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自己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7)290号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都提及,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工程设计资质都是建筑业专项设计资质,建设部现在只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有设计资质、专业承包资质,还有一体化资质(包括设计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你做机房工程至少要有专业承包资质,如果有实力应申请一体化资质,只有设计资质是只能干设计出图的活,不能承接工程。补充: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设计院等单位建筑智能化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试点)及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建设[1999]117号) 为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水平和效益,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加强对建筑智能化工作的管理,我部颁布了《关于建立的通知》(建设[1998] 194号),并开展了第一批试点单位的申报和审查工作。现将审查通过的建设部建筑设计院等199家单位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并就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实行智能建筑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对建筑智能化设计市场的有效管理。建筑智能化单位资质管理分为三类: (一)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获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可以在资质范围内承担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和设备选型,指导、协调和监督系统集成商所作出的深化系统设计等业务(具体范围详见建设[1997] 290号文第四条的规定)。该资质为建筑智能化设计最高资质,获得该资质即同时获得系统集成资质和子系统集成资质的设计资格,不须再申请后两种资质。 (二) 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资质。获得该资质的单位在工程设计单位总体负责和指导下作深化系统集成设计工作或承担系统集成的业务。获得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即同时获得子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的设计资格,不需再申请后一种资质。 (三) 建筑智能化子系统集成资质。获得该资质的单位在工程设计单位的指导下作深化单项专业系统集成设计工作或承担子系统集成的业务。 二. 境外企业进入我国工程设计市场按《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计设[1986] 840号)和《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建设[1992] 1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专门从事智能建筑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我部将根据境外企业已经进入我国设计市场从事智能建筑系统集成业务的实际,制定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和资质标准,允许一批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在国内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业务。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另行制定。 三. 关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与消防专项设计资质的关系问题。消防工程专项设计是经建设部、公安部批准设立的专项资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中子系统消防设计的审查要符合公安部和建设部共同颁发的消防专项设计资质标准,达不到的,在系统集成资质承担任务范围中将注明"消防设计除外",不得承担子系统消防设计业务;符合消防专项设计资质标准的,可承担包括消防工程设计在内的全部子系统深化设计和系统集成业务。 四. 关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和通信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关系问题。根据《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建设[1997] 290号)的规定,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标准中所指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是指新建或已建成的建筑群中,增加通信网络、办公自动化、建筑设备自动化等功能,以及这些系统的集成化管理。从事通信工程、电子工程设计业务时,需由持有相应的通信行业、电子行业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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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考试分为专业基础和公共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小时,一般上午为统一试卷,下午为分专业试卷(发输变电专业和供配电专业试卷相同率在95%以上,有些题目侧重点不同)。
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半天均为3小时。
专业考试均分为2天每天上、下午各3小时。为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第二天为专业案例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
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基础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专业考试,应基础考试合格或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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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教师资格2.注册消防工程师3.法律职业资格4.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5.注册会计师6.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7.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8.注册核安全工程师9.注册建筑师10.监理工程师11.房地产估价师12.造价工程师13.注册城乡规划师14.建造师15.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16.注册验船师17.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18.兽医资格执业兽医;乡村兽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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