按照谁备案、谁管辖的原则,由市或区(县)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和化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此前其他相关夜间施工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2006年市建交委和市环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沪建设交联[2006]436号)文件,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终止执行。

工程师夜间巡查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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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ahellokitty

物管部实行“三班倒”的保安工作制,即:以清晨8:00---16:00、16:00---24:00、24:00---8:00,以确保保安员清晨下班后能够有充足的睡眠,而不影响夜间精神状态。要求各岗位在夜间11:55分后,每1小时呼叫监控室一次,呼叫与被呼叫双方必须在《值班记录》上注明呼叫时间、须交代本岗后续跟进事项、呼叫双方各自签名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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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舟的食儿

问:夜间施工有哪些规定?答:第一部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第二部分 施工企业内部管理措施一、基本原则(一)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宜安排夜间施工,杜绝为赶工而盲目安排夜间施工;严禁极端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夜间施工。(二)因施工进度、质量控制等必须连续作业、无法避免夜间施工的,应采取必要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安排交叉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落实夜间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因夜间施工组织不当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施工和监理单位问责,同时还应向建设单位问责,从严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二、实行夜间施工报备制度施工单位须提前向监理单位申请夜间施工报备,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安排夜间施工。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夜间施工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批,同时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施工单位须认真做好夜间施工交接班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组织及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到位。严禁安排体弱、带病、疲劳以及其他不适合夜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夜间施工。四、严格夜间值班与巡查制度夜间施工中,施工单位要严格实行主要领导值班带班制度,质量安全主管人员与值班电工应加大夜间巡查力度,夜间当班的质量员、安全员、监理员必须自始至终在岗。五、严格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对隐蔽工程进行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须加强自检,并按规定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验收,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六、保证夜间施工期间用电安全夜间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场地照明充足,施工用电设备有专人看护,必要时应配备发电机,以备急用。七、加强夜间施工安全防护临空、临边和临水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网,涉及夜间施工的,各工序或作业区的结合部位要有明显的发光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夜间施工人员需穿戴反光工作服;施工便道转弯处、基坑、沟槽四周须设置施工围挡,悬挂红色警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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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己庚辛

对于噪声污染和施工安全有规定。

夜间施工的规定:

1. 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夜间时段为22时至次日6时。

2.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4. 夜间施工中,施工单位要严格实行主要领导值班带班制度,质量安全主管人员与值班电工应加大夜间巡查力度,夜间当班的质量员、安全员、监理员必须自始至终在岗。

5. 对隐蔽工程进行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须加强自检,并按规定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验收,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 夜间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场地照明充足,施工用电设备有专人看护,必要时应配备发电机,以备急用。

7. 临空、临边和临水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网,涉及夜间施工的,各工序或作业区的结合部位要有明显的发光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夜间施工人员需穿戴反光工作服;施工便道转弯处、基坑、沟槽四周须设置施工围挡,悬挂红色警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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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嘴小鲨鱼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保障白天交通畅通须实施的夜间道路管线施工外,禁止建设工程从事夜间施工。

施工天数要求

在重点区域内,同一路段的市政道路管线工地和轨道交通施工工地连续夜间施工除遇有即将发生的灾害性天气的外,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两次获准的夜间施工之间必须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

同一路段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20天,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定天数的,需递交道路所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在一般区域内,市政道路管线和轨道交通夜间施工天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夜间施工要求

获准夜间施工许可或备案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

(二)禁止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应确保轻卸轻放;

(三)实施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重摔重放;

(四)禁止使用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金属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

(五)获准夜间实施钻孔灌注桩施工的,晚22:00时至次晨6:00时的时间段内禁止实施混凝土浇捣;

(六)进出建设工地的所有车辆禁止鸣号。

第二十条 (夜间施工备案材料)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样式和规定,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在拟实施夜间施工5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辖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递交下列备案材料:

1、相关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施工单位、工程转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管部门发)或《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执照》(市政管理部门发)和《道路施工安全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

2、施工工地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周边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和施工布置图(包括施工设备布置情况);

3、施工进度计划表、现场夜间连续施工的具体时间和工程量(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件(见附件8);

5、施工单位与当地居委会的《夜间施工谅解协议》;

6、夜间文明施工承诺书;

7、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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