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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单位有权不批准,病假;产假;工伤停工留薪单位无权拒绝。
1、病假
患病员工提供医院出具的生病证明,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单位不能不批准。
2、带薪年休假与单位协商
带薪年休假是法定的请假理由,不过带薪年休假并非想休就能休,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或集中休假或分段休假。
3、婚假要批,也可协商
婚假是法定的请假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手续的员工请婚假,单位原则上应当予以批准,也可以结合工作进度与职工协商具体的休假日期。
扩展资料
案例说法
1、基本案情
请假未获批准员工请辞并索赔
2015年7月,李湘研究生毕业后,通过面试进入北京一家电气公司工作,并担任设计工程师职务。2016年10月,李湘以结婚为由,向公司提出休婚假的申请,并提交了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随后,公司准许李湘休婚假,因其符合晚婚的条件,遂给予10天的婚假。
婚假到期后,李湘通过手机短信向部门经理请事假3天。公司考虑到李湘刚刚新婚,便同意其休3天事假。事假到期后,李湘仍没有到公司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遂打电话询问原因,但无人接听。人力资源部又通过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向李湘询问返岗工作事宜。而李湘通过手机短信告知部门经理,他想再请事假20天,陪伴新婚妻子到欧洲度蜜月。
李湘的这种行为,让公司经理十分不高兴,不但没有批准他的事假,还要求人力资源部对此事作出严肃处理。于是,人力资源部通过李湘留存的地址和电话,向其寄送了《限期返岗通知书》。几天后,李湘回到公司工作,并就请事假未得到批准一事讨说法。
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李湘解释了请事假的流程和审批手续,并告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对请事假有明确的规定。但李湘认为自己刚刚新婚,向公司请一段时间的事假是合理的,公司不批准其休假的行为不但不能彰显公司的人文关怀,还侵犯了他的休息休假的权利。随后,他以公司不向其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仲裁裁决
仲裁委受理李湘的申请后于开庭审理本案。在听取双方陈述后,仲裁委认为,员工请事假的批准权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请事假的具体情形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李湘因新婚,在已经享有10天婚假的基础上,公司已批准3天的事假,对于其后再次申请20天事假进行旅游的请求可以不予批准。
仲裁委还认为,用人单位不批准事假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不属于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范畴。故依法认定李湘属于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驳回李湘的仲裁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大众网-【提醒】关于请假,这6大问题事关你的权益,不可不知!
参考资料来源:河工新闻网-职工请事假 单位有权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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