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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1.全淹没系统
(1)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是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②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在充分考虑人员撤离的前提下,应在泡沫喷放前或同时关闭。
③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④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 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⑤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其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它有害气物回流到泡沫发生器进气口。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⑥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2)高倍数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
②当用于扑救8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③高倍数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宜超过下表的规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应超过1min;当超过1min时,应从下表的规定中扣除超出的时间。
(3)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5min;当用于扑救B 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4)对于A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2.局部应用系统
(1)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
(2)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B类火灾时,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①淹没或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②淹没或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
③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
④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3)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类和8类火灾时,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4)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
②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倍的泡沫发生器。
③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实验数据时,可采用大于·m2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④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于40min;当同时设置了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固定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⑤保护场所应有适合设置导泡筒的位置。
⑥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
3.移动式系统
(1)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
(2)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辅助全淹没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可在其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中增加5%~10%。
②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贮存量不宜小于。
③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贮存大于2t的泡沫液。
(3)供水压力可根据泡沫发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
(4)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泡沫发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5)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液与相关设备应放置在能立即运送到所有指定防护对象的场所;当移动泡沫发生装置预先连接到水源或泡沫混合液供给源时,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并水带长度应能达到其最远的防护地。
(6)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移动式泡沫发生装置同时使用时,其泡沫液和水供给源应能足以供给可能使用的最大数量的泡沫发生装置。
(7)系统应选用有衬里的消防水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水带的口径与长度应满足系统要求;水带应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储存,且应防潮。
(8)系统所用的电源与电缆应满足输送功率要求,且应满足保护接地和防水以及耐受一般不当使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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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教材精讲: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参数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以《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等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为依据,根据保护对象、系统设置类型、灭火剂种类等不同,确定设计基本参数。
知识点:防护区设置、安全要求及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
一、防护区的设置要求
(一)防护区的划分
防护区的划分应根据封闭空间的结构特点和位置来划分,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二)耐火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
全淹没灭火系统防护区建筑物构件耐火时间(一般为30min)包括:探测火灾时间、延时时间、释放灭火剂时间及保持灭火剂设计浓度的浸渍时间。延时时间为30s、释放灭火剂时间对于扑救表面火灾应不大于1min;对于扑救固体深位火灾不应大于7min。
(三)耐压性能
在全封闭空间释放灭火剂时,空间内的压强会迅速增加,如果超过建筑构件承受能力,防护区就会遭到破坏,从而造成灭火剂流失、灭火失败和火灾蔓延的严重后果。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四)泄压能力
对于全封闭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对于设有防爆泄压设施或门窗缝隙未设密封条的防护区可不设泄压口。
(五)封闭性能
在防护区的围护构件上不宜设置敞开孔洞,否则将会造成灭火剂流失。在必须设置敞开孔洞时,应设置能手动和自动关闭的装置。在喷放灭火剂前,应自动关闭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
(六)环境温度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二、安全要求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在30s内撤离完毕。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
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5次。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
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一般规定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4)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域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二)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倍,并不得低于34%。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三)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比较平直的表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着火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当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表面整体的垂直投影面积;
(2)架空型喷头应以喷头的出口至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确定设计流量和相应的正方形保护面积;槽边型喷头保护面积应由设计选定的喷头设计流量确定;
(3)架空型喷头的布置宜垂直于保护对象的表面,其瞄准点应是喷头保护面积的中心。当确需非垂直布置时,喷头的安装角不应小于45°。其瞄准点应偏向喷头安装位置的一方。
知识点: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一般规定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喷头安装高度小于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倍。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设计规范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倍。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它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min;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1min。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采用氮气增压输送。氮气的含水量不应大于。
储存容器的增压压力宜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一级(表压);
②二级(表压);
③三级(表压)。
七氟丙烷单位容积的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一级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120kg/m3;
②二级增压焊接结构储存容器,不应大于950kg/m3;
③二级增压无缝结构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120kg/m3;
④三级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080kg/m3。
管网的管道内容积,不应大于流经该管网的七氟丙烷储存量体积的80%。
管网布置宜设计为均衡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喷头设计流量应相等;
②管网的第1分流点至各喷头的管道阻力损失,其相互间的最大差值不应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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