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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sir
首页 > 工程师考试 > 注册化工工程师的考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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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羊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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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陆当地人事考试信息网报名有关条件在这里有关考试资料你去海川论坛,我也想考,不过有点犹豫主要是课程太多了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化工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参考书目 一 高等数学 1. 同济大学编:《高等数学》(上册,下册)(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2. 同济大学数学教研室编:《线性代数》(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 3. 谢树芝编:《工程数学——矢量分析与场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4. 陈家鼎,刘婉如,汪仁室编:《概率统汁讲义》(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 普通物理 程守诛,江之永主编《普通物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年. 三 普通化学 1. 浙江大学编:《普通化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2. 同济大学编:《普通化学》.同济大学出版社,1993年. 3. 刘国璞编:《大学化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 4. 余纯海,齐昌瑶编:《工程化学》.东北林大出版社,1996年. 四 理论力学 1. 同济大学理论力学教研室编:《理论力学》(第一版).同济大学出版社,1990年. 2. 谭广泉,罗龙开,谢广达,范第峰编:《理论力学》(第二版).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年. 3. 华东水利学院编:《理论力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78年. 五 材料力学 1. 孙训方,胡增强编著,金心全修订:《材料力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 2. 刘鸿文主编:《材料力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 六 流体力学 1. 西南交通大学力学教研室:《水力学电工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 2. 郝中堂,周均长主编:《应用流体力学》.浙江大学出版社,1991年. 七 计算机应用基础 1. 徐惠民等编:《计算机基础与因特网应用教程》.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年. 2. 谭浩强,田淑清编:《FORTRAN77结构化程序设计》.高等教育出版社,1985年. 八 电工电子技术 1. 秦曾煌主编:《电工学》(上,下册)(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 2. 罗守信主编:《电工学》(Ⅰ,Ⅱ)(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 3. 程守洙,江之水主编:《普通物理学》下册(第三版 电学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年. 九 工程经济 1. 傅家骥,仝允桓主编: 《工业技术经济学》 (第三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2. 吴添祖主编: 《技术经济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祉. 十 物理化学 天津大学物理化学教研室编,宋世谟主编:《物理化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十一 化工原理 天津大学编:《化工原理》.天津科技出版社. 十二 化工过程控制 历玉鸣主编:《化工仪表及自动化》(第三版).化学工业出版社. 十三 化工设计基础 倪进方主编:《化工过程设计》.化学工业出版社. 十四 化工污染控制基础 1. 蒋展鹏主编:《环境工程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 汪大翚主编:《化工环境工程概论》.化学工业出版社. 十五 化工热力学 童景山主编:《化工热力学》.清华大学出版社. 十六 职业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注册化工工程师的考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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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第二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三条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四条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第五条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第六条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第十条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第十一条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本专业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化工工艺 高分子化工、精细化工 化学工程与工艺 生物化工(部分) 工业分析 电化学工程 工业催化 石油工程 高分子材料与化工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复合材料(部分) 高分子材料与化工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无机非金属材料 硅酸盐工程 复合材料(部分) 制药工程 化学制药 制药工程 生物制药 中药制药 轻化工程 皮革工程 制桨造纸工程 染整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 制糖工程、油脂工程 粮食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 烟草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化工(部分) 生物化学工程(部分) 发酵工程 其他 如林产化工等 相近专业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化工机械与设备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环境监测 安全工程 安全工程 其他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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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饭饭大吃货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第十一条 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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