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cess小姐
国家旅游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决定对《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自 2005 年 7 月 3 日起施行:关于导游未尽职责按计分制处罚: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第二十四条 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关于扣分明细如下: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五)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三)因自身原因漏接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扣除2分:(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四)接站未出示旅社社标识的;(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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