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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藤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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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傲江湖之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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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四个科目。注册安全工程师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专业(不包括消防安全)七个专业类别。

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内容介绍:

1、运用煤矿安全开采理论和方法,辨识和分析煤矿设计、开拓、采掘等工程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运用煤矿通风相关技术和标准,解决煤矿生产过程中的通风需求、通风系统优化、灾变通风等技术问题。

3、运用煤矿瓦斯防治相关技术和标准,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瓦斯抽放、煤与瓦斯突出等工程的参数测定或工程设计,制定并实施防治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等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4、运用煤矿防灭火相关技术和标准,依据规定进行火灾监测、早期预测预报、火区管理和防灭火等工程的参数测定或工程设计,制定并实施防治火灾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5、运用防尘相关技术和标准,制定粉尘浓度监测、控制等技术方案,制定并实施防治粉尘危害和爆炸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6、运用煤矿水害防治相关技术和标准,制定水文地质监测、水害排查与预报、防治水等技术方案,制定并实施防治煤矿透水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7、运用矿山地压灾害防治相关技术和标准,辨识和分析矿山开采过程中危险因素,制定并实施预防煤矿冒顶、片帮和冲击地压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8、运用爆破相关技术和标准,辨识和分析作业过程中危险因素,制定并实施防治爆破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9、掌握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相关技术和标准,辨识和分析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预防煤矿机电运输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10、运用边坡灾害防治技术和标准,辨识和分析剥离、穿孔、爆破、采装等作业过程中危险因素,制定并实施预防边坡灾害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11、运用排土场及矸石山灾害相关技术和标准,辨识和分析作业过程中危险因素,制定并实施预防排土场及矸石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12、掌握国家矿山救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内容,制定矿井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现场急救、抢险救灾等。

煤矿工程师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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馋猫也优雅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五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二)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三)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十七条 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八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按规定参加煤矿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免予复训。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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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y一只鱼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第三条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并纳入安全办公会议的议事内容;主管安全工作的煤管局、煤炭厅(局、公司)和矿务局的厅、局长负责组织安全监察、劳资、干部、教育、工会等有关部门编制安全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对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和安全教育室进行业务领导,并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各煤炭生产建设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制度。煤矿职工只有具备本工种或岗位的安全技术知识水平,有牢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才可以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第二章培训机构及任务第五条各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和重点煤炭企业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培训任务,建立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加强组织管理,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第六条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是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的教育单位,其主要领导必须专职。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以安全培训教育为主,并根据培训规模和任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师资队伍应专兼结合。第七条各级安全技术培训单位的任务和培训对象是:一、一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正副局级干部,国有重点煤矿的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处)长、地方国有煤矿局长、矿山救护大、中队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师资人员。二、二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国有重点中、小型煤矿及省(区)地、市、县煤炭企业的矿(处)级干部,安全监察人员、区(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学人员,并承担本地区地方及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技术干部和特殊工种的培训任务。三、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区(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矿山救护队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并承担本地区地方及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技术干部和特殊工种的培训任务。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除负责上述培训对象外,还应接受煤炭工业部、省煤炭厅(局)指定专业的培训任务。四、矿安全教育室的工作任务是:(1)负责一般工种及新入矿工人的安全培训;(2)负责办好安全教育展览馆,对事故案例、安全生产经验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教育;(3)负责播放有关安全方面的录音、录相、幻灯;(4)讲授安全技术知识,演示安全仪器、仪表的实际操作;(5)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八条各级安全培训中心的考核标准及资格认证由部统一进行。各级安全技术培训单位负责对所培训的对象进行安全工作资格考核。第九条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的经费,按照财政部[82]财企字37号文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的职工教育经费内使用,保证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开支。省(区)属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自行解决,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培训任务的完成。第十条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要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充分发挥安全培训基地作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改变其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目的,不准用其它名目挤占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校舍,平调其固定资产及各种设备。各煤管局、省煤炭厅(局、公司)、矿务局要保证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完成培训任务在行政、教学、生活等方面的需要。第三章教学工作第十一条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安全意识;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第十二条正规安全技术培训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要求实施教学;要针对培训对象、编制有明确办班目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做到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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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增汤君

