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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程规范: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6;
2.《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3.《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
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5.《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667;
6.《3KV-110KV高压配电装置》GB50060;
7.《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8.《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0.《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
11.《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6;
1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617;
13.《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60;
14.《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61;
15.《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606;
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17.《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669;
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19.《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
20.《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
21.《漏电保护安装和运行》GB13955;
2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
23.《电子计算机房》GB50174;
2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693;
25.《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GB/(第一部分:常用部分);
26.《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GB/(第二部分:特殊情况);
27.《电工电子设备防触电保护分类》GB/T16501;
28.《电工和电子设备按防电击保护的分类》(第二部分:对电击防护要求的导则);29.《建筑物电气装置》(第1部分: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
30.《建筑物电气装置电击防护》;
31.《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6章:热效应保护);
32.《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3章:过电流保护);
33.《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6章:布线系统);
3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3章: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35.《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4章: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
36.《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6节:狭窄的可导电场所);
37.《建筑物电气装置》GB/(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7节:数据处理设备用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
38.《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18379;
39.《安全用电导则》GB/T13869;40.《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GB50160;
41.《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6158;
4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43.《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
44.《三相交流系统短路电流计算》GB/T15544;
45.《建筑物电气装置》GB/(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5章:欠电压保护);
46.《建筑物电气装置》GB/(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4章:过电压保护第446节:低压电气装置对高压接地系统接地故障的保护);
47.《建筑物电气装置》GB/(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4章:过电压保护第443节:大气过电压或操作过电压的保护);
48.《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49.《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5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51.《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
52.《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
5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54.《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5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56.《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
57.《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58.《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600;
59.《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
60.《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
6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注:以上所有法律、规程、规范以最新(2012年1月1日前)版本为准。
二.设计手册及一般参考书:
1.能源部西北电力设计院编《电力工程电气设计手册》(电气一次部分),中国电力出版社,1989年12月;
2.能源部西北电力设计院编《电力工程电气设计手册》(电气二次部分),水利电力出版社,1991年8月;
3.《电气工程师手册》第二版编辑委员会编《电气工程师手册》(第二版),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1月;
4.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等编《工业和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中国(水利)电力出版社,1994年12月;
5.《钢铁企业电力设计手册》编委会编《钢铁企业电力设计手册》,冶金工业出版社,1996年1月;
6.北京照明学会照明设计专业委员会编《照明设计手册》,中国电力出版社,1998年9月;
