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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晓晓你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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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龙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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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 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遵纪守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1.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2个科目。1.1970年(含)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毕业。2.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含)以上。3.从事监理工作1年(含)以上。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台湾地区具体事宜另行制定。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报名时间 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从2013年2月份开始。各地报名时间有所不同,具体报名时间以各地区考试公告为准。◇ 考试时间 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为5月26日~27日。具体科目安排如下:考试日期考试时间考试科目2013年5月26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下午14:00-17:00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2013年5月27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下午14:00-18:0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考试科目 考试设4个科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考试大纲《2012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

国家监理工程师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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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小旭他妈

:一、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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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洛智久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2.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3.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4.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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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笨猪seven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保证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第二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第五条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人事行政管理的专家十五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至五人。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成立,应报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于每次考试前六个月组成并开始工作。第八条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制定统一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二)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三)监督、指导地方、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审查、确认其考试是否有效;(四)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第九条地方和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公告;(二)受理考试申请,审查参考者资格;(三)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四)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书面报告考试情况;(五)向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十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二)在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第十一条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由所在单位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第十二条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第十三条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对少数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三年监理实践经验、年龄在55岁以上、工作能力较强的监理人员,经地区、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推荐,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查,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批准,可免予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五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三章监理工程师注册第十五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理工作;(三)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第十六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由拟聘用申请者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统一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批准的注册计划择优予以注册,颁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报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备案。《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已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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