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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rendian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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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和的风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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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资质: 船舶电气、船舶、电气工程、电气自动化、机电一体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2、工作经验: 熟悉中国造船(CCS、海事局)规范法规,国外船级社规范;了解船舶电气铺设程序,精通船舶电气成套设备,船舶电气系统与布置设计;熟练使用AutoCAD设计软件;熟悉船舶电气工程与控制机电一体化,具备船舶自动化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经验;具备较好的专业协调能力和独立设计能力。

船舶电气工程师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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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colate宸

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很值得大家去选择,这个专业很是不错。这个专业的毕业生可以从事一些船舶控制、船舶电机员、船舶电子电气工程师等工作,工资待遇是相当可观的。我的一个表哥就是在大连海事大学修的船舶电子电气工程这个专业,毕业了从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师的工作。今年过年的时候,我也有询问他一些该专业的一些情况,下面我来具体说一下吧。

01——个人感受我表哥跟我说,他们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的话主要研究船舶电子电气设备的工作原理、构造、设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还有涉及到的就是电气技术、电子技术、控制技术、计算机控制及其网络技术等领域,常用于船舶运输业进行海上作业。例如我们所知道的这些海上设施的检验,通信器、导航仪等船舶电子电气设备的维修与养护等。

我表哥跟我说,他们那一届在大连海事大学修这个专业的同班同学就业率达到百分百,都不用愁找工作的。还有,这个专业的话比较适合男生去选择,因为以后工作很多时候都是在船上面对一些设备,需要跑船,女生可能没办法去操作,也没那么方便。学习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学校的选择,我表哥给我推荐的就是他们的母校——大连海事大学。该院校属于211院校,船电专业属于双一流学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02——主修学科我表哥给我细说了一下他们当时的课程有:电路原理、模拟电子技术、数字电子技术、电力电子技术、通讯电子线路、自动控制原理、计算机网络应用、微机原理及应用、PLC编程及工程应用、传感器原理及应用、电机学、交流调速、船舶电站、船舶电力拖动系统、船舶电气设备及系统、船舶机舱自动控制系统、船舶综合驾驶台系统、船舶电子电气工艺等。这些课程的专业性很强,但知识多而浅,很多时候为了处理繁杂的考试无法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平时的学习压力就会相当的大。可是毕业后认可度还是挺高的,有很多对口专业的大企业来招聘,所以选了该专业就需要好好去对待,认真学好。

03——专业对比从我表哥那里了解的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的一些情况来看,我也对照自己的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两个专业都需要学习电路、模电、数电、自控、电机学的相关知识,因为这些都是这两个专业的基础。他们的不同体现在两个专业侧重点不一样,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比较侧重于船舶的控制和船舶的一些知识,偏弱电控制。而电气工程侧重在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的方向,比较偏强电控制。04——就业前景情况我表哥跟我说,船舶电子电气专业的毕业生具备船舶供配电、船舶电力拖动、电气系统自动控制,船舶电气设备安装、调试、维护以及其它行业的电气设计和现场施工能力。主要从事强、弱电工艺师,修船、造船电气装配工艺师、电气技术员、施工员、计划员、调度员,船舶电工,维修电工、大修电工、电器装配工、维修调试工以及船舶电机员等工作。船舶电子电气控制室05——小结通过以上的分析,加上专业的对比,总体来说,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还是很不错的,就是以后工作要适应跑船,可是跑船待遇相当的不错。所以说,对船电有兴趣的同学可以考虑一下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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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贝781213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气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电气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电气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考试和注册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电气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电气专业工程设计; (二)电气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电气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电气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设计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技术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字盖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电气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实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并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电气专业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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