一般煤矿企业都有这样的培训机构,可有的就没有就要借助了像一些学校机构,特别是煤矿院校。分什么工种学习什么书籍,比如我是采煤司机这个工种就学习《采煤机司机》这本书。在煤矿工种里面最难考的就是采煤机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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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院追糖葫芦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 定,贯彻安全第一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预防各类事故和增强 抢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强法制观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 泛宣传”的原则,对职工实行正规的培训。 第三条 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各级安全监察部 门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和规划,并指导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业务建设和监督 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培训的主要对象是: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正副区( 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特殊工种(包括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防爆检 查员、井下电钳工、绞车司机、电车司机、信号工等)。其中重点培训对象是:安 全矿长、正副区(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等。 第五条 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通过正规培训,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 本标准: 1.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国务院颁发的《 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 3.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并会抢救、会自救。 第六条 通过正规培训,下列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 1.懂得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及其制定的依 据。 2.能制订、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会正确组织指挥抢救险灾工 作。 3.具备检查处理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 的能力。 二、正副区(科)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 1.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2.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的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 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 3.熟悉掌握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程及班组长: 1.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 3.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 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第七条 新入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两 个月(包括井下参观、现场实习),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四个月,考核合格 后可独立工作。 第三章 培训办法及任务 第八条 批准下达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应同企业其它考核指标一样,必须按 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可以实行培训计划与奖罚挂钩。 第九条 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 安监局(处)长、通风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中心师资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 的安全资格考核;基本建设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基本建设系统安全专职人员、处、 区、(科)队长及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省( 区)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本省统配煤矿及地方煤矿处级干部、安全专职人员、 区(科)队长、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学人员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 考核。 第十条 各矿务局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充分发挥作 用。其任务是: 1.负责区(科)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承担本地区地方 煤矿安全培训任务,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 2.具体落实本局的职工安全培训计划。 3.指导帮助矿安全教育室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工作。 4.为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举办专题讲座或知识更新培训 班,收集储存国内外安全技术情报资料,为提供安全技术交流服务。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室是基层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矿都要建立。其任 务是: 1.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 1.负责经常性、广泛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的安全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 煤炭部矿山救护培训中心的任务是: 1.负责培训全国矿山救护队长以上的指挥员。 2.承担矿山救护队大队长级干部的每年再培训二十天的轮训任务。 3.编写矿山救护的培训教材。 4.对救护队指挥员进行安全资格考核。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的教学,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 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 第十四条 正规的安全技术培训是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 要求和部颁教学大纲内容,有专职教师、有教材、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以及相应的形 象化实验教学设备的整个教学过程。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内容,除必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 规性文件外,各类专业工种必须有按教学大纲编写的教材。教学内容要少而精,重 点突出,尽量利用直观形象化教学手段,重视实验,实习操作等实际教学方法,提 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领导班子必须符合“四化”的要求,主要领导 成员应是专职的。重视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的建设,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在编 职工的35%。矿安全教育室的教师由矿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师担任。 第十七条 脱产培训的职工,在培训期间享受本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影响评先 进和工资升级。其工资待遇:井下区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工人和井下一般工种 工人,不论实行计时加奖励或实行计件工资的均按本队月平均工资发给(不含井下 津贴)。奖金按学习成绩优秀、良好、及格三种即100%、80%、50%发给。 不及格及不参加考试的不发奖金。 第五章 安全资格证书与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从事煤矿工作的所有原煤生产人员、矿建施工及火工品生产人员实 行“安全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制度。 1.干部和工人必须带《证书》上岗工作。否则,干部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工 人不准上岗。职务、工种变更时必须重新培训,考试取得新职务、新工种的《证书》 方准上岗。 2.《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并每年必须复试一次。 3.资格《证书》分类与授予单位: 一类:红色。正副局、矿(处)长,总工程师,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 二类:蓝色。专职的安全监察局(处)级干部,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其 他专职安全监察干部和工程师由省(区)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三类:棕色。区(科)队长和技术员,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四类:紫色。救护大、中队长,由煤炭安全监察局授予。 五类:绿色。特殊工种的工人,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六类:黄色。其他原煤生产人员,由矿安监处或矿安全教育室授予。 4.不带《证书》上岗者,按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各类工作人员必须经资格考核,合格者才能取得《证书》。资格考 核办法是: 1.必须按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完成学习计划。 2.培训单位对其在安全技术基本理论,专业技术和安全法规考试及格达到第 二章规定标准。 3.考试方法:培训单位应根据教学大纲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命题,可公开复 习题。考试方法应是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培训卡片管理制度。即在取得《证书》后,培训单位填写 安全培训卡片,包括姓名、选送单位、培训时间、培训科目、考试成绩、鉴定评语、 班主任签字、培训部门盖章,一式两份,培训部门和学员的单位各一份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证书》的吊销与返还,由各级安监部门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吊销《证书》: 1.重伤以上(包括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要停止工作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考试合格者返还《证书》。本人拒绝接受培训时,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 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院舍、经费、编制及教学设备 第二十二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要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发挥安全培 训基地作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改变它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目的,不准用其它 名目挤占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校舍,平调其固定资产及各种设备。必须按资金渠道 和规定单独建帐,严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以办短期脱产培训为主,只有在教师的数量、 质量和教学设备等条件具备时,并符合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 准后,方可开办大、中专安全技术专业班,按规定定向招收在职职工,毕业后发给 文凭,但招生人数不得超过设计规模的15%。 第二十四条 矿务局属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可按照财政部〔八十二〕财 企字三十七号文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范围内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 本,如不足需要可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纳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资 金用于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基本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的其它基建费用中开支。省级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由省局(厅)、公司自行解决。 第七章 考评 第二十五条 考试不合格者必须经再培训,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培训, 只发生活费。对无理取闹故意考试不及格者应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而分配工作的,以违章论处。未经培训的 职工造成事故,应追究分配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严格按部颁发的教学大纲组织好培训。若 发现培训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时,即应学未教的要追究培训单位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在执行中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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