7.机械电子工业部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编著《电气传动自动化技术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199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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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按照国家人事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考试命题通过考试合格,取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从事电气专业技术的人员。有关的报名、考试、条件要求都有明文规定。\x0d\x0a\x0d\x0a目录\x0d\x0a\x0d\x0a一、基本概念\x0d\x0a二、执业范围\x0d\x0a三、考取事宜1、 考试依据文件\x0d\x0a2、 报考条件\x0d\x0a3、报名办法\x0d\x0a4、 科目设置\x0d\x0a5、组织实施\x0d\x0a6、专业方向\x0d\x0a7、考试流程\x0d\x0a注册电气工程师 \x0d\x0a二、执业范围 \x0d\x0a三、考取事宜 1、 考试依据文件 \x0d\x0a2、 报考条件 \x0d\x0a3、报名办法 \x0d\x0a4、 科目设置 \x0d\x0a5、组织实施 \x0d\x0a6、专业方向 \x0d\x0a7、考试流基本概念\x0d\x0a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对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x0d\x0a编辑本段二、执业范围\x0d\x0a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范围涉及很广,可以从事电气专业的监理、招投标、评标、技术咨询等工作。根据中国在加入WTO时的协议,属于服务性行业也要向世界开放,在保护期内国外设计公司在国内只能做方案、扩初,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国内设计单位承担或和国内设计单位合作,2006年全面对外开放设计市场,国外的设计公司将进入国内市场。为了应对国外公司进入中国后的挑战,在设计领域实施注册制度是势在必行的,这个制度主要起到技术壁垒的作用。\x0d\x0a编辑本段三、考取事宜\x0d\x0a1、 考试依据文件\x0d\x0a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5号)\x0d\x0a2、 报考条件\x0d\x0a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电气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专业)或相近专业(指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位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x0d\x0a3、报名办法\x0d\x0a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x0d\x0a4、 科目设置\x0d\x0a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分为专业基础和公共基础。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小时; 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半天均为3小时。\x0d\x0a5、组织实施\x0d\x0a人事部、建设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x0d\x0a6、专业方向\x0d\x0a注册电气工程师分二个专业:发输变电、供配电\x0d\x0a7、考试流程\x0d\x0a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当次考试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小时;基础考试上午为统一试卷,下午为分专业试卷(发输变电专业和供配电专业试卷相同率在95%以上,有些题目侧重点不同)。 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半天均为3小时。专业考试均分为2天,第一天为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第二天为专业案例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考试时间每天上、下午各3小时。专业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第一天为客观题,上、下午各70道题,其中单选题40题,每题分值为1分,多选题30题,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200分;第二天为案例题,上午25道必答题,下午25道必答题(对于有选择作答的25道必答题,如考生在答题卡和试卷上作答超过25道题,按题目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对作答的前25道题评分,其他作答题无效),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100分。\x0d\x0a编辑本段电气工程师注册\x0d\x0a第十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 分为基础课和专业课\x0d\x0a基础课包括1 高等数学\x0d\x0a[考试大纲]\x0d\x0a[复习点拨]\x0d\x0a[复习内容]\x0d\ 空间解析几何\x0d\ 向量代数\x0d\ 平面\x0d\ 直线\x0d\ 柱面旋转曲面二次曲面\x0d\ 空间曲线\x0d\ 微分学\x0d\ 极限\x0d\ 连续\x0d\ 导数\x0d\ 微分及其应用\x0d\ 中值定理与导数的应用\x0d\ 偏导数全微分\x0d\ 积分学\x0d\ 不定积分与定积分\x0d\ 广义积分\x0d\ 定积分的应用\x0d\ 重积分\x0d\ 重积分的应用\x0d\ 平面曲线积分格林公式\x0d\ 无穷级数\x0d\ 数项级数\x0d\ 幂级数泰勒级数\x0d\ 傅里叶级数\x0d\ 常微分方程\x0d\ 微分方程的基本概念\x0d\ 分离变量的方程\x0d\ 一阶线性方程\x0d\ 几种可降阶的方程\x0d\ 常系数线性微分方程\x0d\ 概率与数理统计\x0d\ 随机事件与概率\x0d\ 古典概型\x0d\ 一维随机变量的分布和数字特征\x0d\ 数理统计的基本概念\x0d\ 参数估计\x0d\ 假设检验\x0d\ 方差分析\x0d\ 回归分析\x0d\ 向量分析\x0d\ 向量函数\x0d\ 向量函数的极限\x0d\ 向量函数的连续性\x0d\ 向量函数的导向量与微分\x0d\ 向量函数的积分\x0d\ 线性代数\x0d\ 行列式\x0d\ 矩阵\x0d\ n维向量\x0d\ 线性方程组\x0d\ 矩阵的特征值与特征向量\x0d\ 次型\x0d\x0a[仿真习题]\x0d\x0a[习题答案]\x0d\x0a[参考书目]\x0d\x0a2 普通物理\x0d\x0a[考试大纲]\x0d\x0a[复习点拨]\x0d\x0a[复习内容]\x0d\ 热学\x0d\ 气体状态参量\x0d\ 平衡态\x0d\ 理想气体状态方程\x0d\ 理想气体的压强和温度的统计解释\x0d\ 能量按自由度均分原理\x0d\ 理想气体的内能\x0d\ 平均碰撞次数和平均自由程\x0d\x0a……\x0d\x0a3 普通化学\x0d\x0a4 理论力学\x0d\x0a5 材料力学\x0d\x0a6 流体力学\x0d\x0a7 计算机应用基础\x0d\x0a8 电工电子技术\x0d\x0a9 工程经济\x0d\x0a\x0d\x0a专业课包括1 安全\x0d\x0a2 环境保护与节能\x0d\x0a3 复合分级及计算\x0d\x0a4 110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x0d\x0a5 1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所址选择及电气设备布置\x0d\x0a6 短路电流计算\x0d\x0a7 110kV及以下电器设备选择\x0d\x0a8 35kV及以下导体、电缆及架空线路的设计\x0d\x0a9 变配电所控制、测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x0d\x0a10 变配电所操作电源\x0d\x0a11 防雷及过电压保护\x0d\x0a12 接地\x0d\x0a13 照明\x0d\x0a14 电气传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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