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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组织与协调,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
1、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建筑、土木、工民建类相关专业;
2、2年以上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有监理工程师证或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者优先;
3、熟悉建设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规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以及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
4、有较高的判断决策能力,能及时决断,灵活应变,能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具备良好的协调能力和控制能力;
5、有很好的语言表达、交际沟通能力。
考试设4个科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原为:《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2]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2020年开始,监理工程师分为三个专业方向,分别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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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一般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于报名时间内登录当地人事考试网,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二)首次报考人员操作程序如下:
1、报考人员须于报名时间内登录当地人事考试网填写提交《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
2、上传成功后,使用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审核后盖章;
3、持《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下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持职称证书和监理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监理工作年限的证明或监理部门在《资格审核表》从事监理工作年限一栏盖章(以上均为原件),于规定时间内到具体地点进行资格审核。
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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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1、1970年及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及以上;
4、从事监理工作一年及以上。
扩展资料:
考试一般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可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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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目的在于:1)促进监理人员努力钻研监理业务、提高业务水平;2)统一监理工程师的业务能力水平标准;3)有利于公正地确定监理人员是否具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4)合理建立工程监理人员库;5)便于同国际接轨,开拓国际监理市场。实行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目的在于政府对监理从业人员实行市场准入控制。2.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什么样的知识结构?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包括工程技术、经济、法律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3.监理工程师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守则有那些?监理工程师应严格遵守如下通用职业道德守则: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覆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工程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7)不收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4.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条件是什么?经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但申请注册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6)年龄超过65周岁;7)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5.试论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的表现行为主要是两方面,一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专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列如,《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覆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重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由监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监理企业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相应过失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追尝部分损失。所以,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当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6.设立工程监理企业的基本条件是什么?新设立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才能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所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7.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要素包括那些内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要素包括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所具备的条件,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数、注册资本的数量、工程监理的业绩。8.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什么?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守法、诚信、公正、科学。9.监理费的构成有那些?如何计算监理费?建设工程监理费由监理直接成本、监理间接成本、税金和利润四部分组成。监理费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业主与工程监理企业协商确定。监理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按建设工程投资的百分比计算法、工资加一定比例的其他费用计算方法、按时计算法、固定价格计算法。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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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保证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人事行政管理的专家十五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至五人。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成为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分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
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成立、应报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统一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
(三)监督、指导地方、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审查、确认其考试是否有效;
(四)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
第八条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统一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
(三)监督、指导地方、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审查、确认其考试是否有效;
(四)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
第九条 地方和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公告;
(二)受理考试申请,审查参考者资格;
(三)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
(四)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书面报告考试情况;
(五)向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
(二)在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由所在单位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对少数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三年监理实践经验、年龄在55岁以上、工作能力较强的监理人员,经地区、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推荐,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查,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批准,可免予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五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理工作;
(三)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由拟聘用申请者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统一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批准的注册计划择优予以注册,颁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报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备案。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已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么自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义务。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每五年对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者复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注销注册,并收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退出、调出所在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被解聘,须向原注册机关交回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核销注册不满五年再从事监理业务的,须由拟聘用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停止执业、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限期四年不准参加考试或注册的处罚,并可以罚款: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二)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因监理工程师的过错造成利害关系人严重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其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外,还应撤销其注册,收缴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考试委员会成员及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泄露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内容,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或注册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成员应取消其考试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拆,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来我国大陆执业的注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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