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易洛洛
同学你好,食品工程师不是考评制度,没有考试设置。你是对口专业,可以通过职称认定的方式来申报食品工程师。本科毕业,从事对口工作一年即可认定助理工程师。
下面分享以下食品工程师的相关信息。
广东的食品工程领域设置了三个专业:食品工艺工程、食品安全工程、食品营养工程。
这个三个专业涵盖了对应的岗位有
同学不用太过焦虑,还没毕业的话,建议你多参加专业比赛,市级以及省级的奖项、或者是科研创新项目都能够作为你未来申报食品工程师的能力凭证。
如果还有更多申报疑问,欢迎大家关注我!我是评个职称的张老师,专业从事职称行业七年,欢迎咨询,有问必答。
打怪兽789
本科毕业一年见习期后,会有“转正定级”“干部身份确认”,这两项通过后,可以申请“助理工程师”(没有“食品”二字,但是标示专业,不知其有效性),这个不需要考试,“助理工程师”是初级职称,个人如何申请评定,不是特别清楚,因为我们只填写相应表格,其他的程序是人事代理公司负责的,“中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再需要工作相应年限才有资格考取证书(这个还未经历,具体不知如何相告)不知正确途径如何,算为抛砖引玉吧。我觉得更有必要阅读查阅以下资料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网中“食品工程师”高级质量工程师12月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举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有关“职称评审”材料
蓝精灵helen
一、填空题: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9、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0、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2、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1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4、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1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6、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1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8、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2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2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2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25、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6、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2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8、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9、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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