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5

  • 浏览数

    319

天天要开心哦
首页 > 导游证资格证 > 导游证注销证明模板

5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maodougouzaizi

已采纳

导游资格(导游证)证迁出、迁入一、省内迁入:持我省其他地市旅游局开具的“未办理导游证”或“IC卡已收回”证明,资格证原件,二、省内迁出:凭资格证原件到漳州市旅游局开具“未办理导游证”的证明。若已办理导游证,须由我局收回IC卡,并将此卡停职,开具“IC卡已收回”证明。IC卡停职和收回:王建洋2029622 证明开具:李向东2029730三、迁入我省:1、在福建省以外省市考取导游资格证书的导游员,迁入我省时,必须参加当年组织的福建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现场口试。考生可在申请迁入所在设区市旅游局的同时报名参加考试;2、取得面试成绩合格后,须携带以下资料到迁入设区市旅游局办理相关手续:(1)身份证、导游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个人免冠、正装1寸红底彩照3张;(2)填写《福建省导游证书变更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原单位迁出公章)、未办理导游IC卡的证明或原管理地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开出的“导游IC卡停证(注销)证明”原件;(3)各设区市旅游局、旅游培训中心统一整理后上报省旅游局导考办审批;四、迁出我省:1、在福建省考取导游资格证书,并在福建省以外从事导游工作的导游人员,办理迁出手续时需注销导游IC卡,各设区市旅游局或所在地导游服务中心出具导游IC卡“收回证明”;2、身份证、导游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个人免冠、正装1寸红底彩照3张;3、填写《福建省导游证书变更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接收公章)、未办理导游IC卡的证明或导游IC卡“收回证明”原件;4、各设区市旅游局、旅游培训中心统一整理后上报省旅游局导考办审批。

导游证注销证明模板

260 评论(14)

打怪兽789

1,在你现在挂靠的旅行社打一个同意转出证明,再到当地旅游局(原注册地)盖个公章或出具公函!并注销IC胸卡! 2,凭上述手续向转入地导游管理中心(部门)申请转证! 3,在迁入地找到挂靠单位(旅行社或者导服公司),有的省(贵州就是)需要向旅游局导游管理部门提供与挂靠单位正式劳动合同! 4,提供本人〈导游资格证书〉,一寸标准像2张,参加当地外来导游转证考试。考试内容一般包括《政策法规》、当地导基还有面试(有的省只考面试)。考试报名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月份! 5,考试合格,填〈导游IC卡申领表〉盖当地挂靠单位公章,在当地旅游局导游管理部门注册,领取新的导游IC胸卡! 附陕西的迁移注册规定,感谢“我爱北京天安门”同学的资料提供! 外地导游注册 持外省(区、市)导游资格证人员来陕从事导游 申请认证工作程序 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导游人员异地从业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陕西省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导游人员申请从业认证陕西导游,并申报办理导游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必须持《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发证部门出示的《资格认证书》(或证明及介绍信),到陕西省旅游局导考办,填写《异地导游人员来陕从业认证申请表》,办理有关手续。 二、经省导考办考评合格,省旅游局人教处审批后,由省导办在其《资格证 书》年审页上注明“经考评合格,同意在陕从事导游工作”,加盖导考办印 章,并负责出具《认证书》。 三、申请人凭《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认证书》,到从业地市级旅游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四、未经省导考办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接收持异地导游资格证的人员来陕从业。 持外省(区、市)导游资格证人员在陕从业申请认证流程: 湖南旅游局 长沙市五里牌团结路 410001

334 评论(13)

明明威武

简单,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和导游资格证到报考地办手续,弄一个迁出证明就可以了,当然最好提前打电话到当地的旅游局问一下详细情况

210 评论(13)

默默茶叶

是三年不参加导游证的年检,省旅游局就会把你的证注销,这就是所谓的过期,只要你去年检就可以一直有效啊

343 评论(15)

还有谁没吃

我也在关注这个问题,所以搜集了些资料,希望能给你帮助。导游证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7日 旅管理发[1999]136号) 一、为规范和加强导游证管理,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的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 三、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规定样式规格(附件一)并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部门")颁发。 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的,应当在作出委托决定的同时书面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导游证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编号、导游等级等项目,并在中部贴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背面设置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语种、服务旅行社、发证机关(钢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三年等项目。 临时导游证正面用不易为公众看出的字体写有"临时"二字,无导游等级和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背面增设工作单位项目,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其余同导游证。 五、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分别编号。 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D"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D"表示导游;8位阿拉伯数字中,第一、二位为导游所在省级行政区的标准代码,后6位由发证机关按先后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第三、四位为各地市的地区代码;字母和数字之间用"-"连接。 临时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L"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L'表示临时导游,其余同导游证编号。 六、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依照《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旅行社(含导游公司,下同)可代申请人统一办理导游证申领手续。 领取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或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交验);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的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二)。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员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或书面通知申办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办人进行补充、修改。 七、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必须是具有实际需要的特定语言能力的人员,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领取临时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由旅行社出具的临时导游证申请书; (二)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三)证明申请人员具备特定语言能力的材料。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颁发临时导游证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不符合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 八、导游证有效期3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即将到期的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到期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临时导游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旅行社需再次聘用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办临时导游证。 九、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内变换服务旅行社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持原旅行社同意调出或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原旅行社剪角作废的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与新聘用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新聘用旅行社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在有效期内因晋升导游等级需换发导游证的,需持原导游证和新取得的导游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十、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旅行社,由旅行社持遗失导游证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由发证机关将遗失导游证的号码、持证人、发证机关和日期等在《中国旅游报》或所在地一家省级日报上刊登遗失和作废声明,然后由持证人或其所服务的旅行社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遗失补发"),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损坏,持证人应当持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十一、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换发和补发导游证,导游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换发导游证,使用原导游证号码;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发导游证,原导游证编号作废,由发证机关重新编号。 十二、持证人应当接受旅游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按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的要求出示导游证和提交有关材料。 旅游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导游持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否则导游人员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十三、持证人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和暂扣、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等处罚,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 十四、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导游证管理,由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依据本地区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但其导游证只能在本景点景区内使用,其样式规格必须与本办法规定的导游证样式规格有明显区别。 十五、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88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的暂行办法》和1989年12月11日发出的《关于颁发和管理导游员证书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参考资料:

127 评论(10)

相关问答