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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开工令的前提条件是:1、施工图已审查完毕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审批3、施工图纸已会审4、现场“三通一平”及临时设施等已能满足施工需要5、主要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已落实(或有所计划)6、已办理施工许可证7、工程基线、标高已复核8、其它地方性的规定等。但主要还是根据业主工程师的要求。发开工令的前提条件是:施工图已审查完毕;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审批;施工图纸已会审;现场“三通一平”及临时设施等已能满足施工需要;主要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已落实(或有所计划);已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基线、标高已复核;其它地方性的规定等。开工令:1.开工令就是开工日期时,由总监发的下达开工的书面文件;2.开工日期是很重要的。主要是因为它是计算工期的起点;3.同时,承包商也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开工日期,以便从分包商、供应商及其它有关方面预先得到所需要的承诺(如订货、租用机械、提供劳力等事项),并获得业主支付的预付款;4.对于业主来说,则要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的同时,按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的要求,把所需的现场与通道交给承包商;5.如拖延时间则会导致工程延期及业主支付一笔额外费用,一般是由总监发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在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的情形下,开工日期的具体认定规则为:(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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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应当迅速而毫不拖延地开始该工程的施工。只有在有正当延期的理由时,经过办理申请延期手续后,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才能延期开工并给予延长的工期。否则,责任应当由承包商自负。合同条款中对此亦有明确规定,即监理工程师应在中标函颁发日期之后,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开工令。这样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否则,如果业主拖延开工时间,承包商蒙受损失而得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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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由总监发的。开工令就是开工日期时,由总监发的下达开工的书面文件。开工日期是很重要的。主要是因为它是计算工期的起点。同时,承包商也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开工日期,以便从分包商、供应商及其它有关方面预先得到所需要的承诺(如订货、租用机械、提供劳力等事项),并获得业主支付的预付款。对于业主来说,则要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的同时,按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的要求,把所需的现场与通道交给承包商。如拖延时间则会导致工程延期及业主支付一笔额外费用。开发令签发制度:(1)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包人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同工期起算日期。(2)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开工的必要条件。(3)真审核承包单位资质是否与所承担的工程规模、专业性质一致;审查其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体系(包括有关人员的上岗证)是否完善健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4)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监理机构在检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并加盖项目监理部章。(5)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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