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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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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坦布尔之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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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第六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一)对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三)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监督;(四)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五)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七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依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第八条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信息产业部委托,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对省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二)组织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三)对国家重点通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跨省的通信工程组织、协调相关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实施质量监督;(四)据信息产业部的委托,开展通信工程执法检查和通信工程质量检查,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收集、分析通信工程质量状况,总结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提出进一步搞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建议。第九条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行政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行政区内的具体监督工作;(二)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改正;(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第十一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员资格应当按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方可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第十二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三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投诉。第三章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的7日以前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其中,国家重点通信工程、跨省通信工程应向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省内通信工程应向所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四)其他相关文件。

通信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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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米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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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雪江天

找一家有实力的培训机构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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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happy50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保证质量监督员的技术业务水平,根据《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部、省两级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下设地市站或分站。其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受省(区、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领导,行政受地市局领导。第三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立必须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经邮电部考核,取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工作。第四条从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必须经邮电部考核并取得邮电部颁发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证》,方可上岗行使监督职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分为“专职监督员”和“项目监督员”两类。两类监督人员具有相同的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第五条邮电部计划建设司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审查认证主管部门。第二章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质审查认证第六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是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无隶属关系。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领导班子,站长应是具有通信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担任。三、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专业技术干部不得少于全站人员的2/3。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监督手段。五、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七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质审查认证程序如下:一、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质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向邮电部申报,申报时应填写以下表格:1、《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申报表》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简历表》3、《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成员表》以上表格一式3份,报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初审。二、各省(区、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地市站或分站的资质由相关邮电管理局参照本办法进行初审,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批准,并发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证》。第八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站长发生变更时,应按程序重新审查核发证件。第三章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考核认证第九条质量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应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从事通信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资历。二、掌握相关专业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和质量检查、检测,以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办法。三、熟悉国家和部颁通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四、身体健康,能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检测工作。五、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严于律己,不谋私利。第十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和质量监督员须经业务考核和资格审查。第十一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考核、审查认证程序如下:一、申报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时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由省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初审后,报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审批。二、各省(区、市)根据工程情况聘任的质量监督员由各省(区、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行审批。三、质量监督员(含项目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由邮电部或邮电部授权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组织。有关培训资料和考核命题由邮电部统一安排,经审查考核合格者,质量监督员由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核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证》和质量监督员胸卡;项目质量监督员由各省(区、市)核发质量监督员胸卡(胸卡由邮电部统一订制)。第十二条持证的质量监督员必须定期(暂定为两年)进行登记注册。对于调离质监工作或未按期注册,其质量监督员证件予以注销。第四章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第十三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审查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考核及注册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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